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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穗园 2021-12-10

转:采穗园博客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平均,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除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以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乘以工作年限数,得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2)安置费收入。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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