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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再延期:投资收益和管理费适用不同税率

2017-07-28 采穗园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从140号文到2号文再到56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再次延期。

  6月30日,在今年初财税[2017]2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税收起征时点的前一天,财政部下发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56号文”),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延至2018年1月1日。

  根据文件所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产品运营收益以外将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此项,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认为,相当于两个方面不同税率。简单的说,按照现行规定,资管产品需要缴税的收益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等收入,按一般计税方式以6%税率缴税;其二是产品的投资收益,按简易计税方式3%税率缴税。该解读也是目前多位资管公司财务人士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人士的共识。

  实际上,对于延期和税率的安排,资管圈早有一些准备。6月27日,多位基金公司人士就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多个产品托管行已经收到监管暂缓执行的窗口指导。”

  毕马威上海税务总监葛乾达认为:“文件内容以定基调为主,从大的方面,包括管理人范围、产品范围、征税方式、管理人纳税的方式,以及重要的执行时间等给了明确。但是操作细节,还有一些政策的适用性,如证券投资基金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定义等都没有明确,希望后续有操作细则出台。”

  另外,此前业内普遍认为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内容不够合理,可能会产生对管理人两道征税、增加管理人税负的情况。业内有传言新文件会明确管理人在产品投资收益缴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但从此文件来看,管理人是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

  管理人的纳税人身份未变

  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和单一)、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缴纳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中的应税行为按3%税率简易计税;其二是其他业务应税行为按6%一般计税。

  目前增值税一共有三种计税方法——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及差额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对于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时有利于降低应纳税额,且税率通常低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

  核算方式上,管理人应对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若未分别核算不能使用简易计税。对于资管产品的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应税额,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

  但是文件中对管理人角色没有进行更新。

  采访中多位资管人士普遍反馈,140号文中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规定这对资管机构影响很大。

  按此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具有双重纳税人身份,一是收取管理费的纳税人,二是获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葛乾达认为:“其中的投资收益并非由资管产品管理人获取,但纳税人的身份对应了义务和责任的承担,投资收益的税收成本无法从法律角度让渡给投资人,如果最终不得不由管理人承担,加之管理费纳税,就产生两道税收,最终挤占利润。”

  实际情况下,由于管理人没有获得最终收益,也不会实际承担产品运营中的税负,在起征时点之后的新发产品将把税收一并放入成本计算。但是对于存量产品。起征时点上还未到期的产品由于已经约定好成本,如按照现行规定,很可能需要产品管理人自己承担投资收益的税务成本。

  资管增值税具体怎么缴?

  对于征税的情形此文件没有做新的安排。此前业内普遍将产品是否征税的情形概括为:保本产品均需征税,非保本产品持有至到期不需缴税,未持有至到期转让所得应缴税,分红不缴税。

  但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并非如此简单。“根据要求,对每一只资管产品征税环节将穿透到底层投资标的,若投资标的构成为多种资产,则需对每个标的的缴税情况单独计算。”

  德邦证券将资管计划投资标的分为六大类讨论,包括股票、债券、公募基金、同业、资管计划、非标。

先从资管产品角度出发,保本产品不论投资标的如何均需要缴税,目前各类资管产品中保本的仅银行保本理财、保本公募基金两项,其余资管产品均不承诺保本。

  非保本产品中区分投资标的纳税情况为,非持有到期标的的转让价差中仅买断式债券买入返售和票据免税,其余均需征税。

  持有到期标的部分免税,需要交税部分有企业债/公司债、股票质押式回购、非标、保本基金。

  这里的非标可能包括,票据、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租赁债权等。

  业内人士认为,该分析基于产品可以享受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免税待遇,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而且有些资产无法简单判断免税和应税,还是要基于一定条件。

  有税务专业人士认为:“非标资产也不能一概而论为保本,需要按照每个项目具体分析条款,就主要投向非标资产的信托产品而言,可能需要打开每一只产品的底层资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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