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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1755年间新疆兵屯研究——以吐鲁番、巴里坤和哈密为中心

​刘锦增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22-04-24

1715—1755年间新疆兵屯研究

——以吐鲁番、巴里坤和哈密为中心


刘锦增


清政府在对准噶尔用兵的过程中,为减轻军粮转输负担,下令在新疆实行兵屯。1715—1755年间的新疆兵屯主要集中在吐鲁番、哈密、巴里坤,且受西北政治局势的影响很大。通过分析这一时期的奏折可知:雍正三年至雍正七年间(1725—1729),清政府仍在吐鲁番实行兵屯;《清世宗实录》中有关巴里坤屯田的收成记载,存在多处问题;乾隆七年(1742),清政府并未完全裁撤哈密的兵屯。1715—1755年的新疆兵屯,有效地支援了前线官兵,减轻了军粮转输负担,同时也为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实行大规模的屯田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新疆 兵屯 清代 吐鲁番 巴里坤 哈密


作者刘锦增,1990年生,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副教授。地址:太原市坞城路92号,邮编030006


清政府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最终平定了准噶尔。由于清政府与准噶尔的战争主要发生在新疆,与内地相距较远,这给前线军粮供给带来不便。康熙皇帝在征噶尔丹胜利后不久就提出了效仿汉武帝以边养边的策略,主张在战事前线进行屯田,康熙三十九年(1700)康熙皇帝“因举汉赵充国所奏屯田事,勅所司留意”。然而,由于当时西北政局较为稳定,因此并未推行。康熙五十四年(1715),策妄阿喇布坦进犯哈密,以图东山再起。康熙皇帝在对西北用兵的过程中,正式在新疆各地实行屯田。康熙五十五年(1716)十一月辛酉,康熙皇帝谕议政大臣等:“朕综理军务年久,经历甚多,且曾亲统大兵,安定边塞。众议欲于明岁进兵,又虑路远,粮米难运,其见不可谓非,但大兵进剿策妄阿喇布坦势不能当,必致逃避。明年著暂停进兵,加意耕种,将粮饷马匹预备整齐,后年再行进兵”。由此揭开了清政府在新疆屯田的序幕。这一时期,清政府在新疆的屯田主要集中于巴里坤、吐鲁番、哈密等地,且以兵屯为主。
清代新疆的屯田,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专门研究1715—1755年新疆屯田的成果很少,且这些成果基本是以《清实录》为基础展开的研究,对奏折中有关屯田的记载关注不够,使得相关研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康熙朝、雍正朝、乾隆朝的满文和汉文朱批奏折为基础,并结合传统文献,重新对1715—1755年间的新疆屯田进行分析,并结合奏折纠正《清实录》、《平定准噶尔方略》中一些错误记载,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何为兵屯?以往学者将其定义为绿营兵屯田,如王希隆认为,“兵屯即绿营兵屯田”。很多学者也沿用这一观点。实际上这一理解是不全面的,至少1715—1755年间的新疆兵屯并非专指绿营兵的屯田,而是当时所有官兵屯垦的总称,不仅包括绿营兵屯田,还有八旗兵、察哈尔、蒙古官兵的屯田以及官员自力屯垦等。这一时期,在前线效力的官员,多自行垦种,以助军粮,如雍正二年(1724)正月靖逆将军富宁安奏,“将原总督鄂海在吐鲁番地方自力耕田后所获麦子七百五十石、黍子一千二百六十石,均归为军饷”。

一、1715—1755年间吐鲁番的兵屯


康熙六十年(1721)准噶尔部进攻吐鲁番。由于吐鲁番地势险峻,转输十分困难,军粮供给严重不足,“自吐鲁番往哈拉沙尔地方共有两路,或系沙漠水少之地,或系山峦险隘之区,若前进袭击,所需兵丁几何?粮饷作何接运?”为解决军粮问题,清政府决定在吐鲁番实行屯田,“康熙六十年始议吐鲁番屯田”。十二月,康熙皇帝谕“吐鲁番现驻官兵,其可种之地甚多。总督鄂海,按察司永泰著往吐鲁番地方种地效力”。吐鲁番兵屯由此开始。康熙六十一年(1722),清政府又将巴里坤步兵5000名派至吐鲁番“筑城垦地,挽粮守汛,防御准噶尔贼”。到雍正元年(1723),吐鲁番“收获麦子、糜子共九千三百三十石有奇”。雍正二年(1724),吐鲁番“收获麦、糜五千五百四十石有奇”。雍正三年(1725),吐鲁番的屯田仍照雍正二年旧例,由耕田副将田进、副都统克什图等负责具体的屯田耕作事宜,共下籽595石麦种。据副将高进等呈称,“带今年官麦种五百五十九石,与各自所耕麦种相等,吐鲁番、辟展、僧吉木、洋河、阿斯塔纳等地,丈量良田五千五百九十亩,由十二月起放水,修整壕沟,正月廿七日始至二月十四日陆续耕毕,为此呈报”。这一年,“吐鲁番等处屯田,收获麦子、糜子六千九十石有奇”。也是在这一年,清准议和,清政府将吐鲁番驻军主力撤回巴里坤大营,只留部分兵丁在此继续屯田,“将种地兵一千名暂留彼处,交与副都统克什图管辖”。

