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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

2017-08-02 采穗园

转:中税网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

提问: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签字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想咨询下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利息费用是否要开发票?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更适合?





专家回复:


1、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我们认为此项操作可行,理由是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2、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利息发票。


3、财务处理:支付利息的一方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该资本化的资本化,该费用化的费用化。

税务处理: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到利息,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入资金的一方支付利息,该资本化的增加资产计税基础,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或在处置该项资产时税前扣除;该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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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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