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儿童福利院——育婴堂
育婴堂是我国古代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弃婴、贫婴,有民办也有官办。
▼ 故宫博物院藏《婴戏图册之斗草图》
古代官方设置专门机构抚育孤幼的历史,可追溯到梁武帝萧衍在首都建康设置的孤独园,此后历朝都有沿袭。民间也将抚育孤幼视为善行,采取了包括建立育婴堂在内的多种措施。
到了清代,政府希望实现“天地有好生之德,朝廷有覆育之恩……收育弃孩,用补生成之不逮,以存孤赤于无遗”的目的,全国各地遂广泛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如:育婴堂、救婴堂、宝婴局、恤婴会、接婴所、保赤局、六文会、养生堂等,其中以育婴堂的名称最为普遍。
▼ 宁海县档案馆藏同治已巳年六月宁海县事周祖升为宁海育婴堂题
部分育婴堂的设立是官方行为。雍正帝曾大力推动全国育婴堂事业发展,他命各省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仿照京师之例,劝募好善之人建立普济堂、育婴堂。而有清一朝,部分地区溺婴(尤其是溺女婴)之风普遍,也让部分有识官员深恶痛绝,提请设立育婴堂以拯救无辜婴儿。
▼ 四川巡抚杨馝为川省设立普济育婴堂义冢请饬部存案事奏折
也有民间自发捐建的育婴堂。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福建永定县生员覃绳武捐银1600余两建本地育婴堂,清政府予以嘉奖,授予了捐赠者县丞职衔。
▼ 清代辰州府“育婴堂”牌匾
育婴堂的经营离不开经费的保障,其经费来源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堂产经营,即育婴堂名下田产的收入。这些田产来源则主要是划拨和捐赠。一般在建立育婴堂时,官建育婴堂会划拨部分田地,以佃租作为日后经费来源;民间捐建的育婴堂,捐建者也往往同时捐献部分田产作为经费来源。育婴堂建立之后,有时仍能得到官方划拨或民间捐赠的田地,经费收入得以增加。
二是政府拨款。乾隆元年(1736年),乾隆帝下令各地督抚大吏酌情拨付公款接济育婴堂;乾隆四年(1739年),湖北巡抚崔纪奏请于武昌厂、荆州关每年盈余中支给育婴堂经费;同治五年(1866年),署理闽浙总督英桂奏请用闽省道库盐厘银作为普济堂、育婴堂经费。由此可见政府拨款也是育婴堂经费的重要来源。
▼ 闽浙总督英桂为请动支闽省道库盐厘银作为普济育婴堂经费事奏折
三是赏赐和捐赠。康熙元年(1662年),孝庄文皇后“首颁禄米”给京师广渠门育婴堂以支持;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皇帝以私人身份向该育婴堂捐款1000两,并特颁匾额“功深保赤”悬挂于万柳堂的厅堂。民间也常向育婴堂捐献银两地亩,对此行为清政府按惯例会予以嘉奖。
各地育婴堂的管理,由堂董(或称经管、司事等)负责,接受政府监管。
如澧州育婴堂的经管通常由当地有名望的士绅担任,一般选自家产丰厚的州内大姓,不仅不拿工资,往往还要额外补贴育婴堂的开支。直到清末民初,因时局变化,经管才领取薪水。
▼ 长沙市档案馆藏《湖南省城育婴堂条规》
同治年间,湖南澧州知州魏式对本州育婴堂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可作为研究清代育婴堂管理的典型案例:育婴堂堂规共28条,将婴儿分为“内养”和“外养”两种模式:内养者养在育婴堂内,伙食全年以240串钱为准;外养者由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在家养育,由育婴堂支付钱财和衣物。育婴堂要为有疾病的儿童提供医药,为病死者提供瘗棺。
为杜绝胥吏、土豪等干涉育婴堂事务并从中渔利,乾隆六年(1741年)规定:各州县要对育婴堂不时稽查,每年要将所育婴儿数量及收支情况造册核查。
嘉庆年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陈嗣龙听闻京师东城普济堂和育婴堂给发的官项银两多有被侵渔的,用作了胥吏的支销用度。为此事陈嗣龙还特意询问了时任礼部尚书的纪昀,得知确有其事。于是他给嘉庆帝上奏并提出建议:请东城御史就近稽查东城育婴堂,如果查出确实有弊端要立即举发,办理不善可以修改章程,要确保钱粮都用在实处。
▼ 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陈嗣龙为官局积弊请饬令东城御史稽查东城育婴堂事奏折
清代大力推广扶持儿童福利院的行为,收到了良好成效。《红楼梦》成书于清代,书中人物秦可卿便是从养生堂抱养的,可从侧面反映当时儿童福利机构的普遍。而为两朝皇帝所重视的京城广渠门育婴堂,经营约二十年时,所活婴儿数以万计,为世人称道。
六一国际儿童节快到了,衷心祝愿全世界的每个孩子都有一段美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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