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发工资薪金 筹划个人所得
来源:中华会计网
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所得从七档修改为五档,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使得与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又成为热点,本文就此作一个简单的探讨。
工资薪金实行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2005年之前,全年工资应该平均分摊到每月发放,所交个人所得税为最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以得到的商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全年奖金全额乘以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税款。正因为国税发[2005]9号文件出台,为我们个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例如:张三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9.6万元,请问如何发放交税最少?
方法一:按月平均发放
每月工资:96000÷12=8000(元)
全年纳税:(8000×20%-555)×12=12540(元)
全年收入:96000-12540=83460(元)
方法二: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剩余按月平均发放
月工资纳税:(96000-18000)÷12=6500(元)
(6500×20%-555)×12=8940(元)
奖金纳税:18000÷12=1500(元),18000×3%=540(元)
全年纳税:8940+540=9480(元)
全年收入:96000-9480=86520(元)
方法三:按月平均发放4500元,剩余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月工资纳税:(4500×10%-105)×12=4140(元)
奖金纳税:
(96000-4500×12)=42000÷12=3500(元), 42000×10%-105=4095(元)
全年纳税:4140+4095=8235(元)
全年收入:96000-8235=87765(元)
从上例我们可以看到,采用不同的工资发放方式,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分别为12540元、8940元、8235元。方法一和方法三的差额为4305元,还是相当可观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年纳税所得额是扣除按税法规定的月费用3500元和符合税法规定的五险一金后的金额,在进行工资收入对照时应把表中年纳税所得额加上月费用3500元和五险一金后依次对应自己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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