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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及实务操作

2017-05-28 采穗园

转:钦光财税干货铺    张钦光

政策指引

2017年4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公布了一系列的减税举措,其中对于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扣减政策,作了明确指示: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这些已经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在财税(2016)36号文中是如何规定的?

优惠期延长后,享受政策的群体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一)哪些人属于重点群体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条“扣减增值税”第二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中规定:重点群体包括: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就业创业证》的办理

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自主创业,享受政策优惠,应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我们一定要注意:

1、重点群体的自主创业指的是该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从事其他经济体创业不享受该政策。

2、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四)自主创业税收优惠的备案与申报

1、备案程序

(1)、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到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

核实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2、纳税申报

(1)、增值税扣减

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扣减政策,在申报纳税时,均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减免税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减免税明细表》,其中“增值税扣减额”在申报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

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减免税明细表》,其中“增值税扣减额”在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5);

注意:因为扣减增值税而免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应计算在已扣减额度内。

(2)、个人所得税扣减

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 扣减个人所得税,指的是扣减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税。在申报纳税时,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8)。

(五)案例

某高校毕业生张某,2016年7月毕业,选择自主创业,2016年9月成立了一家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

张某在按照规定申领了《就业创业证》并办理了相关的申报备案手续后既可以享受相关税费的扣减优惠。

一、假设当年张某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增值税2000元;个人经营所得税为1000元,则:

1、2016年,张某经营的个体户实际经营月份为4个月,因此,可享受税费扣减限额为 8000÷12×4=2666.67元;

2、张某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增值税2000元,因此增值税允许扣减2000元;

由于扣减2000元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约220元(各地税率略有不同)无需缴纳,则带包2016年度张某已经一次扣减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2220元;

3、张某2016年度,可以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减446.67元(=2666.67-2000-220)。

二、假设当年张某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增值税2000元;个人经营所得税为200元,则:

1、2016年,张某可享受税费扣减限额为 8000÷12×4=2666.67元;

2、张某增值税允许扣减2000元,因为扣减2000元增值税,因此同时扣减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约220元(各地税率略有不同);

按照政策规定,2016年度,张某尚余446.67元允许从当年度缴纳的个税中扣减,但2016年度张某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00元,因此只允许扣减200元,其当年尚未扣减完毕的246.67元(=2666.67-2000-220-200),不得在以后年度扣减。

本文是张钦光原创,特别感谢张钦光老师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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