关于雍正三年至雍正七年间(1725—1729)清政府是否在吐鲁番继续实行兵屯这一问题,学术界有是争议的。黄建华提出,雍正三年(1725)后,吐鲁番的屯田“虽不见于《清实录》,但估计屯垦仍在继续”。方英楷、王希隆、刘壮壮等认为,雍正三年后清政府放弃了在吐鲁番的军屯。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学者在研究中主要依据《清实录》中的相关记载,并未关注到清代奏折中的相关记载。雍正三年清政府将吐鲁番驻军主力撤回巴里坤大营后,并未放弃吐鲁番的军屯。雍正四年(1726)时,清政府在吐鲁番屯田只下籽150石,耕种土地集中在阿斯塔纳。据雍正四年三月靖逆将军大学士富宁安奏:“臣行文穆森等言:今使臣等尚未到,吐鲁番地方既已驻军,则吐鲁番地方今年应仍令屯田,但去岁已撤回吐鲁番驻军,今余兵少,若仍照去岁屯田,则兵不敷。既然如此,则尔等将去岁所种籽粒减半耕种……兹准管理屯田事务副都统克希图、兼理屯田事务护军参领博兴、由部所委营总托善保来文称:今岁于吐鲁番地方屯田麦种所需马匹,照吐鲁番地方兵一千之数,以自大臣以下满洲、蒙古、绿旗官兵以上计之,拨出马一百五十匹,籽粒每石定马一匹,麦种共为一百五十石,曾交付副将马龙所派监耕游击杨洪等耕种。今据监耕游击杨洪呈称:查今岁屯田耕种时,已派出固、甘、凉、宁、肃之五标兵,自二月初六日始,于阿斯塔纳地方挖渠筑堤,灌水耕种。所耕麦种一百五十石,照例每亩撒播籽粒一斗,共田一千五百亩,至二月二十八日,皆已种完,请转报。”据此并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可知,雍正四年至雍正七年间清政府仍在吐鲁番实行屯田,不过由于清政府将吐鲁番驻军主力撤回巴里坤,当地屯田兵丁数量不足,故屯田规模缩小很多。

雍正七年后,清政府在吐鲁番的屯田重心转向鲁谷庆。雍正七年,清政府再次在巴里坤大规模屯驻军队,并分兵进驻吐鲁番。雍正九年(1731),宁远大将军岳钟琪在折奏军机事宜十六条内,建议加强吐鲁番的军事基地建设,并进一步扩大吐鲁番的屯田:“吐鲁番地方饶沃,宜广为屯种……屯种之农具籽种,宜预为办运。”但是由于清政府与准噶尔处于激烈的交锋中,岳钟琪的奏议并未被雍正皇帝所采纳。不过,为减轻军粮运输负担,清政府仍在吐鲁番所属鲁谷庆进行屯田。据宁远大将军查郎阿奏报,雍正十年(1732)间,清军在“鲁谷庆屯种糜子籽种四百京石,麦子籽种二百京石”,到年底时,鲁谷庆屯田收获“京石糜子二千九百六十二石三斗七升,收获京石麦子六百三十八石”,共计3600石3斗7升。《清世宗实录》卷126载,雍正十年十二月庚午宁远大将军查郎阿奏报,这一年,“鲁谷庆屯田收获糜子、麦子共三千六百石有奇”。同原奏折相比,减少3斗7升。不过,噶尔丹策零始终视清政府派兵驻扎吐鲁番为大患,因此不断派大将色布腾率军围攻吐鲁番各城。雍正九年至雍正十年间(1731—1732),准噶尔军队先后四次围攻吐鲁番。雍正十年鲁谷庆屯田收获后,清政府便正式放弃了吐鲁番的屯田,将吐鲁番驻军撤回巴里坤。关于这点,从雍正十一年(1733)十一月宁远大将军查郎阿所奏《署宁远大将军查郎阿等奏报本年屯田收成数量并请将监屯员弁分别劝惩折》可以看出。据宁远大将军查郎阿奏报,雍正十一年时,清政府在西路的屯田,只限于大营东西、塔勒纳沁、土古鲁、盐池等地。。


