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王立民:中国近代租界歧视华人法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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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作者:王立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王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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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内容摘要】 依据中外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以后在中国领土上诞生了租界及法制。中国租界法制虽是一种近代法制,但其中存在大量歧视华人的内容,既存在于立法中,也存在于行政执法与司法中。这种歧视华人法制的产生主要基于三大原因:近代中国变得国弱民贫,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许多中国租界洋人法律人的素质很低,洋人普遍具有美化自己和抹黑华人的思维定式等。这种歧视华人的法制违背了西方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践踏了产生于西方近代的人权,给华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不能不引起华人的强烈反对,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强烈反对的心声与意志。1945年随着中国租界的真正收回,中国租界这一歧视华人的恶法也被废止。
【关键词】 中国租界 租界法制 歧视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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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界是依据中外不平等条约,外国侨民用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近代中国的城市中建立的一种自治区域。共有9个列强国家在中国的10个城市,建立过27个租界及其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一种由租界自己制定、认可,仅在本租界实施的城市区域法制。在中国租界法制中,有一些歧视华人的内容。这是中国租界法制中的瑕疵、糟粕,在研究中国租界法制时,不能被忽视。中国租界对华人的歧视属于种族歧视。关于种族歧视的含义,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11月20日通过的1904号决议《清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作了权威性界定:“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中国租界对华人的歧视符合这一种族歧视的表述,并通过其法制外化出来。然而,目前还缺少对这种法制的专门研究成果,是中国租界法制研究中的一个弱项。本文以上海租界歧视华人法制为中心,展开述评,目的在于对中国租界法制有个较为全面的反思。
一、中国租界的立法中
有多个领域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
中国租界的立法中,有关于歧视华人的规定并存在于多个领域。其突出表现在租地与居住、参政议政、公共管理等领域里。
(一)租地与居住领域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
中国租界的土地属于中国领土,是中国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中国租界规定,租界内的土地只允许洋人租赁,不允许华人租赁;在原住华人与洋人签订租地契约以后,只许洋人退租,不许华人退租;甚至还规定华人不得居住在租界内。这些都对华人不公,具有歧视华人的性质。这种歧视性规定在中国第一个租界—上海英租界建立时就已经存在。1845年颁行的《上海租地章程》中就有相关规定。此章程规定,上海英租界的土地仅为洋人租赁,首先是英国人。“兹体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其他国家的洋人也可以租赁上海英租界的土地,只是要得到英国领事的许可。“他国商人愿在划归英商承租之洋泾浜界址内租地建房或赁屋居住、存货者,应先向英国领事官申请,借悉能否允准,以免误会。”这些规定都排斥华人租赁上海英租界的土地。这就形成了一个“华洋分居”的格局,即华人住在华界,洋人住在租界,华人不准居住在英租界。直到1853年上海小刀会起义攻占了上海城,大批华人涌入租界,“华洋杂居”的新格局才逐渐形成,以致1854年制定的《上海英美法租界章程》关于禁止华人租赁租界内土地的规定不得不被废止。
《上海租地章程》除了规定华人不得租赁上海英租界的土地外,还规定原住华人一旦与洋人签订租赁土地契约以后,华人不得退租,而洋人可以,只是在转租时不得增加租金而已。此章程规定:“洋商租地建屋后,得报明停租,退还押手,但业主不得停租,尤不得增加租银。倘洋商不愿居住所租地基,全部转让他人,或取得地基而将一部转租他人,该地租银仅得按原租银数转让(但出卖或出租地基上新造房屋以及填土等费用除外,该商可自行商议),不得增加,借防租地买卖以图营利,致引华民不满。”这一对华人的歧视性规定始终没变。由于华人不可退租,这种土地租赁也就被称为“永租制”。
继上海英租界在租地领域作出歧视华人的规定以后,上海美、法租界接踵而来,也作出类似于上海英租界的规定。这在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和1844年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中,都有反映。这两个租界的“华洋分居”格局也在《上海英美法租界章程》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华洋杂居”,但“永租制”仍被沿用,华人的退租权利依然得不到保障。土地是中国租界的立身之本,也是人们拥有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中国租界规定,不允许华人租赁租界的土地,甚至不允许华人居住在租界,明显具有歧视华人的色彩。不仅如此,这还使华人丧失与洋人竞争的资本,使其在华洋的各种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参政议政领域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
随着中国租界的发展,租界的地域越来越广,租界华人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这在上海租界尤其突出。上海英租界开始的面积仅有1 080亩,以后经过英美租界合并、扩张,再演变为上海公共租界,1899年最终面积达到33 503亩。上海法租界最初的面积只是986亩,以后几经扩张,到1914年最终面积多达15 150亩。上海中心区域均为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所占有。上海租界地域的扩张导致华人人数增多,尤其是在“华洋杂居”以后,上海租界的华人人数长期处在高位,所占租界总人数比例长期处于96%以上,请看表1。
