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2.1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确定。
4.1 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照表4.4.1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5.1 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5.1确定。
6、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6.1 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灌溉流量按表4.6.1确定。
7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7.1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7.1确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7.1确定。
8、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8.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泄水等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水建筑物规模,按表4.8.1确定。8.2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4.8.1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列为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8.3 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技术经济论证,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8.4 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3级、4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