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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法研】浅谈影视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

2018-01-21 恒都律师事务所 恒都法律研究院


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商业诉讼为核心业务的顶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精于为客户解决最重要的问题。


第561期  编号:HDFYZSCQ2017561

单位|恒都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著作权专业组  何月红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累计票房高达12.67亿人民币,成为当时最卖座电影。2013年2月,《人在囧途》的出品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华旗公司)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线传媒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简称光线影业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影艺通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真乐道公司)、徐峥告上法庭。


华旗公司认为,第一,被告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第二,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之间有关联;第三,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多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而原告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因此五被告出品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构成对原告《人在囧途》的侵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五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对于《人在囧途》作品名称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应该受哪些法律保护?值得我们思考。


二、目前对影视作品名称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要看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01 年12 月25 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曾作出《关于文学作品名称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答复》,该答复认为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该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如具有独创性则应保护。


第二,如果作品名称具有显著特征,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作品名称可受《商标法》的保护。一般影视作品的名称通常会被在第41类“图书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摄影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娱乐,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注册为商标。经过商标网查询,华旗公司、光线传媒公司都分别在第41类不同的群组注册了“人在囧途”商标。


第三,如果作品名称达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程度,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上述“泰囧”案件中,原告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在囧途》作品名称进行保护,而未选择《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进行作品名称保护的原因:第一,《人在囧途》作品名称独创性较低,且如果以《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名称也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发展,因此未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第二,原告在起诉时未把《人在囧途》作品名称注册成为商标,且《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求的证据比较高,因此《人在囧途》不受《商标法》保护。


三、影视作品名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单独以《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某一部法律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则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名称的独创性认定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如果作品名称受《著作权法》保护,会妨碍他人以同样的名称撰写作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对相关内容的创新与发展。因此,从《著作权法》角度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有不合理之处。


其次,《商标法》所保护的作品名称通常要求具有“显著性”,那些不具有显著性的作品名称,例如《民法总论》显然不具有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特征,因为它是关于中国民法领域概念、原则等理论著作的通用名称,显然不能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因此,通过《商标法》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由于该法规范的是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经营者的行为,而使用他人作品名称的人并不一定为经营者。因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四、对影视作品名称的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作品名称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最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最广,《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则居于二者之间。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反不正竞争法》进行保护,个人认为如果以《商标法》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方式非常方便和便捷,申请注册商标费用也不高,作品名称一旦注册成为商标,即受《商标法》的保护,对于不具有显著性的作品名称,则以《反不正竞争法》进行保护。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双重保护的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有效办法,也为权利人多提供一条选择保护之路。除综合运用二者所长之外,还需针对实际情况,对其一些具体制度作些调整和发展,以应对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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