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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台,为许多无定论的案件提供了准确的判决依据;让很多有争议的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有一个明确的“陈述”。
其中许多新规定,将对我们的生活形成极大影响。
下面3个问题是《民法典》
关于机动车事故中定责与赔偿的最新规定
小编单独罗列出来
请开车的朋友花个三五分钟看看
【案例1】
马老板有辆奥迪A6,他端午节期间借车给外甥充门面,去女朋友家过节见家长。在回程的路上,外甥开车追尾,造成前车有人受伤。前车司机要求赔偿,结果交警给不在场的马老板开了2000元的罚单,这是怎么回事?
【解读1】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以上规定,马老板的外甥本应该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但马老板的外甥在前不久因为酒驾被暂扣了驾驶证,所以马老板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还将车借给外甥,是车辆的管理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一并参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不能借车给没有驾驶证之人外,借车之人到底车技怎么样?当天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开车?等等一些属于管理过错的问题,我们是防不胜防的。
借车有风险,千万要谨慎。
黄某又买了一辆新车,就将自己的旧车卖给了一个亲戚刘某。黄某在收到刘某转账的车钱后,就将行驶证和车子一起给了黄某,但是因为事忙,他们一直没有去车管所办理登记。没过多久,刘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他却以车辆还未登记为由,想要黄某一起来赔偿,请问这合理吗?
【解读2】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刘某的要求不合理,法律不会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说,黄某不必理会刘某的无理要求。
如果是从人情亲情层面考虑,刘某因能力有限无力赔偿,黄某可酌情考虑,或借款或垫付,由2人协商解决。毕竟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在亲友遇到困难时,我们也理应帮扶一把。
不过,尤其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转让和买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卖报废车不仅没收卖车款,还会被罚等倍的罚款,更要承担卖车带来的赔偿风险。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小欧买了新车后,经常会好心搭载顺路的同事上下班。有一天,小欧又带了同事何某下班,不巧当天小欧在左转弯变道时与他人的直行车辆撞了车,何某未系安全带,导致骨折住院。
因为小欧是此次事故的全责,直行的车辆无需赔偿,何某就需要自己出钱住院,所以何某就提出了要小欧分摊医药费的要求。
请问何某需要支付同事小欧的医药费吗?
【解读3】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例中,小欧需要向何某赔偿医药费,而且小欧还有未提醒同乘者系安全带之错。所以,但凡车上有同乘的人,车主一定要提醒大家系好安全带。
围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
小编找了些
事关交通事故赔付的民法典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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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付的民法典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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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交警
核发:陈默
审核:李欢
编辑&排版:周国庆 胡雪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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