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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差旅费之财税处理
转:远见财税 原创作者:李志远
案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业务人员出差发生住宿差旅费10600元,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600元,按照公司内部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仅可给该职工报销10000元。请问,该公司应该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公司如何做账?
第一个方案:应该抵扣600元进项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9400
应交税费——增(进) 6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第二个方案:应该抵扣566.04元进项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9433.96
应交税费——增(进) 566.04
贷:银行存款 10000
第三个方案:超支金额形成企业收入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000
应交税费——增(进) 6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营业外收入 600
案例中,如果按第二个方案做,当然是没有任何问题。把住宿发票全部认证,单位不予报销的部分对应进项税额做转出,只将单位报销部分的费用及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入账。
第一个方案虽然简洁明了,按照发票上标注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按照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一个方案中,企业实际“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是600元,将600元全部做进项税额抵扣,有一定的风险。或者可以像有的网友理解的一样,这笔住宿费是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的费用,企业应该只能抵扣一部分进项税额。
第三个方案实质上是按照发票金额全部报销,全部10600元形成企业的总支出(含税),同时600元形成营业外收入。既通过承担全部费用支出将全部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确认营业外收入也没有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该方案本质上和第一个方案是一致的,但规避掉了潜在的风险。
当然,有网友提到,按照发票金额实报实销,而将报销环节的超标费用,作为员工绩效的减项,直接调减员工当月绩效奖金。我认为,适当修改本单位的报销制度及绩效奖励制度,这是一个于公于私都有利的好办法。
以上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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