难怪连洋人自己都认为,上海租界的洋人与“中国民众比较起来,真是一个渺小的团体”。此话不假。不仅如此,上海租界华人的纳税数额也长期领先于洋人。上海租界的各种税收中,房捐是大头,被认为是租界的“岁入之大宗”,而华人所缴纳的房捐大大超过洋人的缴纳数。以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的数据为例。那年,上海公共租界华人所缴的房捐为2 188 356元,而洋人只缴了1 833 966元,华人比洋人多缴354 390元。除此之外,照会费即执照费也是华人缴纳得比洋人多。“至于照会费,则由华人供纳者为多,即谓占全数之60%亦不为过。”税收是上海租界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上海租界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撑,而华人的贡献很大。连1918年8月22日的《字林西报》都说:“须知华人在此有财政之关系已50年,苟无华人,则租界今犹为荒烟蔓草之泥潭。”上海租界华人缴税数额多于洋人,意味着他们对租界的贡献大于洋人。
上海租界华人虽然人数多,对租界建设贡献也大,但在参政议政领域却长期被排除在外,受到歧视。在“华洋杂居”后于1869年成立的上海英美租界纳税人会,是这一租界的参政议政机关。它有权决定租界内包括立法在内的重要事务,比如修订土地章程、制定重要法规、调整各种税收、议定重要工程、禁烟等。然而,租界内的华人都无法进入此机关。1869年的《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对成为纳税人会人员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居住界内的外侨,置有价值至少500两地产,每年缴纳房地捐10两或10两以上者,或其租赁的房屋,每年缴纳由工部局估定的租价满500两或500两以上者,即有资格在纳税人会议上投票选举董事会董事。”正因为进入此会的成员仅为洋人而无华人,故此会又被称为“纳税外人会”。上海英美租界的纳税人会到了上海公共租界时期还是如此,它始终是洋人的俱乐部,华人根本无法涉足,其歧视性十分明显。
上海英美、公共租界的纳税人会是如此,上海法租界的租地人会也是如此。上海法租界的租地人会是上海法租界的参政议政机关,成立于1856年,有权决定租界内重要事务,包括立法、预算与决算、税率的调整、市政建设等。那时在上海法租界只有法国人可以租地,因此租地人会的成员全为法国人而无华人。1866年上海法租界的租地人会发展为纳税人会,华人还是无法参加此会。此年颁行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更是堵塞了华人参政议政之路。它规定:“凡年满21岁的法国人和其他外侨,拥有法租界地产而执有正式契据者,或租有法租界房屋、年纳租金1000法郎以上者,或居住在法租界内历时3个月以上、每年进款达4000法郎以上者,均可成为选举人。”这一规定彻底把华人排除在纳税人会之外,华人因此受到歧视,无法迈入参政议政之路。
中国租界内的参政议政权十分重要,是决定租界里重要事务的权利。不让华人参政议政,就使他们丧失了决定租界里重要事务的话语权,成为受人支配的被动群体。中国租界通过立法赋予租界内只占少量人口的洋人参政议政权,由他们来决定关系到租界里占绝大多数人口华人的重要事务,不仅不合理,同时还明显具有歧视性质。中国租界的这类规定无视华人的存在与华人的应有权益,是从政治上排挤华人,歧视华人。
(三)公共管理领域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
中国租界的公共管理是一种近代城市的公共管理。这种管理会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而且会通过相关规定表现出来。在中国租界公共管理领域内,也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这里列举其中的一些规定来证之。
1.在交通管理方面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
中国租界的交通管理是一种近代的公共管理,交通管理规定也是一种近代的公共管理规定。可是,在这种管理规定中,就存在歧视华人的内容。中国租界内的车辆不少,有汽车、黄包车、自行车、马车、小推车等;驾驶车辆的人员有洋人,也有华人。可是,华人驾驶的车辆往往受到歧视,较为突出的是关于超车的规定。上海租界都曾规定,洋人乘坐的马车可以超越华人乘坐的车,反之则不能。“凡马车之驰于道中,乘车者为西人,始可超前行之车辆过之。若为华人,所乘故不能超西人之车,否则拘罚不贷。”对华人的歧视和给洋人的特权在这一规定中昭然若揭。
这种歧视华人、给洋人特权的规定造成了恶果。洋人仗势拥有交通特权,在违章肇事后,竟然不顾华人安危,扬长而去。据1875年10月12日《申报》报道,10月11日晚上就有华人被洋人的马车撞伤,而洋人却逍遥法外。此报道说:“昨日12点钟,本埠大马路之西将近跑马厅地方,有小车一辆被某洋人乘驶之马冲倒,小车夫之左脚骨暨左手指皆被碾碎,而马车则已远去矣。车夫即至新巡捕房禀诉,经捕头饬送至仁济医馆疗治,医生立即将血迹洗净,然后将血管扎住再敷医药,想可无大碍也。惟车夫每日藉手足之力以谋生,猝受重伤,料难即做生意。此等穷民似宜就为矜恤,而洋人竟不顾而去,得毋太忍心欤?”很明显,报道这起交通事故的记者虽对洋人的行为极为不满,但又无可奈何。这就是中国租界,一个歧视华人的中国区域。
2.在公园管理方面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
在近代中国,租界最早开办公园。上海英美租界又是中国租界中最早开设公园的地方。第一个设立的公园是1868年的上海外滩公园(今黄浦公园)。以后,上海租界又陆续开设了一些公园。其中,有上海公共租界的虹口公园、兆丰公园、汇山公园、昆山公园等。也有上海法租界的顾家宅公园(法国公园)、宝昌公园、凡尔登花园(德国花园)等。这些虽都以公园面目出现,但在1928年前仅是洋人的公园,不是华人的公园,因为不允许华人进入。上海租界不允许华人入园有明文规定。首先作出这类规定的是上海外滩公园。此园在开园初期就规定“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其英文为“Chinese and dogs not admitted”。这个歧视华人的规定得到了实施,巡捕是执法人。
郑振铎在1927年《文学周报》(第4卷)发表的《上海之公园问题》一文中,专门讲了自己的经历,以证实有华人不得进入外滩公园的规定。“有一次我和几个朋友,落华生,敦谷,路易都在内,到黄浦江边去散步,恰巧是什么外国的纪念会在浦江兵船上举行,探灯照得各处雪亮。我们正鱼贯地走着,一个巡捕忽然的大喝了一声,把落华生拦住了,独不许他通过,因为他那天穿的是中国衣服。”英国人麦克法兰等著的《上海租界及老城厢素描》一书中,也证实了歧视华人的规定与巡捕是执法人。书中讲:“因为中国人不被允许进入(外滩公园),因此在他(巡捕)的巡逻区域内没有本地群氓,他也不可能有办法去抓捕罪犯”;“狗被禁止进入外滩公园,但是当它们溜进去后,那么把它们弄出来就是巡捕的职责了。”此后,上海英美租界又以工部局的名义,公布了公园规则,其中继续奉行歧视华人的规定。它规定:“脚踏车及犬不准入内”,“除西人佣仆外,华人不准入内。”这一规定适用于上海英美租界内所有的公园。歧视华人的规定遍及租界内的每个公园。
