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制度优势,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新修订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解读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大职权之一,但是在人大工作实际中,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就“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出台了实施意见,对新形势下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1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保证我市改革发展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经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新修订的《规定》。
本次修订的重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修订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并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二是遵循立法规律,以科学界定重大事项为核心,抓住重点难点,突出汕头特色,增强法规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注重把握权力边界,兼顾原则性和可操作性,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修订后的《规定》共十五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原则、适用范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规定》一是在立法原则上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将“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列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二、明确重大事项内涵。
《规定》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明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三、细化重大事项范围。
本次修订,将界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作为核心内容。《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汕头实际,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具体化。第一项是执行上位法和中央、省、市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项是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项是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项至第十六项是结合汕头地方特色和工作实际,明确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是法定其他事项;第二十三项为兜底衔接条款,为实践发展留下空间。
四、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是确定议题,《规定》详细规定了确定重大事项议题的具体程序;二是启动程序,包括重大事项的提出主体、提请时限要求、提请议案或者报告的内容以及提请程序的具体要求;三是审议决定程序,包括审议方式、审议时限、合法性审查、决议决定草案的提出、征求意见、公布以及紧急报告的处理等内容;四是执行保障程序,包括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违法责任追究等内容。
五、强化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得到执行,《规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怠于报告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的,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等情形,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予以通报,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撤职案或者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