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又是一年清明时 祭祀防火最当先
又是一年春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缅怀英烈、慎终追远、悼念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但是如果在祭祀过程中,不注意防火,就会酿成火灾造成社会危害,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刑罚的处罚。近日,太原市阳曲县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因祭祀引发火灾,构成失火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苗某甲与苗某乙、高某某,一起到位于阳曲县西凌井乡龙王堂村一山坡上自己家祖坟祭拜母亲。三人在护林员阻止的情况下,仍执意上山上坟。后由护林员赵某某随同去往墓地。经过步行两个多小时,中午12点多到达墓地后,被告人苗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烧纸,因当时天气干燥、伴有风吹,烧纸被风刮至旁边的坟头,引燃枯草,进而引发山火且火势很快蔓延。苗某乙、高某某、赵某某及被告人苗某甲四人奋力扑火。但在救火过程中,苗某乙被烧死,高某某被严重烧伤。后报告当地政府后,其他人员陆续上山救火,山火才被扑灭。
法官说法
被告人苗某甲在护林员阻止其上山上坟点火的情况下,仍然上山以明火祭拜,过失引燃山上杂草,并引发山林火灾,其主观方面具有重大过失,客观方面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苗某甲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扑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系亲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苗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寄语
QINGMING
“魂断最是春来日,一齐弹泪过清明。”清明将至,作为我国的传统节日,扫墓祭奠习俗由来已久。在清明期间天气比较干燥,在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在此倡导大家文明祭祀,采用送一束鲜花、种一棵绿树等祭拜方式,既表达哀思悼念之情,又能避免意外火灾的发生。
制作:郁爱国
编辑:侯成丽
投稿:阳曲法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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