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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讲堂]个人向公司借款不收利息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
转:梁好财税工作室 作者:李舟(原创)
实务中公司可能向股东个人或关联企业借款,由于是关联方,通常也并不支付利息。那么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原则缴纳增值税呢?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本次营改增,无偿提供服务被纳入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这同营业税完全不同;
2、借款不收取利息就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
3、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重要前提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并不在此列,因此,个人向公司提供借款免收利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反关联企业向公司提供借款免收利息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实务中面对关联企业借款,最好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设计利息,正常缴纳增值税,否则始终存在被税务机关检查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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