继上海英美租界作出歧视华人的公园规定以后,上海法租界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1909年上海法租界的顾家宅公园在开园时作出的规定中,就把“中国人”和不戴口罩的“狗”列为禁止入园的“人和物”。上海法租界的其他公园也有类似规定。上海租界禁止华人进入公园的歧视性恶法直到1928年才被废止,前后延续了60年时间,即华人被上海租界公园排斥、歧视了60年。
3.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
教育管理也是近代社会的一种公共管理,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管理往往通过相关规定得以反映,从中亦可以折射出中国租界对受教育者的态度与做法。中国租界在教育管理中,同样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这种规定主要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形式加以确定,然后实施。上海租界教育管理的基本政策是“厚西薄华”,即重视洋人教育,轻视华人教育。在这一政策之下,上海租界的教育管理规定均向洋人学生(西童)倾斜,同时又对华人学生(华童)进行歧视。
中国租界歧视华人学生突出表现在开办学校与经费投入两个方面。1912年上海公共租界纳税人会上批准的教育议案明显歧视华人学生。此报告要求,“西童教育事业还需要工部局经费资助”;但是,“工部局对界内华童教育不负完全责任”。1924年上海公共租界纳税人会还是坚持这一歧视华人学生的议案。即在西童教育方面,“赞成开办工部局西童学校”;而在华童教育方面,则认为“教育经费来源有限,而界内华童数量极多,因此无法普及教育制度”。在这种议案的规制下,上海公共租界出台了一些歧视华人学生的措施,包括限制华人入学人数,减少华人学校的经费投入,以致在洋人与华人学生间产生巨大反差。
据《民国上海市通志稿》记载,上海公共租界招收的洋人学生多,对洋人学生的投入也多,而对华人学生则都少。以1927年的数据为例,并通过表2和表3来显示。
表2 上海公共租界华人学生与
洋人学生入学情况之比较(1927年)
从以上表格统计可见,华人学生的入学比例极低,与洋人学生相比要相差百倍,可谓天壤之别。
表3 上海公共租界对华人学生与
洋人学生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之比较(1927年)
从以上表格统计可见,上海公共租界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很不平衡。其中,对华人学生投入的总数少,人均经费也少;对洋人学生投入的总数多,人均经费也多。而且,这种经费投入的差距还不小,都要相差一倍以上,在这种很不平衡的状况下,上海公共租界甚至还规定,禁止华人学生流向洋人学校。“所有华童,包括取得欧美籍的在内,一概不得进入西童公学就学。”这一规定自1904年起,一直实施至1932年底。
上海公共租界对洋人学生的优惠与对华人学生的歧视,为租界相关规定直接导致,也是这类规定所带来的一些恶果。上海法租界同样存在对华人学生歧视的规定,以致洋人学生有更多优待。比如,1940年上海法租界向华、洋学生发放的补助费中,“外侨学生为华人学生的10倍。”可以说,上海各租界关于教育管理中歧视华人的规定一脉相承。
在中国租界的法制中,租地与居住、参政议政、公共管理领域都与每个租界的市民息息相关,无法回避。然而,在这一法制中,都存在歧视华人的规定,使华人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而华人对租界的贡献并不小,甚至超过洋人。这一规定的荒谬性不言而喻。
二、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与司法
中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
中国租界具有一套自己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它们行使自己的行政执法权与司法权。在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毫无例外地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一种洋人习以为常的行为。这是中国租界歧视华人法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中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
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机关是近代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是近代的行政执法。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主要通过巡捕房及成员巡捕的行政执法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近代的行政执法应以文明为前提,以公平为原则。可是,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中,却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并凸显在以下方面。
1.公开侮辱华人的歧视行为
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是中国最早的近代行政执法,上海租界的行政执法又开中国租界行政执法之先。然而,上海租界的行政执法却存在大量歧视华人的行为,公开侮辱华人是其中之一。上海租界的巡捕房是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巡捕又是主要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上海租界,巡捕公开侮辱华人的行为层出不穷,谩骂是常见形式。据1882年2月5日的《申报》报道,“昨有华人兄妹至亲串家问疾,归时已1点钟。因路近,步行而归。其亲令佣妇送之,且行且语。不甚乡行,抵同芳屋茶室”,正好遇到一个巡捕,“喝令勿得高声。置之不理,(巡)捕又大声恫吓行者,稍与之辩,捕怒,欲拉至(巡)捕房,并出言谩骂,几滋事端。俄而又一捕至,始动令寝事人,该捕犹谩骂不止。”其实,用谩骂方式来侮辱华人的情况十分普遍。
《上海》一书记载了上海租界巡捕小题大做,公开侮辱华人的情况。比如,当华人车夫拉的黄包车被集会人群堵住的时候,“一个洋鬼子巡捕叫住了车夫,开口就骂华人车夫:‘掉头开回去,你这个笨蛋’。”这个洋人巡捕的谩骂声很大,态度非常不好,以致把乘车的孩子都吓坏了。“珍妮抖索着扑到阿金怀里,巡捕的训斥声把她吓坏了。”这些都是上海租界巡捕公开侮辱华人的真实写照。从中可见,他们可以小题大做,随便侮辱华人。
2.殴打、刑讯华人的歧视行为
如果说,中国租界巡捕公开侮辱方式主要是通过语言来歧视华人,那么他们用肢体、警用器械殴打、刑讯华人就是用暴力手段来歧视华人了,其歧视程度甚于公开侮辱行为。上海租界的巡捕殴打、刑讯华人的行为屡见不鲜,其形式也多种多样。
上海租界的洋人巡捕殴打华人的情况十分普遍。首先是欧美国家的洋人巡捕(西捕)殴打华人。1884年1月10日晚间,一名华人人力车夫因未在车上挂灯,遭到“西捕”的殴打。其次是这些欧美国家殖民地籍来的巡捕也在上海租界殴打华人。上海公共租界有一些印度籍巡捕,他们多为印度锡克人,喜欢用红布包在头上,人们俗称其为“红头阿三”。他们在执勤时,常用殴打方式欺侮华人。姚克明在所著的《海上洋泾浜》一书中写道:“大约在我父亲六七岁的时候,某天跟着母亲走过泥城桥,想穿马路,马路上车辆很多,父亲很机灵,瞄准一个空当就穿了过去。想不到上街沿有个红头阿三,马上用警棍抽父亲,还哇啦哇啦骂山门。父亲倒在地上,肩膀痛了几个星期。”这个印度籍巡捕竟用警棍打一个华人儿童,太令人气愤了。
