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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违反禁止标线交通违法行为管理的通告
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岗行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项的相关规定,从10月16日起,对“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电子警察抓拍,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记3分。
特此通告
本溪市公安交警支队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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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宣传科 编辑:长龙 审核: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