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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备案新规
转:税屋 作者:东方税语
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存在4种简易计税情形,纳税人在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须履行备案手续,现结合最新文件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简易计税情形: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种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的建筑服务,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 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全国口径存在差异,如:南昌国税可选择适用。) 三、简易备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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