上海法租界招聘过一些越南籍巡捕。他们也会歧视华人,殴打华人。据1942年4月28日的《新中国报》报道:“最近法捕房华、越捕对于平粜时,维护秩序,不时越轨妄行,对籴米贫民,拳打脚踢,不足为奇,平民之因而受伤者,不计其数。”更有甚者,有些越南籍巡捕因完不成罚款的任务,对华人更是手段毒辣。曾在上海法租界巡捕房任职的薛耕莘在《我与旧上海法租界》一文中,提到了越南籍巡捕,他回忆说:“这些安南巡捕完不成任务时,在马路上看见空车,不论违章与否,即强行扣留,撬去照会,车工不服,与之理论,往往遭到毒打,甚至关进捕房。”这些从事苦力的车工都是华人车工,华人还会无缘无故地遭到越南巡捕的毒打,成了他们的歧视对象。
中国巡捕除了殴打华人外,还刑讯华人,上海租界巡捕就是如此。他们使用刑具迫害华人。律师史良回忆道,1943年曾为熊氏兄弟辩护,当她会见他们时,“法(租界)巡捕房正用刑逼讯熊氏兄弟,我使用律师身份提出,警方用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立即移送法院,开庭审理。”上海租界的巡捕对华人刑讯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在律师面前也肆无忌惮。
3.害死华人的歧视行为
中国租界的巡捕不仅殴打华人,还害死华人,即用暴力手段,造成华人不该有的死亡。这是一种歧视华人比较极端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上海租界屡有发生。1942—1943年,上海法租界就发生多起这类案件。据1942年4月28日的《新中国报》报道,同年4月27日,一个越南巡捕踢死一位中国年仅14岁的华人男孩。那天,“法租界巨泼来斯路(今安福路)某米行粜米时,又有647号越捕,将一14岁之男孩踢中要害身死。”几个月后,一个法国巡捕又用藤条打死了一位患病的华人妇女。1942年8月,“赵姚氏,在跑马厅路(今武胜路)当佣工,因有病送伊(她)至南京路来看,看毕回(法)租界,行至十六铺铁门口,遇有法捕不准出去,并用藤条将赵姚氏周身打伤”,被人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即“至院身死”。 到了1943年,上海法租界巡捕还在继续害死华人,而且也是一位华人少年。被害人张金海在上海法租界诚记衫袜厂做工,是张元吉的独子。他“新供职于本埠菜市路(今顺昌路)诚记衫袜厂,平日安分守己,从无不端行为”。可是,1943年4月29日下午6点,“竟被顾客李姓女及艺华干洗店主郭士元等诬告侵吞遗失之洗衣凭单,被拘入法(租界)巡捕房,由西探米来等威逼招供惨施酷刑,因此身亡。”以后,经法医鉴定,确定为钝器打死。鉴定报告写明:“系胸肋部受外来之钝器打击至脾脏破裂与脾脏出血身死。”很明显,张金海是被上海法租界洋人巡捕用暴力害死的。
上海公共租界也发生过巡捕害死华人的情况。一个于20世纪30年代,曾在上海公共租界任巡捕的英国人彼得斯在他所著的《英国巡捕眼中的上海滩》一书中,记载了一个英国巡捕非法枪杀华人的事实。他在书中说,在一次执行任务时,“那个英格兰警官(巡捕)没有问任何问题,也没有等待上司的指示就直接用他的机关枪扫射了一通,之后一个中国人的尸体滚到了楼梯下面,身上有23个弹孔”;“后来又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他只是那栋房子的主人雇佣的厨师。”这个害死华人的英国巡捕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书中只说这个被害华人“运气太差了”。这位华人无缘无故被这个英国巡捕枪杀,当了可怜的冤大头。
4.屠杀华人的歧视行为
屠杀是一种大规模残杀的行为。因此,它与个别人的杀害不同,屠杀行为更为残忍,被杀的人更多,危害性也更大,是一种歧视华人最为极端的行为。中国租界巡捕屠杀过华人,最为突出的是五卅惨案中的屠杀。1925年5月30日下午,以学生为主的上海各界人士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日本纱厂残害华人工人的行为。队伍从南京东路朝西藏路进发,到西藏路口时,遭到等候在那里的大批巡捕的屠杀。3时45分时,英国巡捕埃弗森首先开枪,射杀示威人群,一时枪声骤起,13位华人示威者被枪杀,受伤者难以计数,南京路上洒满鲜血。屠杀后,上海公共租界的巡捕还无情地用脚去踢躺在地上的受伤华人,而不是去救护。有人还看见了这一幕,“莉莉看见一个巡捕用脚踢一个躺在她们附近的人。这人的肢体在阳光下可怕地抽搐着。”上海公共租界的巡捕不仅屠杀华人示威者,制造了骇人听闻的五卅惨案,还见伤不救,实在太残忍了。中国租界巡捕歧视、屠杀华人行为在五卅惨案中暴露无遗。
(二)中国租界的司法中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
中国租界不仅在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在司法领域也同样存在这种行为。中国租界的司法主要包括审判与监狱管理两个部分。中国租界建有自己的审判机关,负责具体的审判职能。中国租界里的监狱主要具有刑罚执行的功能。中国租界的审判和监狱管理中,都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
1.审判中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
审判是司法中的重要一环,往往能反映司法的公平程度。在租界的司法审判中,歧视华人当事人,偏袒洋人当事人的情况屡屡发生。这里的华人当事人既包括单位的当事人,也包括自然人的当事人。只要是华人的当事人都在歧视之列,败诉者往往是华人当事人,不是洋人当事人。1896年,时任两江总督的张之洞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英国易斯•司培泽尔公司,理由是这家公司违约,把一些不值钱的劣质武器卖给中国,而且使用这样的武器还会导致危险。可是,在审判中,法官不主持公道,偏向被告,而被告律师又回避武器质量诉求,纠缠一些管辖等枝节问题,喋喋不休。法官一度将此案搁置,最后,作出了偏袒被告的判决,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此案只是冰山一角,华人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遭歧视而败诉的情况并不鲜见,以致连洋人自己都讲,洋人法官的判决是一种“不合情理的行为”。
在一些以华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华人同样受到歧视,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1916年4月15、16日的《晨报》连载了《上海时事新报》总编辑林寒碧被洋人汽车碾压死亡的案子。事情的经过是:同月7日晚上9时许在“马霍路(今黄陂北路)、孟特赫路(今江阴路)路口被西人克明所驾一千一十九号汽车碾毙”。此案于8月15日在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开庭,被告人、受害人家属、证人等均到庭。被告人在庭审时供认:“当时林君正与黄包车议商,对于喇叭声响并不注意,故致被撞。”目击证人在庭上表示:“林君之死实甚凄惨。”可是,洋人法官还是坚持认为洋人肇事者克明无罪,判决载明:“证人所述,不是以证明驾驶汽车之人为有罪,遂不能归咎于西人克明。”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歧视华人、偏袒洋人。道理很简单,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故意有故意的罪,过失有过失的罪,怎么会无罪呢?
