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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山科创 2022-11-11

为进一步加快金山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特制定《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金科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加快培育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实现金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支持对象包括:
1.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平台推广和应用以及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2.在金山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秀信息化技术人才。
第三条(支持类别)
本实施细则执行项目分为申报类和配套类两种类别。
申报类项目将在本实施细则中明确申报条件等具体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信息化技术人才均可申报。
配套类项目是指在《若干政策》中明确,获得国家、上海市扶持或按上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给予配套的单位和项目。配套类项目按《若干政策》规定拨付资金,无需另行申报。
配套类项目包括:1.设计人员和核心团队;2.首版次软件产品;3.工业互联网载体建设;4.工业互联网支撑体系;5.智慧城市载体建设。
第四条(申报程序)
申报类项目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发布通知。原则上区科委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向区科委申报,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3.评审公示。区科委在集中受理和征求各镇(工业区)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区科委完成立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第五条(产业化项目)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拥有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2.申报项目在技术和模式上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对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产业链合作具有一定推动效应。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第六条(软件著作权)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日期须在申报期内;
3.软件著作权奖励以一张登记证书为一项奖励单位。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拨付每张证书最高1000元资金奖励。申报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软件著作权资金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
2.软件企业评估须为首次通过评估且证书颁发日期在申报期内;
3.软件产品评估证书颁发日期须在申报期内;
4.软件产品评估奖励以一张评估证书为一项奖励单位。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软件企业评估一次性拨付最高5000元资金奖励,单个软件产品评估一次性拨付最高2000元资金奖励。申报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资金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
2.申报企业需通过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级认证且证书颁发日期在申报期内。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CMM/CMMI3级认证一次性拨付30万元资金奖励,CMM/CMMI4级认证一次性拨付60万元资金奖励,CMM/CMMI5级认证一次性拨付90万元资金奖励。
第九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
2.首次获得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挂牌的园区企业。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拨付5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两化融合


第十条(传统企业信息化改造)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申报项目需利用信息化技术有效提升企业的管理、技术、销售等环节的综合能力,在技术和模式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
3.对于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本年度金山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传统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第十一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
2.申报企业须为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拨付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章  工业互联网


第十二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申报项目在技术和模式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并以行业设备接入、行业软件部署、行业用户覆盖等为重点,通过垂直行业领域或产业链企业数据、业务、管理协同,实现面向行业的生产过程优化控制、生产资源高效配置、生产能力精准利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3.对于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申报项目在技术和模式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并通过工业互联网实现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等应用,有效提升关键环节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企业提质、降本、增效;
3.对于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工业互联网诊断服务)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申报企业需提供完整的工业互联网诊断服务报告且报告具有一定针对性、可行性、实效性以及行业参考意义。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工业互联网诊断服务项目,其中开展车间诊断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8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5万元;开展工厂诊断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8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



第五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五条(智慧城市示范性应用)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不包括全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申报项目在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智慧应用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实施与管理:
申报单位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智慧城市示范性应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申报单位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执行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所有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按照《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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