二、1716—1755年间巴里坤的兵屯


清政府在巴里坤的屯田始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康熙五十五年春,清政府在巴里坤设立驻军大营,并派遣绿营官兵500名专门从事屯垦。据《平定准噶尔方略》载:康熙五十五年二月乙丑,康熙皇帝谕议政大臣等:“巴里坤、科卜多、乌兰古木等处种地之事,甚属紧要,若种地得收,则诸事俱易,著会议具奏。”经议政大臣会议商量,“又前者尚书富宁安奏言,哈密所属布鲁尔图古里克接壤之处,并巴里坤、都尔博勒金、喀喇乌苏及西吉木、达里图、布隆吉尔附近之上浦下浦等处,俱可耕种,应各令人耕种,给与口粮牛种”。此后,康熙皇帝下旨,“依议,著副都统苏尔徳前往管理”。这一年,清政府正式在巴里坤进行兵屯。康熙五十五年冬,苏尔徳奏言,“都尔博勒金、图古里克、喀喇乌苏所种地,并收获”。此后,巴里坤屯田规模不断扩大。康熙五十六年(1717)十月乙酉,康熙皇帝又命“侍郎梁世勋、海寿往督巴尔库尔屯田”。康熙六十一年(1722)五月,议政大臣等议覆靖逆将军富宁安的疏言,“今年巴尔库尔耕种青稞,用过籽粒二千石,至秋成,或可获粮二万石”。

清政府在巴里坤的屯田受西北政局形势的影响很大。雍正三年(1725)时,巴里坤屯田规模缩小,当年只下青稞籽种500石。据雍正四年(1726)三月靖逆将军富宁安奏,“去岁于巴里坤地方耕种青稞籽粒五百石”。雍正四年时,清政府进一步缩小巴里坤的屯田,当年只下青稞籽种300石:“今岁惟耕种籽粒三百石。将此所种三百石青稞籽粒,以每亩各一斗计之,丈量应种田共三千亩毕,遣派官兵,分给满洲、蒙古、绿旗官兵,臣富宁安自己、诸大臣、官员等捐助马畜,自三月初一日始至当月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等日,陆续耕种完毕。”此后,清政府撤销了巴里坤的屯田。雍正六年(1728)十月,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于雍正八年(1730)继续在巴里坤屯田:“又查巴里坤从前亦经屯种,每年收获俱在十分之外,则我兵赶后年三四月间将所留籽种,即在巴里坤酌量屯田,以为凯旋之用。”雍正八年时,清政府重新在巴里坤屯田,并于当年收获青稞11600石。雍正十三年(1735),清政府再次和准噶尔议和,巴里坤屯田也随之破产。


《清圣祖实录》和《清世宗实录》中,对康熙朝和雍正朝巴里坤的屯田收成有着明确的记载。不过,笔者将其与《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和《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对照后,发现《清世宗实录》中的记载存在一定问题。现一一列举如下:

1.据《清世宗实录》记载,雍正元年(1723)十二月己酉,靖逆将军富宁安奏报,“巴尔库尔地方屯田,收获青稞二万一千六十石有奇”。实际上这一记载并不准确,据《议政大臣和硕裕亲王保泰等奏议叙屯田多收之员折》载,雍正元年时,“满洲、蒙古、绿旗官兵官耕种子二千石,收青稞共计二万八百十二石三斗四升。臣傅尔(引者:应为宁,翻译有误)安自力耕收青稞七十二石,提督路振声自力耕收青稞六十一石二斗,总兵官杨昌泰自力耕收青稞六十一石二斗。自力耕收青稞共一百九十四石四斗。以上官耕自力耕收青稞共二万一千六石七斗四升”。据此可知,雍正元年巴里坤屯田实际收获为21006石7斗4升。