2.监狱管理中存在歧视华人的行为
监狱是监管囚犯的机构,具有刑罚执行的功能,是司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租界中,上海租界是设置过监狱的租界。上海英、英美、公共租界和上海法租界都设立过监狱。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上海英美租界的厦门路监狱,上海公共租界的华德路监狱,上海法租界的马思南路监狱。中国租界的监狱管理也歧视华人,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租界的司法领域歧视华人。这种歧视突出表现在伙食、囚禁条件等方面。
一方面,在伙食方面歧视华人。中国租界的监狱管理中,有伙食管理。在伙食管理中,中国租界也歧视华人,华人囚犯的伙食标准远低于洋人囚犯,马思南路监狱就是如此。有资料显示,1935—1942年,华人囚犯的伙食标准总比洋人囚犯低,请见表4。
表4 1935—1942年马思南路监狱
华人囚犯与洋人囚犯伙食标准之比较
上海法租界监狱的伙食管理歧视华人,上海公共租界的监狱伙食管理同样如此。在华德路监狱,华人囚犯每天的伙食明显差于洋人囚犯的伙食。华人囚犯的每天伙食是:“每天3顿饭,一共只有16两秤4两米,尽是稗子、芒刺”;“每餐还给20粒豌豆”。另外,每天还有少量菜。“吃饭简单没有菜,英国人说:‘菜不是给你们下饭的,是给你们记日子的’”;“吃两片牛肉就是初一,吃几颗黄豆就是初二,吃一点咸猪肉就是初三,……吃咸臭鱼是初九。”可见,华人囚犯的伙食很差。同样是在华德路监狱,洋人囚犯的伙食要比华人好得多。据1936年被囚于华德路监狱的英国人彼得斯回忆:他“早上能喝到咖啡,吃到鸡蛋,白天还能有一顿不错的正餐”;另外,“可以给每人每天供应一品脱的啤酒。”这与华人囚犯的伙食相比,真是云泥之别。华人被歧视在监狱的伙食管理中得以反映出来。
另一方面,在囚禁条件方面歧视华人。中国租界监狱在囚禁条件方面同样歧视华人。华人的囚禁条件很差,甚至带有虐待性质。据1932年被囚禁于华德路监狱的李守宪回忆,他在监狱里的关押条件很差。比如,华人被关押在监狱里,长期见不到太阳。“在西牢长期晒不到太阳,每一个人的面色都是灰白的,两目无光,瘦得皮包骨头。”每次洗澡就是一次折磨,因为“冬天就开冷水,让冰水淋得你周身痉挛,夏天则被滚烫的热水,烫得你浑身起泡”。禁看书报。“牢里不准看书报,这个精神上的折磨可太大了”等。这种囚禁条件实际就是一种虐待的条件,囚禁几乎可与虐待画等号。
然而,洋人囚犯的囚禁条件则十分优越,给予他们种种优待。与华人囚犯相比,可谓天壤之别。据彼得斯回忆,他在进华德路监狱时,监狱长就告知他:“要服从监狱的规定,如有投诉和意见可以找他。同时他还祝我们好运。”在监狱用完早饭之后,还“领到一本书和一份杂志打发时间”。住的地方“有了一张像样的床,还有洗脸盆和镜子”。平时,“还被许可发出和收取信件”。在就医方面,“每周两次外国囚犯要列队接受监狱医生的检查。”另外,还可以会见律师。“之后我的律师也来见我了。他叫麦克唐纳德,是受我们原本的律师邀请而来的。”这种待遇对华人囚犯来说,不可想象。歧视华人在监狱的囚禁条件中,得到了如实的显现。
在监狱的环境中,囚犯的伙食与囚禁条件是囚徒的两个基本需求。中国租界的管理制度在这两个方面都欺侮、虐待华人囚犯,都给洋人囚犯以优待,充分说明华人确实受到了歧视。
三、形成中国租界歧视
华人法制的三大原因
中国租界是中国领土,只是由外国侨民通过租地而居住、建立起来的一种自治区域,而且有的租界华人还长期占据了绝大多数。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中国租界的法制里还会有大量歧视华人的规定与行为,有其一定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
(一)近代中国变得国弱民贫,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进入近代社会。中国的近代社会不断受到列强的侵扰,签订许多不平等条约,赔款、割地不是罕事,再加上鸦片等贸易充斥中国市场,中国变得国弱民贫,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失去了昔日的光辉。
1840年的中英鸦片战争以中国失败告终。从此,中国开始变得千疮百孔,国家主权不断受损。中英《南京条约》及附件的内容就包括:割地香港;被迫开放5个通商口岸;丧失关税自主权;实行领事裁判权;建立租界等。以后,列强的侵华战争频发,不平等条约频签,国家主权频受损害。比如,中美《望厦条约》把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美国人与其他国家人在中国发生的诉讼,这类诉讼案件也都由美国领事审理,“中国官员则不得过问。”中英《天津条约》强迫清政府取消传教的禁令,允许天主教徒在中国传教,而“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中法《天津条约》进一步规定,要友好对待侵入中国的法国军舰,即“所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南京条约》以后的不平等条约个个都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国家主权一次次受到损害,不断被削弱。
与此同时,列强的商品大量倾销中国,其中又以鸦片、棉织品为多,而且鸦片还长期多于棉织品,成为大宗商品。据统计,自1870年至1874年的5年中,每年平均进口鸦片为2 598.7万海关两,占进口总数的39.2%;棉织品为2 145.1万海关两,占进口总数的32.2%。列强的商品,特别是鸦片、棉织品可以源源不断流入中国,获取巨额利润。难怪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说:“此尽人而知为巨款者也。”这种巨款意味着,中国经济受到巨大损失,大量白银外流。
在这样的境况下,华人的处境越来越艰难,生计都难以维系。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也是如此。比如,在19世纪50年代,上海的游民不下几十万。他们流动不居,飘忽不定,生活没有保障。 难民们在上海的生活也十分艰辛。他们成群结队,无家可归,风餐露宿者更是比比皆是。就是有少数华人在城市中找到居所,有了立锥之地,日子也不好过。他们受到各种压榨,生计维艰,连洋人都这样认为。上海法租界公董局于1864年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上,洋人董事不得不承认:“法租界内的中国居民受尽各种压榨,无法再缴纳公董局的捐税了,更无法缴纳公董局要为道台征收的房捐。”可见,中国城市里的许多华人的日子也很不好过。
华人的贫困暴露在洋人的视野中,他们用笔记载下来。麦克法兰和克拉克两个英国人都记录了19世纪下半叶上海贫困华人的形象。麦克法兰描述道:“那些衣衫褴褛、白天在路边收捡垃圾的人以及奇怪的摊贩们”回到自己的家里去;还说看到上海“聚集了很多乞丐——男的、女的、老的、残废的、眼瞎的,他们每个人都拎着一只篮子,里面放了一点儿现金,这些可怜的人恳求每一个过路者能给他们点儿钱”。克拉克也见到上海的贫困华人,称其为“人世间最为凄惨的不幸景象”。这种景象是:“他们手脚残疾的、患麻风病的、瞎子以及长得奇丑无比的人都聚集在桥的一侧,用讨厌的哭声乞求路人的怜悯。”总之,中国贫困华人的处境赤裸裸地暴露在洋人面前,几无遮掩。
