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股权平分?一则故事带你看懂夫妻档企业中的“出资额”与“折价补偿”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积累,私人家庭财产形态和类型也开始呈现多样化。其中,股权投资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投资方式中愈发受到欢迎。离婚率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双方闹上法庭的火线。
除了车房、银行存款等传统财产外,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出现了对夫妻共有股权或者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争议,特别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由于《婚姻法》与《公司法》存在着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冲突,经常成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
此时,二人苦心经营的公司则面临着因婚姻破裂可能造成的经营危机,刘女士以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要求王先生转让自己应得的部分股权,而王先生果断回绝,只同意折价补偿。
刘女士满是委屈,认为该公司是双方以婚后财产共同出资设立,尽管登记在前夫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应当将股权一并分割。自己一个中年女人,面临者爱情、家庭的双重破灭。唯一剩下的汽车销售公司的股权了,难道也留不住了吗?
出乎刘女士的意料的是,法院并没有帮她“讨回公道”,而是做了如下判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前夫王先生的同意,刘女士是没有办法取得股权的,只能通过评估股权价值获得相应的补偿。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明确了一点:股权与出资财产的性质是两码事,以出资财产的内部共有关系为由无法对抗股权登记的对外效力。
和刘女士一样,想必生活中还有更多人因记忆力偏差或思维惯性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毫无疑问还有股权。
通过此案,恰好给大家提个醒,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该股权本身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背后的法律知识大家一一看来。
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只能登记在单个主体名下,因此实践中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
第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该条文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的并不是股权本身,而是“出资额”。
当事人无法直接通过财产分割直接获得股权,只能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出资额,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取得股权。但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分割股权的话(如上述案例中的王先生),那么另一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婚姻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其一,股权的独立性。股东将其资产用于实际出资之后,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所有,就股东而言,其原本拥有的对出资的所有权就已经消灭。因此,分割的对象只能是股权对应的财产性价值,而非股权本身。
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婚姻状况的变化往往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法律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设定了一系列严苛的条件以达到风险的最小化,保护股东身份的确定性,以维持既有的信任关系。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教训比比皆是。
要知道,离婚是两个人的事儿,股权分割却需要“外人”来评判。提前了解“夫妻股权”的风险,才能避免同样的境遇。
抛开上述这一活生生的案例,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形比比皆是。“夫妻档”从最初勠力同心到最后走向幻灭,小到资产千百万的中小企业,大到譬如当当网之类的“庆渝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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