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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字:网络 音频:婷婷 采穗园整理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相关规定,在不同的行业开始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
问题一
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11号相关规定,截止到本文发表,目前有三大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因此,只有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对于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1、住宿服务;2、销售货物;3、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规定中的其他行为包括:停车服务、会议服务、代办服务等行为。
问题三
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因此,只有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对于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1、认证服务;2、鉴证服务;3、咨询服务;4、销售货物;5、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停车服务、培训服务等行为。
问题四
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因此,只有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对于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1、建筑服务;2、销售货币;3、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五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哪些业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发生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行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问题六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问题七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
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
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建筑服务业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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