与近代中国国弱民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相对应的是侵华的列强国家。他们倚仗国家的强大,依靠着坚船利炮,手持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横行霸道。他们在华侨民虽然人少,却控制租界,把持经济命脉,挤压华人,大肆敛财,以致连洋人都说像上海等大都市已成为他们“冒险家的乐园”。中国的国家与国民都在列强、洋人的欺压、剥削之下,地位低下,社会落后,经济凋敝,很容易就成为他们歧视的对象,表现在法制领域,便有了各种歧视华人的规定与行为。在中国的租界更是如此。以上海租界为例。“如单以人口来看,上海租界可算是个华人的城市。但如以政治、司法和经济等方面来看,则上海租界又是个外国人的世界。华人在租界社会的地位,就好像是生活在外国人的殖民地一般。”因此,具有歧视华人的法制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许多中国租界洋人法律人的素质很低
法制的运行要靠人,离不开人的行为。中国租界法制的运行也是如此。中国租界内许多洋人法律人的素质很低,很不文明,导致他们行使职责时歧视华人。这里以洋人法律人中数量最多,接触华人最为频繁,与华人关系很大的巡捕为例。
中国租界里很多洋人巡捕的素质低与他们的来源有直接关系。他们中有许多人是招募而来,而且过去的表现就很不好,连洋人自己都这样认为。《上海法租界史》一书说:在上海法租界“整个巡捕房的风气是很糟糕的,这些人都是临时招募来的,大部分是别国人,又大都是商船上开小差的,他们的缺乏纪律、精神萎靡是出名的”。这是从整体上对洋人巡捕入职前的评价,从个案来看,与其十分吻合。
1858年6月,法国“普雷让”号的船员因生病而数量减少了。于是,领事敏体尼就从巡捕房中挑选了6个被认为是“巡捕房里最结实最优秀”的巡捕去补充船员。这6人中,4个为法国人,而且都是在“商船上开小差的法国人”;另外两个人,一个是从“马尼拉来的西班牙人”,另一个是被“梭标”号船辞退的希腊人。可见,这6个洋人巡捕中,5个在入职巡捕前就已劣迹斑斑。
其实,不仅上海法租界洋人巡捕是这样,上海公共租界的洋人巡捕也是如此。此租界的洋人“巡捕大多从流浪汉中招募而来”。从个案来看也是这样。这里以彼得斯为例。他出生于英格兰,是英国人,成年后,先“随皇家坦克部队在印度服役了五年”,回到家乡后,有点无趣,或者说,回到故乡好像也没事可做”。他在英国找不到工作,是个失业者,与流浪汉也差不多,到上海公共租界任巡捕,只是无奈之举。到了上海公共租界任巡捕以后,他心中隐藏的种族主义被激发出来了,即“潜藏在他心中的无情的种族主义很可能被激发了”。可见,彼得斯还是一个具有种族歧视观念的巡捕。
从整体来看,上海租界洋人巡捕的素质都很低,而且还热衷于暴力,连洋人自己都这样认为。一位了解内情的洋人曾说:“上海滩的巡捕始终被认为是邪恶堕落的,据说20世纪20、30年代间招募的外籍巡捕包括前黑棕部队成员。黑棕部队即皇家爱尔兰警队后备队,曾参与镇压爱尔兰独立运动;还有一些人员曾经是巴勒斯坦警察,他们也背着热衷暴力的恶名。”总之,在中国租界的洋人出任巡捕以前,许多人都不具备担任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的甚至还劣迹斑斑,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巡捕。
中国租界的洋人巡捕走马上任以后,其低素质便充分表现在巡捕职业中,干了许多违法犯罪之事。上海法租界的洋人巡捕都在干敲诈华人之事。连法国人都认为,“由于经常欠薪,他们(巡捕)就加紧对中国纳税人进行敲诈勒索,其实即使不欠薪,他们也已经自然而然地这样干了。他们受雇担任的公务是保障公共安全,但执行得实在不能令人满意”。从个案来看,其情况同样触目惊心。那6个被敏体尼派往“普雷让”号的巡捕,“两个月后,在这些优秀者中,有两个带了‘纪念品’后又潜逃,他们逃到宁波去做海盗了。”上海法租界的洋人巡捕身为行政执法者,实际上已变成违法犯罪者了。中国租界的许多洋人法律人素质很低,连违法犯罪之事都敢干,歧视华人就更肆无忌惮了。这种歧视还渐渐成为中国租界的一种风气、一种倾向,以致洋人法律人歧视华人的行为不但不被谴责、惩治,甚至还得到庇护。
(三)洋人普遍具有美化自己和抹黑华人的思维定式
中国租界会有歧视华人的法制还与洋人中普遍存在的美化自己和抹黑华人的思维定式有关,自鸦片战争以后,洋人更是高高在上,以殖民者、救世主姿态自居,处处美化自己与抹黑华人,为自己寻找歧视华人的理由,并将其演变为一种思维定式,去评价洋人、华人。
洋人普遍认为,西方是文明国家,中国是个落后的未开化国家,所以必然要被西方国家征服。一个英国领事就说:“一切未开化的民族必将屈服于我们那较高的文明之前。”这个“未开化的民族”就是中华民族。因此,华人就应该被歧视,甚至可以被无辜杀死。“有一位美国传教士在上海开埠五年之后所说的几句话很切当,他说外国人那时都十分看不起中国人,以为这个民族终究要被外国人所征服,虽免不了要多杀死几个人,也是无关紧要。”在洋人眼里,华人竟然可以被随便杀死,毫无人权可言。
有些洋人还把自己与租界的建设联系在一起,贪天功为己有,抹杀华人的贡献,抹黑华人的形象,达到歧视华人并剥夺华人权利的目的。1881年5月13日的《北华捷报》发表《中国人与公共花园》一文,竭尽美化自己、抹黑华人之力,为矮化华人编造理由。文章说:“对华人和外侨来说,最重要的是外侨在世界特殊权利必须得到承认”;“租界是外侨享有特权并且行使某些权利的地方。那是因为他们很好地履行义务,租界才成为很多中国人都认为比周边其他区域优越的地方。但是,这一切恰恰是起源于西方因素的压倒性优势,因此对华人和外侨来说,把所有的居民放在平等的地位,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这是在赤裸裸地宣传洋人与华人的不平等。1927年7月23日的《北华捷报》发表了《上海问题》一文,进一步抹黑中国租界里的华人,把他们说成像难民一样逃入租界。文章说:“出于逃避他们自己的官员镇压,或者是因国内的动荡,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缺少安全,或者是与他们来自的地方的混乱相比,他们更喜欢这里的秩序、整洁和安全,中国人才来租界居住。但是,无论如何,中国人绝不是受邀来这里的。”洋人把华人讲得一无是处,潜台词就是自己是租界建设的功臣。
不少具有美化洋人、抹黑华人思维定式的洋人还在中国租界从事法律职业。从个案来看,除了彼得斯以外,还有上海法租界的巡捕萨而礼等。“萨而礼是法国巴黎人,母亲是北非摩洛哥的黑人。中学毕业后,参加法国的非洲殖民军,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参加坚守凡尔登战役,后背陆军少尉出身,殖民观念极其严重。”后来,他到上海法租界巡捕房充任巡捕。他们带了这种思维定式去从事巡捕职业,怎么会不歧视华人呢。
以上形成中国租界歧视华人法制的三大原因,分别从社会、人、思想,即中国近代社会、洋人法律人的素质和洋人的思维定式展开论述。从中可知,中国租界存有歧视华人的法制具有必然性,而绝非偶然。
四、对中国租界歧视华人法制
的评析
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大量歧视华人的内容,极为罕见。然而,在中国近代的领土上,又是华人占据绝大多数的租界里,长期存在歧视华人的法制,因而除了要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评析,认清其真实面目。
