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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资产15亿,虚增营业收入共计6.1亿--深交所对上市公司步森股份2014年8月重组标的康华农业股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7-06-22 深交所 上市公司舆情观察


 

 


关于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8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资产2.04亿元、3.40亿元、4.70亿元、5.03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47.54%、53.91%、52.87%、53.00%。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4月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8亿元、1.83亿元、2.38亿元、0.41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营业收入的34.89%、36.90%、42.62%、44.25%。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应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在步森股份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中,康华农业的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本所认为,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作为步森股份重大资产的交易对方,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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