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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的德州ALAC法案和分裂的白左思维样本

2017-06-20 天哥 历史之瞳

近日,德克萨斯州州长(Greg Abbott)签署了HB45法案。这个法案有一个通俗的名称:“美国法院适用美国法”,首字母缩写ALAC(American Laws for American Courts)。

在HB45下,如果外国法律和联邦或者德州法律相冲突,应该使用美国法律或者德州法律。ALAC的目的只有一个,禁止国家法官使用任何外国法律,因为这样做侵犯了美国和德州的宪法权利。

 

中国人看到这里都傻了,美国社会用美国法律,不是废话嘛,难道在一个国家之内还能对同样的事务适用不同的法律?社会不就混乱了吗?

这在那些白左泛滥的国家,确实是个问题。德州兴师动众的来推动这个HB45法案,是事出有因的。近几年德克萨斯州穆斯林群体公开以宗教自由的名义,私设伊斯兰法庭,使用沙利亚法处理涉及家庭还有民商事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法令的统一,包括德州在内,美国已经有12个州已经通过了类似的ALAC法案。当然,相信这些州都是共和党主导的红州。


本来想展开讨论一下,正好看到有位北大飞的在【评秦晖老师《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一文中,正好讨论了这件事情,借力打力,倒也省事了。

北大飞在前面绕了半天伊斯兰教义、德国法治、言论自由的概念后,总结出了下面的结论:

大体意思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德国最好是建立正规、公开、透明沙里亚法庭。如果德国禁止“沙里亚法”,就可能造成重大问题,不可能得出公正的判决。

哈哈,这脑子里面要进多少水才能得出这样的推理。穆斯林在德国就要遵守德国法律,在美国就要遵守美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就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天经地义的事情。况且德国、美国是发达国家,哪个不比实施伊斯兰教法的国家文明很多?

宗教的归宗教,社会的归社会。难道穆斯林群体真要在世界各国设立国中之国?推行法外之法?后面有个跟帖的不经意中说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虽然自鸣得意的他认为自己在支持北大飞的观点:

这个比方非常合适,说到了香港作为殖民地的特殊情况。因为是殖民地,所以中方人员适用大清律,英人适用英国法。大家能够看到,如果用殖民地的角度来理解伊斯兰教法在某个国家的扩张,就非常清晰了。但是,德国、美国,是伊斯兰的殖民地吗?

北大飞在前面提出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但他找不到社会分裂的原因。其实他自己的文章已经给出了答案,但自己并没有意识到。绕来绕去,坑都是自己给自己挖的。

社会分裂的表现,就是一个国家出现了二套法律制度。社会分裂的原因,就是白左的“政治正确”在欧美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了法外之法。比如关于宗教的政治正确,虽然大家都看到新闻里面的恐怖分子几乎都是伊斯兰教徒,但却不能因此批评伊斯兰,否则就是宗教歧视。

2001年美国人迎来了911袭击,这是以某教义的名义发动的袭击,美国总统布什做了什么?去慰问某宗教;美国总统奥巴马纽约市长布隆伯格做了什么?要求在袭击废墟处建清真寺。

2006年、2015年法国媒体中巴黎大暴乱里面的青年,有什么共同点?大家心里都知道,但是全法国上下统一口径,不能说、不敢说。

来作个简单的推理:

1、我们要尊重信仰自由,反对宗教歧视;

2、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的一部分;

3、所以我们要尊重伊斯兰教法;

4、所以可以设立伊斯兰法庭。

白左是这样推理的,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也是这样推理的。CAIR指责ALAC为反伊斯兰法。他们的理由听起来如此冠冕堂皇:“我们确信ALAC阻止了穆斯林在诸如伊斯兰结婚、离婚、葬礼以及民事方面执行他们的信仰。”遵守美国和德州宪法,便是阻碍了他们推行伊斯兰教法,便是反伊斯兰。

问题在哪里?冲突在哪里?

很简单,伊斯兰不止是宗教。

把宗教自由置于国家法治之上,这就是社会分裂的根源。 

当然,所谓宪法,也是人定的。当穆斯林人口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ALAC也毫无意义,因为伊斯兰教法就可以成为宪法了。根据公开的调查数据,无论是印尼马来、还是英国法国美国,支持沙里亚法的穆斯林都占多数。

如果还不明白,就看看相关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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