(一)中国租界歧视华人法制违背了西方公平正义的理念
洋人来自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具有自己的公平正义理念,而且历史悠久。早在近代以前,这一理念就长期存在,而且还不断发展、完善。公平正义具有公正、平等、合理、无偏见、正当等含义。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法学家提出公平正义理念。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国家原则。他在《理想国》一书中说:“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的原则就是正义(公平)。”另外,他还把正义(公平)分为个人的正义(公平)和国家的正义(公平),着力把公平正义与个人品格、国家秩序联系在一起。继柏拉图以后,亚里士多德也提出过公平正义的理念,并发展了柏拉图的这种理念,特别注重把公平正义与法律、守法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能起到权衡事物,确保起到正义的作用。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讲:“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同时,他还主张守法是公正的,否则就是不公正的。他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中说道:“我们是把守法的、公平的称为公正的”;“既然违法的人是不公正的,守法的人是公正的,所有的合法行为就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正的”。到了古罗马时期,那时的法学家在传承古希腊法学家关于公平正义理念的同时,还有所发展。西塞罗十分强调法律在表述、维护正义中的作用。他在《论共和国论法律》中说:“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起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总之,在西方古代国家,主要是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关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不仅被提出,而且还不断发展,并为以后的公平正义理念奠定了基础。
到了近代,西方的公平正义理念以继承古代的这一理念为主,进一步推进这个理念向前发展。在这个理念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又有多个突破之处。英国人葛德文认为,正义的原则是一视同仁,因此要爱人如己。他在《政治正义论》一书中讲:“我对于正义的理解是: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正义是从一个有知觉的人和另一个有知觉的人的联系中产生的一种行为准则。关于这个问题,有一句含义广泛的格言:‘我们应该爱人如己’”。英国人休谟则认为,公平正义不是自然存在,而是人们根据需要创制出来的,即“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英国人斯宾塞还进一步阐述了公平正义的内涵,认为平等自由是其应有的内涵。总之,西方关于公平正义的理念经过自古代至近代的发展,已形成一个内容完整、逻辑性强、道理深刻的体系。
然而,来自西方近代列强国家的洋人到了中国租界以后,竟违背产生于自己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数典忘祖,我行我素,创立歧视华人的法制。在立法上,作出歧视华人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上,存在大量歧视华人的行为。它们都违背了西方的公平正义理念。以这些规定、行为为先导,中国租界就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歧视华人的社会,一个缺乏公平正义的近代畸形社会。
(二)中国租界歧视华人法制践踏了华人的人权
人权是指一种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这是一种人人都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并使每个人都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等。为使人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切实的维护,人权法应运而生。中国租界洋人来自的西方,正是近代人权法的发祥地,英国与法国都制定过有关维护人权的法律。
英国在“光荣革命”胜利后,制定过三个比较重要的与人权相关的法律。它们是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三个法律规定的内容各有侧重,形成了英国近代的人权保护法律体系。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由前言和20条法条构成,主要内容围绕“人身保护令”展开,并以此来保护人身自由权。1689年的《权利法案》从国家制度层面保护人权。此法案除前言和结语外,共有13条法条。它通过确立君主立宪制来限制国王的权力,发挥国会的作用,切实保护人权。1701年《王位继承法》仅有4条法条,是为了维护议会已有的权力,巩固君主立宪制,防止复辟专制主义统治,保证人权的实现。
在西方近代,除了英国颁行人权法外,法国也制定过人权法,最为著名的是1789年的《人权宣言》(全名是《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它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1791年作为序言正式列入宪法, 由前言和17条法条组成。它在总结以往人权法的基础上,对人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内容涉及人权的核心内容、主权在民原则和法治原则等,集中体现了世界近代人权法原则和内容,对法国和世界近代社会的人权理念和法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以称为世界人权法的一个里程碑。
英、法两国近代的人权法在西方社会被广泛传播、接受,还成为列强国家法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人权也以其为支撑建立起来了。可是,洋人到了中国租界任职以后,便摒弃了人权法,无视华人的人权,制定歧视华人的规定,做出了歧视华人的行为。这些规定、行为都明目张胆地违反了人权法,践踏了华人的人权,同样是弃本忘祖,非常可耻。
(三)中国租界歧视华人法制遭到华人的强烈反对
