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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 齐心协力 解决多年上访案

2018-04-17 山西高院




今天我们来聊点您感兴趣的

——信访

这是一个

齐心协力,攻坚克难,

多年上访案终获解决的故事,

文章有点长,

请您耐心往下看!

      (您可以选择通篇细读,也可以直接找到自己感兴趣的部分进行阅读,比如再审之后,当然,请勿断章取义哦!) 

2013年5月,崔某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高平市劳动仲裁委仲裁书的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晋乙公司给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陪侍费、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共计899479.86元(含已付的17000元)。该院受理后,立即指派执行员着手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是由陈某与邢某二人合伙,注册资金仅30000元。被执行人按注册资金数额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后,拒绝赔偿。法律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被执行人注册资金仅30000元,经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困境。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869479.86元未能落实,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便多次到法院及相关部门请求解决,走上了上访之路。

晋乙公司认为本公司前身系晋甲公司的装卸队,注册晋乙公司后,仍给晋甲公司承担原来的化肥装卸工作,该赔偿款应由晋甲公司负责。故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晋甲公司赔偿899479.86元。受害人崔某申请参加诉讼。经审理,晋乙公司与晋甲公司签订有装卸化肥合同,该合同载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合同约定晋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故该院驳回了晋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权利得不到救济,崔某又以晋甲公司的化肥倒塌后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晋甲公司按劳动仲裁的赔偿数额赔偿。审理中,崔某死亡,其妻乔某、其子崔某丙参加诉讼。后与晋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崔某受伤后死亡,晋甲公司无责任,晋甲公司救济其100000元,以后不得再追究晋甲公司的责任。

劳动仲裁书确定的赔偿款899479.86元,仅获得各种赔偿款130000元,仍有769479.86元未得到赔偿。乔某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虽多方做解释工作,且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难道真的没有解决办法了吗?

高平市人民法院协调该市有关部门多次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由司法局指派律师进一步调查取证,代理申诉;信访部门对原审结的两个案件进行审查。

该院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经过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并作了必要查访,逐页逐句阅卷、分析档案,结合代理律师的申诉意见,最终发现两个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均存在瑕疵,经院长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对两个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发现,案件主要证据互相矛盾,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有不妥之处,依法进行了纠正。经查,案件事实如下,崔某早于2008年就在晋甲公司装卸队工作,该公司给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2010年5月,装卸队陈某在晋甲公司某科负责人李某的授意下,在高平市工商部门注册了以其为法人代表的晋乙公司。晋乙公司注册后,该公司三枚印章在李某(晋甲公司某科负责人)手里保管数日。2010年8月,崔某被倒塌的化肥砸伤后,李某突然出示晋甲公司与晋乙公司早于2010年4月就已签订且加盖双方印鉴的《尿素装卸协议》,拒绝对崔某赔偿。崔某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后,晋乙公司被裁决为用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谁和谁?咋滴啦?


好吧,小编帮你们画个图捋一捋~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哦!


证据分析:

 

矛盾点1:晋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晋甲公司与晋乙公司如何能早于2010年4月就已签订且加盖双方印鉴的《尿素装卸协议》呢?


矛盾点2:晋乙公司的注册授意于晋甲公司某科负责人李某,且公司注册后,该公司三枚印章在李某(晋甲公司某科负责人)手里保管数日,如此一来,加盖双方印鉴的《尿素装卸协议》真实性是否存在异议?



事实清楚了,原因找到了,但诉讼之路却走不通。因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是劳动仲裁,而纠正原来的仲裁,必须纠正原有的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又是由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怎么办?难道再让当事人走上漫漫上访路?

 群众利益无小事。从崔某受伤、住院治疗、诉讼、死亡,到其妻乔某、其子崔某丙承继诉讼、执行,至今已八年之久。为治伤,当事人债台高筑,多年诉讼、上访,当事人心力交瘁,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平市人民法院协调有关单位与晋甲公司进行诉外调解,讲明事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晋甲公司赔偿乔某一家690000元,并及时给付。

 

为表示感谢,当事人崔某的妻子乔某于4月10日下午为高平市人民法院送来了一面“情系百姓 公平正义”的锦旗,一起持续八年之久的上访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编辑:梁慧杰


供稿:高平法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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