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联委员履职规范(试行)
全国青联委员履职规范(试行)
(2017年11月24日全国青联十二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全国青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委员作用,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全国青联改革方案》《青年联合会组织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委员既是青年代表,也是开展青年工作的骨干,应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争做爱国进步思想的引领者、推动改革发展的生力军、社会文明风尚的示范者、青年普遍利益的代言人、青年成长成才的好帮手。
第四条 全国青联各工作机构应当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加强委员履职管理。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热爱祖国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统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自觉抵制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言论和行动,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最高利益。
第六条 自觉加强学习。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增强立足本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学习最新科学文化知识,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七条 传播党的声音。主动面向青年及时传播党的声音,进行形势与政策宣讲,旗帜鲜明参加网络舆论斗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新风正气,用自身的奋斗和实践引领健康向上的青年文化。
第八条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这一青年运动时代主题,积极投身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 密切联系青年。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及时了解掌握所代表青年群体的政治立场、价值取向、生活状态,及时收集反映所代表青年群体的利益诉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竭诚服务青年。发挥本职优势和专业特长,为青年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创新创业、实践实习、交流交友、社会融入等各方面服务。关心关爱贫困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困难青少年群体,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十一条 严格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应严格遵守党章党纪。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认真执行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全面落实从严治会要求,树立优良作风,维护青联组织的良好形象和荣誉。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活动。参加全国青联全委会,根据安排参加全国青联常委会、专题工作会、座谈会以及全国青联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参加学习培训。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全国青联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座谈交流等学习活动。积极提升履职能力,积极参加委员轮训、专题培训等活动,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基础。
第十四条 参与全国青联组织的助力精准脱贫、对口援疆援藏、创新创业创优、青年人才培养等重点工作项目。
第十五条 参与调研考察和代表表达工作。积极参与全国青联组织开展的调研实践活动,广泛收集青年呼声和建议,积极通过党代会、人大、政协以及青联的组织化渠道等多种途径,有序反映和表达青年声音,推动制定和完善青年政策。
第十六条 参与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广大青年的经常性联系,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参加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和青年外事交流活动,促进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港澳地区特邀委员应当为落实“一国两制”、保持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开展委员履职培训,促进委员深入理解和把握青联的历史、定位和作用,明确和掌握履职尽责的规律、特点和方法,增强当好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青联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制,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载体,搭建网上工作平台。定期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会员团体、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条 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探索全国青联全委会、常委会发言制度,由委员代表所在团体、界别对全国青联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加强经常性工作和活动的机制设计,为不同领域的委员参与创造条件,实现委员人人参与、经常参与。
第二十一条 发挥界别和会员团体作用。全国青联各界别和各会员团体要积极发挥作用,按照全国青联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实际,做好委员履职的保障服务工作,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委员履职考核采取积分制。积分细则由全国青联秘书处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委员履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由全国青联秘书处会同各界别、各会员团体共同对委员履职情况作出评定。每年年底,各界别、各会员团体分别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初评并提交全国青联秘书处,全国青联秘书处对初评情况进行核实,结合全国青联秘书处掌握的委员履职情况,确定每位委员的年度履职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充分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由所在界别或会员团体予以谈话提醒,效果不明显的,由全国青联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反馈给委员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委员提名单位。履职优秀的委员,在全国青联常委会上予以通报表扬,并在推荐政协委员、增补常委、连任等方面优先考虑。履职不合格的委员,按照《青年联合会组织办法》有关规定,取消或撤销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全国青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全国青联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校审丨袁 帅
编辑丨王广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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