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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十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一经发现须报告


12月13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通知》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强制报告的十类情形、强制报告的程序和保密规定等。其中,对于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私自传播未成年隐私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强制报告的十类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历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12349热线受理求助或者举报发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的;


10.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通知》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组织以及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公益慈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强制报告的程序:


    1.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遇到或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救助管理机构救助乞讨未成年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第三方机构、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开展家庭调查、县乡抽查、入户走访、节日慰问等各项工作中,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工作者、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社工、志愿者在开展儿童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中,遇到或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备案。


    3.各级民政部门引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公益慈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遇到或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报告备案。





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和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十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遇到或发现这些情形的,强制报告主体应当报告;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以及时制止犯罪,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卫健、妇联、共青团等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对民政系统内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贵阳日报

编审:安轶伦

审签: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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