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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干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2017-09-12 漳州市律师协会

作者 | 陈特律师团队,选摘于微信公号“海坛特哥(ID:haitanlegal)”

注:本文首发时间是2017年1月16日,最高法原则通过《公司法》司解(四)之时,如司法解释有改动,以改动为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从业务影响的视角解读新规定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文章非常之多。本文的视角是,律师如何应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换句话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能给律师业务带来什么机会?律师在处理公司案件中又应该注意哪些新问题。本文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和对业务的理解,提出若干影响,供参考。本文仅代表笔者观点,不代表任职机构之观点。

二、关于公司决议

公司决议是公司相应机关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公司的意志。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公司决议从形式到内容,从实体到程序的合法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公司决议效力的确认及撤销,直接影响到公司决议的内容,而公司决议的内容,常涉及公司股东的重大权益,如关于分红的决议,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公司决议纠纷,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重要事项。

公司法解释(四)最重大的变化有两个,一是增加了决议效力的类型。二是增加了原告范围。

鉴于决议效力类型细化为有效、无效、不存在及未形成有效决议等形态,而原告主体范围也扩大了,这意味着公司决议纠纷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

对诉讼而言,律师在代理客户提起公司决议诉讼案件中,首先应当就确认之诉和撤销之诉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了确认之诉之后,还要选择原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工、债权人)以及效力形态。要仔细预判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决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对非诉而言,律师可以从预防法律风险的角度,对公司过去的决议进行梳理,发现其不合规的风险点,在股东关系尚未恶化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潜在纠纷。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了事后同意决议的情形,要利用好这条规定,必须再固化同意的证据。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有董秘和律师全程把关。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有限公司而言,鉴于股东及董事会人数较少,运作不规范,召开公司会议时律师介入的情况不多,有些公司甚至不召开会议。对此,我们认为,有限公司未来要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像上市公司一样,邀请律师介入把关。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行为保全。赋予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禁止实施公司决议的权利。律师在代理公司决议诉讼中,要评估一下决议内容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三、关于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股东对公司财务账册都无法接近,那么,根本无法准确判断公司的真实资产情况,在请求公司分红时无依据,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无法做出恰当的估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了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律师可以协助公司进行合规审查,审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是否存在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如果有,要及时修改。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查阅复制。一些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公司文件较多,当事人很难判断哪些内容对其有实际意义或者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律师可以代理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就重点内容进行审阅。而对于原始凭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了查阅权利,没有规定复制的权利。既然只能查阅,那律师或者会计师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查阅,往往能看出更多真知灼见,发现更多问题,而且查阅之前,可以分析一下客户关注的问题,带着目的去查阅,效果更好。

关于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正当目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作出了认定标准。这些标准,将成为今后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律师应重点关注。特别是涉及众多小股东或者隐名股东的情况,由谁行使股东知情权,对正当目的的认定,有很大影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了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律师在给股东提供服务时,不要忘记提示客户享有该项权利。站在公司角度的立场,公司应当加强公司文件材料的档案管理,避免出现无法查询的情况,防止有些小股东为了成就公司文件无法查询损害赔偿第一案而滥用诉权。

四、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是公司自治的事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该事项只有19-22三个条文规定。对于律师而言,如果代理股东,应当提示股东注意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文件资料,特别是关于公司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如果没有决议,则股东要证明其他股东滥用权力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这在实践上,举证难度比较大。从公司角度出发,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要规范运营,注意行为合规。

五、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

股权外部转让,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核心问题是行使条件和行使程序。行使条件要注意同等条件的界定,包括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及期限。行使程序重点以书面通知为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这部分内容,从事并购业务的非诉律师也应当重点关注。并购大体上分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本部分内容对股权并购方式的操作有所影响。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这一点对并购业务影响很大。收购方要让目标公司除了被收购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果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注意起草一份严谨的书面通知(包含股权类型、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收购方其实风险较大,如小股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提起确认并购合同无效,理由是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即便最终判决不一定支持小股东,但进入诉讼程序,对并购业务的实施影响甚大,并购战线拉长,影响商业利益。

此外,要注意审查公司章程的内容,看是否存在过度限制股权转让的,发现了要及时修改。

六、关于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主要指向是侵犯了股东本身的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公司不提起诉讼(比如公司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控制下,而董事高管又是侵权人,而监事会由于一些原因也不愿意提起诉讼),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以公司为第三人,诉讼利益归属公司。

在股东提起诉讼时,如果被告的一项行为,既涉及侵犯股东利益,又涉及侵犯公司利益,不能合并诉讼。

律师在提起此类诉讼时,要注意正确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并结合考虑公司法第151条所要求的前置程序及股东起诉资格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因为此类纠纷,被告的答辩要点比较多,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该部分内容,应特别注意的是第三十一条将董监高的范围扩大至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全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遵守公司法第148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这一点对律师实务的影响是,要把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权架构和关联关系。妥善安排关联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职务。

七、小结

作为从事公司法业务的律师,可以向客户提供一份综合性服务,就是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一至四(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重点),全面对公司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者先进行公司法普法宣讲),看是否存在与公司法特别是司法解释(四)不符的风险点,在此基础上,逐步介入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草拟及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条款设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文本制作及法律意见书出具等业务,尽可能让有限公司得到像上市公司那样的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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