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但不能免去处罚程序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陆续出台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及《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免罚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有不同程度增长。据了解,东部某工业发达地级市今年免罚金额已达1000余万元。
虽然《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明确了免罚工作的实施程序,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个别一线执法人员对此理解存在偏差。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不予处罚清单的环境违法行为时,有的执法人员竟简单地认为,反正属于免罚情形,于是向企业口头告知不予处罚,并没有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案件办理。
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就应该依法查处。免罚仅是对企业环境轻微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代表发现企业存在免罚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就不再办理案件。
在笔者看来,不走处罚程序的免罚至少有两方面不利。
一方面,不足以让企业引起高度的警醒。发现企业属于免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仅随口告知企业不予处罚,难免让企业轻视自身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无所谓的麻痹思想。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企业对轻微违法行为重视不够,整改不彻底,不仅可能导致屡查屡犯,甚至会发生更严重的违法问题。
另一方面,免罚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口头予以免罚,实际上是执法不严谨不严格的表现。如果教育管理跟不上,执法人员思想稍有松懈,与企业的“清”“亲”关系也可能走偏。
为防范免去处罚程序的免罚现象发生,笔者建议,一方面,要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管理,明确从严执法的主基调,无论对企业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免于处罚,都要按照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同时,两名执法人员要相互提醒和监督,确保环境违法问题不仅能够查准查实,而且依法依规办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常态化稽查。通过调阅现场执法录音录像、执法笔录等方式,重点稽查属于免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却未立案的相关情况,发现执法人员对企业随口告知免罚的现象,要严肃批评,甚至实施责任追究,促使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
来源丨中国环境报
编辑丨曹志远
校对丨谭 倩
审核丨文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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