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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已经到来的破产浪潮中如何寻找和捕抓业务商机

2017-01-01 漳州市律师协会

律师在已经到来的破产浪潮中如何寻找和捕抓业务商机

——在民事法律专业委业务沙龙上的引导发言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黄长江

 

各位同仁,大家好。

        今天我们漳州律协民委会召开一个沙龙,主题是:律师在已经到来的破产浪潮中如何寻找和捕抓业务商机。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下面再说。在这里我想首先要说的是,既然我们召开的是沙龙,那么就有必要对什么是“沙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根据相关资料介绍,“沙龙”是一个外来语,原指法国上层人物住宅中的豪华会客厅。从17世纪起,巴黎的名人常把客厅变成社交场所。进出者,多为戏剧家、小说家、诗人、音乐家、画家、评论家、哲学家和政治家等。他们志趣相投,聚会一堂,一边呷着饮料,欣赏典雅的音乐,抱膝长谈,无拘无束。后来人们便把这种形式的聚会叫做“沙龙”,并风靡欧美各国文化界。现代沙龙延伸到会议方面,主要指规模较小、议题简要、非正式化的,由行业内的企业聚集在一起进行讨论的会议。但是现在我们有时将“沙龙”的本意给误读了,将邀请某一专家针对某一问题发表演讲或讲座的活动,也称之为“沙龙”,其实这是错误的。我想,像今天我们民专委的活动,才可称之为沙龙。也就是说,今天的活动不是以谁作主旨发言,其他人认真地听为主题的,而是要在我们民专委委员这个小范围内,由各位对今天探讨的问题,各抒己见,发表各自的看法,进行思维和观点的碰撞。因此,希望各位在今天的沙龙活动中,能真正地体现沙龙的本意,认真思考,积极发言。

        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沙龙活动是要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那么,总要有一个主题,并且对这个主题也总要有一个引导,用“八股文”的格式来说,首先需要有一个“破题”,然后才由与会者“承题、起讲”,最后才“束股、大结”。因此,作为今天“沙龙”的主持人,我就先就今天的议题作一“破题”,谈谈为什么要讨论律师在已经到来的破产浪潮中如何寻找和捕抓业务商机这一话题,并就这一话题的相关问题,谈几点入题形式的个人看法,才交由各位展开讨论。用一个成语来说,就是先抛个砖,再来引出各位的玉。

        一、首先,我先对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历史作一个简单回顾

        我国的企业破产的制度,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对民营企业不适用。

第二阶段,是2006年8月27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不仅同时废止了《企业破产法(试行)》,而且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全部企业。

        其次,与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经历过两个阶段一样,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也同样经历了水火两重天。根据有关专家介绍,2006年8月新的《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本来认为企业的破产案件会大量增加,但实际情况是,破产案件不是大量增加,而是呈现出大幅度的减少,特别在我福建,更是明显地走在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后面。为什么会这样呢?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从中作梗,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政府不愿意让企业破产,这其中,既有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有政绩和面子因素的影响,当然也有认识上的偏差所致。因此,对于我们广大律师来说,破产案件根本就不是我们所关注的业务。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没有办理过破产案件,就我来说,从业25年,就仅在8年前办理过两件破产案件,也就是闽发证券的破产案件,虽然这次破产案件办得相当成功,但并不意味着我对破产案件业务有较深的了解,实际上,就破产案件而言,准确地说还是一个门外汉。正因为如此,广大的律师根本不关心破产的法律,甚至对破产法律的了解和掌握简直就是一个空白。这也难怪,没有市场,又哪来的业务?空花心思和精力去学习破产法律,在现实中却无处使用,这简直就是一种屠龙之技,学会了屠龙的技术,但世上却没有龙可屠,岂不白学?但现在不同了,自中央提出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以来,我国各省、市、地区纷纷将经济工作重点放在去产能、调结构上,而要真正落实“去产能”工作,破产制度无疑是一把利器。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法在短期内连连出招,自2016年5月6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后,又于2016年6月19日发布了10起涉及到《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6月21日紧接着又出台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7月27日又同时出台《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和《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三个文件,7月28日,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受并出具书面凭证”。再接着,又于8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在论坛上作了书面主旨发言。此外,据相关人士介绍,最高法已经起草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估计很快就会正式出台。正是在高层这一系列组合拳的推动下,使破产案件呈现了井喷的现象。据杜万华法官介绍,截止今年11月31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破产案件346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9.8%,审结2249年,比去年同期上升58.7%,进入11月后,破产案件的审理更为频繁,至目前为止,国内中级法院已设立了超过40个破产审判庭。