中国租界歧视华人的法制给在租界中占绝大多数的华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华人忍无可忍,共同反对这一法制。他们用不同方式表达这种反对,途径与主题多种多样。有的华人对中国租界歧视华人的规定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表示强烈反对。比如,郑振铎在《上海之公园问题》一文中,除了证实华人不能进入外滩公园的规定外,还猛烈抨击这一规定,认为华人作为中国的主人翁不能进入公园,洋人客民却可以进入公园,真是一种笑谈。他说:“进公园的是另外一部分人,那就是上海最少数最少数的客民,即英、美、法、日本诸国人,只除了我们主人翁在外”;“主人翁是被放逐出自己的公园之外了”;“我们的地方我们不能走,那真是太可笑了的笑谈了!” 强烈反对这一规定并撰写文章的,不止郑振铎一人,还有其他华人。廖沫沙于1933年5月12日的《申报》“自由谈”栏目中,发表了《中国人与狗》一文,也对不允许华人进入租界公园的规定表示强烈不满。此文说:“早些年租界上的公园门口,曾贴有一张华文告白,大意是‘中国人与狗不准入内’”;华人看到以后,“免不了感到侮辱,愤慨万分。”他们都用笔撰写并公开发表,表示自己对租界歧视华人规定的不满与反对。
更多华人强烈要求收回租界,从根本上来终结中国租界歧视华人的法制。中国租界的这一法制是中国租界法制中的组成部分,依附于中国租界而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要中国租界被收回,中国租界歧视华人的法制自然就终止了。这是一种釜底抽薪、根本解决这种法制的办法,也是最有效的反对办法。五卅惨案发生以后,华人比以往更为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租界歧视华人法制的本质与危害,进一步下决心收回租界,彻底根除其法制。他们通过集会、论述租界弊端的学术研究等途径,进一步开展收回租界的活动。
1927年1月,在武汉各界华人召开的庆祝北伐战争胜利和迁都武汉的集会上,专门作了收回中国租界演讲。同月,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的华人宣传队在华界与英租界交界处,也进行了收回中国租界的集会。不仅是武汉,中国其他城市也有类似集会。1927年3月,当北伐军逼近镇江时,镇江的华人也举行集会,强烈要求收回租界。可以说,要求收回租界的集会此起彼伏。
在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在革命根据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中,都有收回中国租界的内容,将其作为一种口号、要求、奋斗的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一些阶段的要求、口号中,就有收回中国租界的内容。在上海工人第一次武装起义前夕,中共上海区委于1926年9月6日发布了《告上海市民书》,其中提出16项要求,有2项与收回中国租界有关,即“无条件地完全收回会审公廨”和“收回越界筑路”。这2项是中国租界法制的重要构成要件,涉及司法与土地。收回了中国租界的司法与土地,它也就名存实亡了。在上海工人第二次武装起义前夕,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于1927年2月24日颁布了政治宣传大纲,其中有“收回租界”的口号。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准备阶段,中国共产党多次把收回租界作为自己的口号。1927年2月中共上海区委制定了武装暴动训练大纲,其中含有7个“政治口号”,包括“收回租界”。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早期就把收回中国租界作为自己进行革命斗争的要求与口号,而且频频出现在党的文件与革命实践中。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自己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以后,更是把收回中国租界作为自己的法定斗争目标,并写入宪法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之中。1931年颁行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文规定:要把“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地收回”。1934年对这个宪法性文件作了修改,但这一规定的内容没变。有些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有收回中国租界的内容。比如,《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也明文规定:“自动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与领地。”中国共产党不仅把收回中国租界体现在要求、口号上,还落实在法制中,真正代表、反映广大华人要求收回中国租界,反对、终止歧视华人法制的强烈要求。
五、结语
中国租界法制虽是中国领土上最早产生的近代法制,也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然而这一法制存在瑕疵、糟粕,歧视华人是其中之一。这种歧视华人的法制不仅表现在文本上,而且还体现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上,以致中国租界法制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歧视华人法制。这种法制既违背了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公平正义理念,也践踏了源于西方的近代人权,不能不认为中国租界的洋人弃本忘祖,极其无耻。这种歧视性恶法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表现得最为突出,也最为华人所痛恨,理所当然地遭到华人的强烈反对,并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出来。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广大中国人民的意志,在革命斗争、制定法制中,都把收回中国租界作为自己的要求、口号与目标,是反对歧视性恶法与彻底解决租界法制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今天,距离中国租界的真正收回与歧视华人法制的终结已有70余年,人们或许已渐渐淡忘。可是,在研究这种曾经在中国近代存在过百年的中国租界法制时,一定要全面,切忌片面,不要忽略了这一法制中的歧视华人的内容,以便对这个中国近代的区域法制有全面、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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