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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新准则采用净额法的处理技巧

采穗园 2021-12-1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忠明 赵新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不同情况计入相应期间的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可见,与修订前的准则相比,政府补助新准则的核算既可以采用总额法,也可以采用净额法。

 

  案例:A公司为进行节能环保改造,2017年12月初购置一批设备。当月底,A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该批设备不含税价500万元,会计与税法上预计净残值均为50万元,以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10年。该公司以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 企业购置设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2.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3. 收到政府补助后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相关税法,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规定的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017年末,A公司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由于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其计税基础也是400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所得税会计处理。A公司应在取得当年将其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购买设备的计税基础应包含政府补助部分(即为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该交易并非企业合并,同时,该交易发生时会计上只影响相关资产科目,对会计利润并无影响;税法上固定资产只有在以后计提折旧时才能在税前扣除,交易发生时并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收到政府补助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1. 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处理。《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在本年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列和“支出情况”的“支出金额”列分别填写10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且在以净额法核算下,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都无影响,且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无需作其他纳税调整。

 

  2. 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的处理。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税收金额填写100万元,账载金额为0,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净额法下会计上取得政府补助时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而非确认递延收益,以后年度也不会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因此,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应通过填报《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实现。本例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额为35万元〔(400-50)÷10〕。计税基础500万元,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45万元〔(500-50)÷10〕。2018年填报该表时,纳税调减10万元。10年后折旧期满,纳税调减额累计100万元,与收到政府补助年度在表A105020中纳税调增的金额相等。

采穗园博客链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和所得税申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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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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