        而在我省,除了今年省律师实务研讨会将破产和僵尸企业的清理整顿作为本届研讨会的第一主题外,省律协民事和经济专业委员会还于11月12日在厦门召开了一场《公司破产与重组法律实务研讨会》,对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的研讨,包括我市律协副会长,教育委员会主任林松宝在内的我市不少律师,也都报名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并从中受益菲浅。应该说,就一个专门的民商法律问题,在短短时间中连连出招,并且出招的力度不断加大,这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这就充分说明,一场破产的浪潮正在汹涌地掀起。在厦门举办的破产专题研讨会上,省律协经济委员会主任许培卿律师在主持发言中,就向与会者说过这样一句话:种种的迹象表明,一场破产的浪潮正在风生水起,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如何在这掀起的浪潮中捕抓机遇,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沉思的。许培卿律师还说,那天能踊跃报名参加这次研讨会的同仁们,就是这方面的先知先觉。我个人觉得,许培卿律师的这句话说得确实有道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才会想到,我们漳州律协民专委,能不能也搞一个这样的小型沙龙活动,探讨探讨在即将到来的企业破产浪潮中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和挖掘的商机。这就是我们今天沙龙活动的主题。

        二、破产案件中的商机探寻

        应该说,我们今天的沙龙不是以理论研讨为目的,而是以实务探讨为目的的。但是,要探讨实务总离不开相应的理论或基本知识或常识。因此,在沙龙正式开始前,我先以一个门外汉的身份,就我所知将涉及到与今天探讨内容有关的一些企业破产方面的问题,抛出一块砖,向各位作一个简单的介绍,以作为后面引出各位美玉之用。

        简单地说,涉及到企业破产案件的业务有三个途径或者说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整个破产案件的全过程代理;

        第二、作为债务人,也就是破产企业的代理人,申请或参与企业破产业务;

        第三、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参与到破产案件之中,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申请取回权以及参加债权人会议,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先说说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整个破产案件的审理和处置,是破产案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前,有不少的律师还有这样的观念,认为破产案件的业务就是充当破产管理人。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我个人认为,破产案件的商机并不仅体现在破产管理人这块,并且,仅将目光盯在破产管理人上面,届是不现实的,起码在目前,在我们漳州是不现实的。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有以下两点:

        1、知识和力量不够。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是一个工作量相当大的综合工程项目,要作为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掌握比较完整的破产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个团队,并且敏一个破产案件都要进行长时间的工作。一个破产案件能够在一年内结束,那就是一个超音速,有的案件两年、三年还结束不了,也是十分正常的。而就目前我们漳州的律所而言,显然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2、经济上不划算。这点有些人可能不大理解。其实我本人原来也不理解。因为当时闽发证券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中的律师是由北京中仑所担任的。当时北京中仑所为主派出五个律师和助理在福州长住了二年多时间,据说到破产案件终结时,该所仅在这宗业务上,就赚了将近二千万的律师费。当时我就想,这样的业务多好,只要干上一票,胜过辛辛苦苦做十年的诉讼业务,这确实是一个相当好的业务。但是直到今年我到福州参加省论坛和到厦门参加省民专委组织的论坛我才知道:“理想很丰富,现实很残酷”,用福州中院破产庭法官刘秉仁的话讲,破产管理人这块蛋糕虽然很大,但是很硬,很多律师在这块蛋糕上啃掉了牙还是啃不下一点蛋糕屑。在这二次论坛上,无论是专业审理破产案件的福州和厦门的法官,还是亲身经历了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都在会上提出忠告和吐槽,在很多时候,作为破产管理人不但赚不了钱,还要倒贴亏损。特别是福州的许培卿律师,他说一听到福州中院破产庭的电话,心里就发毛,知道破产案件又来了。因为福州跟泉州不一样,目前泉州破产管理人是用竞标方式确定的,福州原来也是用竞标方式的,但后来不行,找不到管理人,所以改成摇号的,对破产案件,由中院用摇号的方式从有报名登记在册的破产管理人律所中进行确定,摇到谁,就是谁,通知你接案,不接还不行。结果用许培卿律师的话讲,他们所被摇到了,只好找几个合伙人来组成团队一起干,问题是每个合伙人都不干,不是推说要出国,就是推说有什么事忙不开,反正找出种种理由进行推却,最后只好带几个助手勉强干起来。许培卿律师还说,这样干一单、两单,赔他个几十万有时还受得了,长期以此,他就不再是破产管理人而是被管理的破产人的。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大概有两点:1、没有前期费用。当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要到破产终结后才能兑现,而作为破产管理人接手破产案件后,前期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些工作都要涉及相应的费用,但又没有来源,都要自己先贴进去。如果接手的破产企业无法通过重整,最后清算时债权的偿还率又很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不但拿不到,而且已花的费用还要倒贴。2、在大量的破产案件中,重整成功的案例很少,绝大多数都是以清算终结。用一位专家的话讲,就是死掉的比救活的还多。而通过清算终结的破产企业,往往是严重的资不抵债,所以债权偿还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报酬利益与破产企业资产状况和债权偿还率紧密相关的破产管理人得到的报酬也就很低甚至没有。当然例外的,通过当破产管理人赚到大钱的也不是没有,就像刚才说到的闽发证券破产案,进入破产程序时,闽发证券的负债总额为108个亿。刚开始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北京中仑律所也感到忧心仲仲,但幸运的是,由于闽发证券的破产资产中有大量的股票、证券,进入破产程序不久刚好碰上十几年不遇的大牛市,资产中的股票、证券价值急升,再加上当时将在上海的五家闽发证券的关联企业拉进来合并捆绑破产,所以闽发证券破产的债权偿还率高达40%左右,这是相当高的比率,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北京中仑所才会在该案中大赚特赚。但这种概率是相当小的,只能说是可遇不可求的。

        其次,在破产案件中除了当破产管理人外,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度,还有什么商机可以挖掘呢?这正是我们今天沙龙要讨论的要点之所在。

        对于这个问题,我本人也没有什么经验以及什么更好的想法。在这里,我只能将今年在撰写论文时的一些想法,以及参加几次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实务研讨会上嗅到的一些信息,通过几个视角向各位作一个介绍,并通过接下来的讨论来寻找看这其中有没有值得我们挖掘的商机。

        我关注的第一个视角是“僵尸企业”的清理。

        有关“僵尸企业”的清理无疑是全国接下来的一个重大课题,“僵尸企业”的清理也是当前大力推进企业破产的原因和动力之一。而这其中,我个人的观点是更应当将目光盯在民营“僵尸企业”的清理之上。我在今年所撰写的论文《“僵尸企业”清退的路径和方法初探--以律师的社会责任和商机为视角》就是以此为主要论点的。因为我发现,目前在我国“僵而不死”的民营企业大量存在。而从法律上讲,这些僵而不死的企业,如果这样长期僵而不死,不及时通过清算而退出市场对企业的经营者将留下很多隐患:

        1、公司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清算责任人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风险。

        2、未到期的出资视为到期,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出资及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将面临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3、集团或企业“母公司” 未实际出资开办的子公司成为“僵尸企业”后,在清算时该“僵尸企业”的开办单位(母公司)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如果该开办单位(母公司)存在对所开办的子公司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的,该开办企业(母公司)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按注册资金全额的全部清偿责任或在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并对善意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能不能通过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代理案件诉讼的机会主动关注或者寻找和发现一下这种“僵而不死”企业的信息,充分利用我们律师的执业和职业优势,利用“趋利避害”这一市场人的本性,主动向“僵尸企业”的经营者(包括其开办的下属企业有存在“僵尸企业”的集团或者母公司的经营者)宣传、告知对被吊销又不及时进入清算、解散程序而长期使企业处于“僵而不死”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地及时组织企业撤销、清算,或者在企业已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主动申请企业破产,以消除隐患。如果成功的话,那我们就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的代理人,参与到该破产案件之中。

        我所关注的第二个视角是,将目光放在债权人的身上。根据法律关于对已被吊销但尚未组织清算、注销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清算主体和民事赔偿(包括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我们同样可以利用自己的执业优势,针对这些企业存在的未结债务,以避免债权流失、尽快实现债权或者债权的减损、保值为主导,积极引导债权人主动提起债务清偿民事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通过诉讼或者破产清算达到债务清偿以避免或者最大幅度地减少债权流失。如果成功的话,那我们就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的代理人,参与到该破产案件之中。

