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坏账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项账务处理,每个企业都有可能发生坏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就成了企业账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都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财务人一定要牢记于心。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52 29035 52 15288 0 0 3569 0 0:00:08 0:00:04 0:00:04 3568。



热点问题:有些企业将超过3年的应收款项做了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小伙伴们,你Get到了么?

让我们一起,每天进步一点点!



| 文章系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更多财务人都在关注的公众号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不想当主管的会计不是好会计,一起学习吧!


一指禅 戳戳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