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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一)(收入+税前扣除部分17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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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土地面积
1.审核企业应税土地面积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为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税法规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策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应调整。
2.审核企业使用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的,是否按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审核企业使用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的,是否按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3.审核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4.查核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是否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审核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如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是否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审核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如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是否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审核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否符合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二、单位税额
8.审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否处在不同税额的地段,是否按照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准确缴纳土地使用税。有无将应适用较高单位税额的错按低的单位税额少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审查企业使用的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是否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审核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审核企业征用耕地的,是否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12.审核企业征用非耕地的,是否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13.审核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是否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14.审核拥有在征税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征税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审核拥有在征税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审核企业实际使用在征税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是否按税法规定由实际使用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审核铁路系统外的企业使用(非租用)铁道部所属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否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审核企业对其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的土地,是否准确划分征税区域范围内和非征税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有将在征税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误作为非征税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少征城镇土地使用。请企业认真核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税范围。
19.查看企业是否同其他单位共有土地,是否缴纳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土地使用税。
20.审核企业(包括企业基建项目)正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是否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审核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企业,是否按生产经营民品占的比例准确划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生产军品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审核企业承租军队出租的房产占地,是否按税法规定由企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3.审核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由纳税单位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审核纳税单位有偿租给免税单位(如公安、海关等单位有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是否由纳税单位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5.审核企业各类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外,是否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6.审核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7.审核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是否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8.审核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是否由实际使用的企业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审核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审核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是否都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1.查看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地点是否在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五、减免税
32.审核企业享受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否有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且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和改造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改造的土地),且否则不得免缴,应按规定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3.审核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否则不得免税,应补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审核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相关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真实未使用,否则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5.审核企业是否准确划分免税土地和征税土地,有无将征税土地误作为免税土地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6.审核企业已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或已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减免,应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审核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如没有办理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8.审核企业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是否依法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否则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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