        我所关注的第三个视角是,充分利用最高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所规定的执破衔接、转换程序,在普通民事执行程序中打开破产大门,实现难于实现的债权。现实中,有相当一部份的债权虽然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由于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或者根本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结果往往无法执行而无法实现债权,这也是目前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34条规定,我国的破产程序启动采取的是申请主义的形式,“即只有特定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或清算义务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时,法院才能适用破产程序。当事人未向法院要求启动破产程序时,破产程序无法启动”。但最高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打破了该规定,规定可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应该说,有关利用执破衔接或置换程序进入企业破产,是当前最值得关注和成功率最大的商机,没有之一。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

        1、形势所使然。在最高法打出的破产案件组合拳中,如何发挥执破衔接程序使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无疑是该组合拳中一记份量最大的重拳。我上面说过,最高法已经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估计很快就会正式出台,而与此相配套的是,就在今年12月7日,最高法还专门召开了一次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对全国法院如何进一步贯彻执转破中“如何转,如何破”等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杜万华和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均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这是一个重量级的重要信号。

        2、律师执业优势之所然。有关执破衔接程序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要执转破,必须是由被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执行法院征得执行申请人同意,而且,在执行程序中,无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有几个,只要被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哪怕在这个被申请执行人有众多的执行申请人,也只要一个申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清算案件。而这一工作,在目前的情况下,离开律师,仅靠当事人自己是很难完成的,这就是我们律师的优势。因此,在这个视角下,我们能不能探讨如何充分利用这一执破衔接程序规定,将执行案件转换为破产案件。如此,不但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部份的债权,而且我们还能获得一些案源,以破产案件债权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该破产案件中去。应该说,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重点探索的商机。

        我所关注的第四个视角是,作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代理人,律师在破产案件中能为当事人作什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什么利益?这个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因为,一提起破产,就给人一种触霉头的感觉。再加上对债务人来说,企业破产了意味着资产大减,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花钱请律师?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企业破产了,意味着自己的债权要大大缩水,损失已经够大了,为什么还要花钱来请律师?这个问题不解决,破产案件中的商机就无法实现,这也是不少人认为破产案件无从下手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要利用破产案件这个商机,就要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我个人意见认为,我们就需要让涉破产案件的当事人知道和理解,在破产案件中,有律师参与和没有律师参与会有什么好处,将让他们得到什么样的利益,也就是说,要让当事人增强请律师必要性的认知程度。我们有一句俗语叫“无利不早起”,为什么要早起呢?因为有利“早起的鸟儿有虫吃”。而为了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要研究在破产案件中,作为律师的我们有什么事可做。这也就是我所关注的第四个视角,律师在破产案件中能为当事人作什么呢?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资不抵债的企业作为破产申请人主动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律师可以作的事情包括:

        1、为申请破产的企业把握破产申请的前置程序,即召开符合程序的公司股东会并对破产申请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以避免申请程序不合法而影响到后续的程序及实体的处理。

        2、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中收回“合法”债权中被损害的合法权利提供服务。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十分关注一个问题,就是对破产企业“内部”合法债权甄别和收回,以增加债权人的债权分配比率。所谓破产企业“内部”的合法债权,是指破产企业管理人员先前获得的不当报酬。一方面,这些企业内部的合法债权收回后可以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从而更大幅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如果被收回的债权并不是真正的合法债权,也就是说如果破产企业管理人员先前获得的的报酬不是不当报酬,不应当被收回而被不当收回,那就损害了破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某一具体的破产案件中遇到这种情况,律师作为破产企业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将有相当的活动空间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在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非法“债务”的清理和处置中,代理债务人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案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是对破产企业的非法“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所谓非法债务,是指有些破产企业为逃避法院在未来采取执行行为,就在债权到期前或者执行程序启动前故意将财产低价转让、无偿赠与他人或者构造虚假债务并清偿等等,使企业呈现出“债务人没有现存财产”状态。一方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如果这些债务被认定为非法债务,则属于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如果这些非法“债务”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那么,就可以为债权人追回相应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来更大幅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在甑别和处置非法债务过程中,也有可以将本来的合法的债务错误地认定为非法债务而侵害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律师作为破产案件债务人的代理人,同样可以为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代理债权人参与破产案件审理时,律师可以作的事情包括:

