查看原文
其他

看看哪些发票备注栏是必须的

2017-05-22 采穗园

转:小陈税务    厦门国税    采穗园整理

1. 货运发票——必须的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2. 提供建筑服务——必须的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3. 销售不动产——必须的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4. 出租不动产——必须的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5.差额开票——自动打印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上述要求仅仅是指“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差额纳税业务,比如劳务派遣、知识产权代理就有上述要求,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业务、提供水费简易差额纳税业务等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上述要求

——自动打印: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6.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自动打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 保险发票备注栏可报销—报销注意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例】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9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是900,但是纳税人入账金额是900+360=12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2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8.单/多用途卡业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9.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要求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10.出口发票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11.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