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等业务发票如何开呢?
来源:北京国税
长期以来,购物卡可是个好东西啊!
购卡方为其点赞!
想给员工谋点福利了,发现金有各种限制,采购点购物卡发一发。发票内容嘛就开点「办公用品」、「清洁用品」之类的。账务上就不计入工资薪金福利费了,都甩到费用去吧。账也做好了,员工领了卡也高兴,单位代扣个税也不统计这块了,皆大欢喜。有些大胆单位还要求售卡方开专用发票,竟把进项税也给抵扣了。
要求人办点事,拿项目了,送现金没法走账。采购点购物卡送一送。发票内容嘛就开成「办公用品」、「清洁用品」、「劳保用品」之类的。账务上就不计入业务招待费了,都计入到办公费,劳保费等吧,这样账也做“漂亮”了,企业所得税也不用调增那40%的业务招待费了。
谨慎的单位有时候觉得办公费用实在太多,不合理,还是要开点烟酒之类的发票,计点招待费,免得太显眼,被税务发现,事后竟对这个所谓的「筹划」表示很满意。
售卡方为其鼓掌!
售卡的商家可是很乐意企业来买购物卡呢,特别是大单位发福利,一出手那可就是大手笔。
每发出一张购物卡,其实就是商家的一笔债务,到时候是要以商品的形式偿还给消费者的。商家提前将消费者的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获得的是巨大的流动性,是一种强大的融资手段。买了卡你就得在我这消费,不怕你不来消费啊!如果你出现过期,零头余额等等各种原因,大量现金又沉淀在卡上,又进了商家腰包,成了它实实在在的利润,多好的美事啊。
税务局可不干了!
”你们这样搞,是不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出售购物卡时候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时候需采取编码开票,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完了,卖购物卡,你不得随便乱开票了,以前开的什么办公费、清洁用品都给我打住,你只能开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而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你销售卡时候可以不缴纳增值税。等实际消费时候再缴纳。
2、售卡方不敢乱开票了!
对于售卡方来说,出售购物卡尚未进入消费阶段,只能作为负债管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等负债科目
售卡单位不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图所示,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胆小的单位已经规范、胆大的单位铤而走险!
”1、政策实施已经快一年了,很多规范的公司已经完全按照规定操作了。
给职工谋福利,就取消购物卡吧,发现金并入工资薪金,该扣个税扣个税。工资总额不够也不想歪点子了,努力经营业绩才是正途。
业务往来需要打点属于正常招待开支也不藏着掖着了,按正规方式购卡取得票据入账,该纳税调增就调增吧。以前那种图小利的手段确实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正规处理后再也不担心被稽查了。
2、但是,大胆的单位依旧不以为然。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抱着从众心理,售卡单位图那点点蝇头小利仍然胡乱开发票,购卡单位也不转变观念,仍然希望按照老经验,老办法索取发票。逼着让售卡方开办公用品,不开就换家买,不相信没人卖给我,甚至还得让售卡方附清单,清单还得从开票系统给我打出来,这样税务局就查不到了。
这可为难死售卡方了。殊不知售卡方还未实质销售,那里来的清单,只得胡乱编造一个,盖个发票专用章。也就是为的不让业务流失到竞争对手那里去。
售卡方很无奈,消费者就是上帝,购卡方也很无奈,如果不好好处理一下,这些额外的福利一旦曝光于阳光下,就真的蒸发了。
风险太大,赶紧收手!
”别再进行掩耳盗铃的“筹划”行为
”1、编码开票,售卡企业一旦开出办公费之类的且金额重大的发票税局根据电子底账系统就会重点关注,税务局根据其他佐证信息很容易知道购卡方的用途,然后重点检查购卡方的处理方式。
2、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开具购买方税号。购买方税号一旦被采集,信息处理的效率将大大提高,底账系统一筛选,直接锁定采购大量办公用品的购买方,然后进行重点询问。
3、在没有向你发出询问通知的时候不要觉得自己的处理很把稳,就在你侥幸的背后可能你的信息都已经被掌握。
上面这也限制,那也限制,那么7月1日之后发票如何开呢?下面我们来解答一下哈 ^_^
问题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就是强制的意思。
问题二:发票上要填写税号了,那其他栏目如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问题三:我们是事业单位,索取发票也要提供税号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事业单位有税号的还是要写一下。
问题四: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来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的问题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是不是描述有错?
答: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税款,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了总要报账的,按规定缴纳25%或者15%的企业所得税,报账时也是需要发票等税收凭证的。
所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并没有错。
问题五:我们是蔬菜店,我以前开票就是蔬菜或者粮油。现在这个规定出来,以后我怎么开票?一根葱?一袋食盐??
答:16号公告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商时代,很多企业在网上销售,开具发票的摘要品类是事先预设的,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是一个漏洞。税务机关强调: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之间保持一致,不能让消费者自行变更品类。
国家税务机关早就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该规范明确了4000多个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明细。企业开具发票应按该规范填写,销售什么开具什么,并适用标准、规范的摘要名称。
问题六: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或者: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开票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答: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发票”!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问题七:那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问题八:那么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问题九:那么中秋节采购月饼应该怎么开发票?
答: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没有单独的一个细目叫做月饼,月饼属于“焙烤食品”下属的一个细目,叫做“糕点”,该糕点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糕点,如:西式糕点、月饼、西式蛋糕、西式素点心、西式包馅点心、烘烤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等。
问题十:采购香烟应该怎么开发票?
答: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烟草制品”下属有以下细目:复烤烟叶、片烟、烟梗、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雪茄烟(烟草制的雪茄烟、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烟丝。
一般人去商店买烟,应该是买卷烟或者雪茄烟,因此,发票应开具“卷烟”或者“雪茄烟”,而不是食品或者办公用品等。
问题十一:如果在7月份报销的单据里面,有6月份开具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在7月份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可以的。
以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必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问题十二:我手头有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如何查验真伪?
答: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真伪的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查验。
问题十三:网上最近流传2017.07.01后餐费发票也需要有菜品清单方允许作为企业税前列支,请问宁波是否也有这种要求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买衣服不能开餐饮消费--如实开具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商品明细要具体,如果只单独开办公用品肯定是无法报销的,需要注明具体细则,比如笔、剪刀、订书器等,“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如果不能细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备注商品明细,方便企业报销入账。”开具的餐费无需菜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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