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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2016-03-11 漳州市律师协会

 

 

 

漳律通〔2016〕14号

 

关于印发《漳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漳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已经 2015年11月8日漳州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现予印发。

 

 

附件:《漳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漳州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9日

 

 

 

附:

漳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9年3月29日漳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5年11月8日漳州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漳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漳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进行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执业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文明和进步,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中文名称:漳州市律师协会,简称:漳州律协;英文名称:Zh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ZZLA。本会会址设在芗城。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以及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规范、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和律师的执业行为;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负责对会员投诉的处理;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制定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工作;

(九)促进律师同业互助,建立各类专项基金;

(十)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建立律师福利和执业保障体系;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七条 在漳州市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外地及境外律师执业机构在漳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依照《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前款规定的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以及在本市辖区内的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申请维权,保护自己合法执业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等资源;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五)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对被投诉、举报或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政治学习、职业培训、社会活动等;

(五)在被投诉、举报、惩戒过程中,应当接受本会调查;

(六)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交纳会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等资源;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经验交流及外事活动。

(六)对被投诉、举报或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在被投诉、举报、惩戒过程中,应当接受本会的调查;

(八)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九)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十)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管理;

(十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不在本市辖区内执业的;

(二)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被福建省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公告。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由本会公告。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和代表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个人会员代表由本市辖区各律师执业机构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换届大会、临时会议和年度例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者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律师代表大会经理事会、监事会或20名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八条 代表职责:

(一)应当出席代表大会;

(二)在代表大会上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代表大会或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由本会公告。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监督本章程实施;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会长、副会长、理事的年度履职报告;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七)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及年度预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福建省律师协会规定会费标准允许会费上浮的收取标准;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律师代表换届大会会议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律师代表换届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职责,通过会议议程,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上一届理事会对律师代表换届大会主席团的组成提出建议,并经律师代表换届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是律师代表换届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并主持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换届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换届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制定或者修改本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换届大会提出议案。

律师代表换届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的,由新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在律师代表换届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对上一届理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提出书面质询案,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构或者组成人员当场答复,或者另行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会提出议案或质询案。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或质询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本会秘书处负责登记、办理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意见或建议并反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职权行使至下一届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本人愿意且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选举、罢免副会长、会长,推荐福建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负责人;

(七)审议通过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定召开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四次会议。到会的理事不得少于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二十名以上代表、或者十名以上理事或监事会,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理事的罢免提议。

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30日内举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副会长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累计二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职务自动解除。由本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第六章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均由执业律师担任,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二)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三)提出秘书长人选;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不能到会时由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落实理事会会议决定、决议;

(二)对大会代表的议案,决定召开理事会予以讨论后表决;

(三)对上级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意见予以讨论并交理事会表决;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时,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三十九条 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

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年应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年度履职报告。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职权行使至下一届监事会产生为止。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本人愿意且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名,监事若干名,由执业律师担任。监事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候选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指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本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

(二)听取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20名以上代表、或者2名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3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一年内二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其监事职务自动解除,由本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第五十条 监事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参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关理事、会长的规定。

监事会每年应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本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五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期不得超过同届理事会的任期。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业务指导和会员进行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理事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六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惩戒。

第五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业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其他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会可以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会员被处分之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一条 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六十二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方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并责令限期补交;对延迟交纳会费的会员由本会建议暂缓年度考核。

第六十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宣传工作;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本会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支出;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一)捐赠和资助公益事业;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交纳的税费;

(十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用于协会活动的必要支出。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年度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按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规定和本会通过的会费上浮收取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律师执业机构在本市辖区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的“至少”、“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超过”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漳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报福建省律师协会、漳州市民政局和漳州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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