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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九批典型案例(大气监督帮扶类)

为推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7-10月,生态环境部向我省线上推送了8个轮次监督帮扶任务,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各市州监督帮扶组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帮助地方发现涉气环境问题,推动地方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在开展监督帮扶过程中发现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整改落实不到位典型问题。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3件大气监督帮扶典型案例,涉及重污染天气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使用“作弊器”干扰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等典型问题。并对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娄底市某钢铁企业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案

案情简介

8月3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清单,娄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某大型钢铁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开展调查,经查,2023年1月6—7日、1月10—12日、1月21—24日,娄底市分别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预警期间,钢铁焦炉负荷应降低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烧结设备停产30%以上。通过调阅相关资料和现场问询,该企业钢铁焦炉及烧结均未响应管控措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表3-4的裁量标准,处罚款53万元;该公司3次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节严重,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九条,经娄底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企业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增加处罚金额为最高罚款数额的20%,最终罚款累计为73万元。

典型意义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既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要保障。在办理本案件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聚焦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主体责任,对本案中的企业3次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给予从重处罚,对该行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为当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衡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衡阳县分局执法大队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中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号重柴、2号轻汽“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的机动车排气分析仪”箱体内各安装1个(共2个)用于干扰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的白色长方形塑料盒装“作弊器”,并实施了干扰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的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10月11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2条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排气分析仪进行查封。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用于干扰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的“作弊器”遥控器、操作室视频监控主机等物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11月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对该公司实施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被查处的首例利用“作弊器”干扰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的环境违法案件,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促使机动车检测机构把好机动车环检的最后一道关口,助力提升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控效能。

本案的违法行为专业性和隐蔽性极强,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前期进行了外围调查,确定了某品牌检测仪器可能的造假方式后,立即直奔现场一举查获该机动车检测机构采用“作弊器”干扰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为同类案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办案经验。

株洲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工作要求,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推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巡查时发现,该企业碱性喷淋设施疑似没有运行,通过观察孔可见喷淋水泵电机的散热片未转动,碱性喷淋水存放池液面静止不动。经进一步检查核实,该企业负责人承认碱性喷淋设施没有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项裁量表5-2的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大气监督帮扶作为重要的环保治理手段,对于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企业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在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做法的启发下,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早抓小、专人指导、及时纠正,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减少企业被罚风险。同时,在执法实践中探索强化“攻坚+执法”模式,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指标、重点时段,采取“线索日推送”“现场日核查”“问题日督办”等一系列创新举措,进一步压实责任,倒逼落实,有力推动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本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推动企业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形成更加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彰显某市生态环境局“帮扶为主,惩处为辅”的主基调,确保大气监督帮扶的工作质量和政策的深入落实。

来源丨厅执法局

编辑丨周吉发

校对丨曹志远

审核丨文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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