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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我校2017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事宜

2017-09-15 丽水职院招就处 丽职院招生就业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的要求,我省从2017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为做好我校毕业生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资助对象


  2017届毕业生(包括3+2学生和外省学生),未来将在特定服务地工作达3年以上(含3年)的在编人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例外)。


2资助条件


  自愿到我省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的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注意是乡镇及乡镇以下,县政府所在镇是除外的)。


  工作就业是指要在编(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于没有编制,必须在申请表上再加盖当地教育局的章。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免学费专业的毕业生不可以申报)。


3资助标准


  每学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补偿和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


4申报材料


  一是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合同(签订是3年及3年以上),但如果就业单位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需要提交辅助材料,来证明服务期限是3年(含以上)。

  二是《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表1)。


5截止时间


  请各学院务必在 2017年9月21日 截止日期前做好统计和材料收集工作,并汇总各自学院的名单(见附表二)。


  要求就业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一份和申请表一份送至行政楼812办公室,申请表(附表1)和名单(附表2)电子稿打包 发至邮箱22837056@qq.com,谢谢。



招生就业处

2017年9月13日



附件一





附件二





小编歇一歇又继续开车啦,

如有什么疑问或补充,都欢迎留言~~



排版编辑 | 招就助理团 -清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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