        1、注意在破产资产中,有没有自己所代理的债权人的资产符合“取回权”的规定,可以直接取回而不纳入破产资产中进行破产分配。对于债权人而言,“取回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某债权人在破产债务人处的资产经债权人申请,被最终认定为是债权人自己的资产而准予取回,那么,该债权人在该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就能得到100%实现,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甚至能够实现200%甚至300%。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的意识,或者取回权的申请没有被采纳,债权人的债权就只能纳入破产资产中,与其他的债权人共同参与债权分配。我8年前办理的2件闽发证券破产案件中,一件就从取回权的申请入手,结果获得了全面的成功。当时闽发证券破产案件中共有13个债权人提出取回权申请,结果据说最后成功的只有3 家,包括我所代理的一家。而十分戏剧性的是,当时我的当事人申请取回的资产,是几十万股在股市十分低迷时买入的股票“福田汽车”,结果这些股票尚未出手时,闽发证券就陷入了破产危机,这些股票从此被冻结雪藏起来,期间,该公司还被福田汽车列为散户大股东,被邀请到北京参加股东年会。到闽发证券破产案件终结时,正好赶上大牛市,“福田汽车”的股票翻了几翻,我的当事人取回这些股票后马上抛售,结果价值比原始债权翻了将近两倍。而所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因债权资产不符合取回权条件,结果债权资产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债权分配,最后经两轮分配,取回的债权仅有40%左右。因此,为债权人行使取回权权利是我们律师可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但机会很少概率很低。

        2、用专业的知识和手法,积极促使重整程序的成功,是律师代理债权人参与破产案件的另一个重要工作。重整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一般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重整能够成功,债权人能够得到的利益往往会比清算的结果要好。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或利益追求的冲突,在重整过程中往往很难取得债权人会议的一致同意,造成重整失败,最后只好以清算终结。就像上面说到的,死亡的往往比救活的要多一样。同时,由于破产重整的重整方案往往有多种方案的选择,这其中,涉及到不少的法律问题,经济问题等等,当事人自己无法很好地掌握和运用。如果律师代理债权人参与破产案件的审理,那么,就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执业和专业优势,充分辩明重整与清算的利弊及各种重整方案的利弊,尽力说服自己的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促成重整成功,这应当也是我们律师可以作的一项工作。

        3、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督促破产管理人及时和正确行使收回“合法”债权及对破产企业中非法债务的收回,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债权分配比率,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这一问题上面已提到,不再重复,在这里不同的,是前面提到的是站在债务人的立场为维护债务人的利益而为,而这里是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立场不同,利益追求不同而已。

        4、最后一点是,尽力促使破产管理人说服银行放弃抵押财产优先权来换取提前获得部份债权清偿来灵活处置债务。在破产案件中,往往涉及到银行债权,而这些银行债权又往往是有设立抵押的优先债权。但是,这些优先债权往往会因为职工安置等各种原因,影响甚至相当程度上影响到银行对这些设有抵押的优先债权的实现。因此,为了尽快和尽可能地实现债权,那怕只是部份债权,银行方面有时会自愿或不自愿的选择放弃抵押财产的优先权,来换取提前获得部分债权的清偿。而银行放弃抵押债权的优先权无论是破产企业或者对其他破产债权人来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其中,特别是对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员工安置问题,更是一剂良方,而在破产程序中顺利解决员工安置,是破产企业和地方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因此,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如果能利用银行加快实现债权的心理,尽可能地促使银行采用选择放弃抵押财产的优先权,换取提前获得部分债权的清偿的作法,来达到对债权人、债务人、特别是破产企业被安置员工利益维护的最大化现实,也是一种值得探讨的工作。

        根据以上介绍,看起来律师在破产案件中可做的事确实不少,商机确实很多,但都是一些不尽成熟的想法和看法,能不能实现,如何实现,自己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因此,提出来供大家参考,也希望各位各尽所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让我们在讨论中提高认识,开拓思路,达成共识,并希望我们所看到的商机能从想法上变成现实,使我们漳州律师在这次已经到来的破产大潮中能够切到一块蛋糕,分得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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