2.据《清世宗实录》记载,雍正二年(1724)九月戊辰,靖逆将军富宁安疏报,“巴尔库尔等处屯田,收获青稞一万二千二百九十石有奇”。这一记载并不准确,据《和硕廉亲王允禩等奏请议叙巴里坤路屯田官兵事折》载,雍正二年时,“满洲、蒙古、绿旗官兵屯种一千石种子,收获青稞共一万二千又五石九斗四升。臣富宁安自力种得青稞七十二石五斗,提督路振声自力种得青稞七十二石二斗五升,总兵杨昌泰自力种得青稞七十二石一斗,总兵田俊自力种得青稞七十二石二斗五升。以上自力种得青稞共二百八十九石一斗。以上屯种自种青稞共获一万二千二百九十五石四升”。据此可知,雍正二年巴里坤屯田收获实际数目为12295石4升。

3.据《清世宗实录》记载,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庚午,宁远大将军查郎阿奏报,“巴尔库尔、图呼鲁克等处屯田,收获青稞一万二千六百石有奇”。不过这一记载只是一个约数。据《署宁远大将军查郎阿等奏报雍正十年分巴尔库尔军营等处屯田收获数目折》载,宁远大将军查郎阿等奏,“窃查雍正十年巴尔库尔军营及土古鲁等处,共屯种青稞籽种三千三百京石,据报收获多寡不等,共收获京石青稞一万二千六百七十五石九斗八升六合六抄”。据此可知,雍正十年间,巴里坤和哈密所属土古鲁等处,共收获青稞12675石9斗8升6合6抄。

4.关于雍正十一年(1733)巴里坤的屯田收成,《清世宗实录》并没有明确的记载。据《清世宗实录》载,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庚申,宁远大将军查郎阿奏报,“巴尔库尔、塔尔那沁、图呼鲁克等处,屯田收获青稞共四万六千一百石有奇,哈密等处,屯田收获青稞共四千五百石有奇”。塔勒纳沁、图呼鲁克属哈密,而哈密屯田收获4500石。据此可知,巴尔库尔屯田收获为41600石。另据《署宁远大将军查郎阿等奏报本年屯田收成数量并请将监屯员弁分别劝惩折》载,宁远大将军查郎阿等奏,“大营东西附近各处原下籽种青稞四千京石,其收成之多者二十分,截长补短,合计十分四厘有零,共收获京石青稞四万一千六百二十六石九合八勺二撮”。由此可知,雍正十一年巴里坤的具体收成,为青稞41626石9合8勺2撮。



三、1717—1755年间哈密的兵屯


1715—1755年间,清政府在哈密的兵屯主要集中在塔勒纳沁、蔡把什湖等地。清政府在哈密的屯田始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康熙五十四年(1715),康熙皇帝下令“哈密地方可以耕种,应令将军席柱、尚书富宁安将西吉木、布隆吉尔等处勘明具奏”。康熙五十五年(1716),康熙皇帝下令“尚书富宁安等勘明哈密所属布鲁尔、图古里克接壤之处……俱可耕种……兵丁有愿耕种者,亦令耕种,俟收成后,以米数奏请议叙”。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政府正式在哈密“始募兵兴屯”。康熙五十七年(1718),哈密屯田收成显著。经侍郎海寿奏请,将哈密收获青稞收贮仓库,充裕军粮,“臣与富宁安新旧所垦都尔博勒津、图古哩克及回子扎萨克敏所种塔里雅沁地所余青稞,悉令备仓收贮,充给军粮。其郎中苏赫等急公耕种,请约计谷数所入多寡量予议叙”,康熙皇帝下令允行。不过,对于康熙年间哈密屯田的具体收成情况,文献中则无记载。雍正二年(1724)时,哈密收获屯粮1740余石。雍正年间哈密的屯田一直未停止过,这一时期哈密兵屯的重心在塔勒纳沁、土古鲁及盐池。雍正八年(1730),哈密屯田“获麦、青稞六千四百石”。雍正十一年(1733)四月,宁远大将军查郎阿奏报哈密各处所下籽种情况,“盐池下青稞籽种一百五十京石,土古鲁下青稞籽种四百京石,塔勒纳沁下青稞籽种二百京石”。不过,由于塔勒纳沁、土古鲁、盐池三处“地多砂磏,不甚肥饶,是以收成稍次”。十一月,查郎阿等奏报当年收成,“查塔勒纳沁收获京石青稞一千四百三十六石五斗五升,土古鲁收获京石青稞二千五百一十九石六斗三升七勺一抄三撮,盐池地更硗薄收获京石青稞五百六十五石七升”。此后,清政府逐步放弃了塔勒纳沁、土古鲁、盐池的屯田。
雍正十二年(1734)时,清政府派人查勘蔡把什湖的荒地,经查蔡把什湖共有荒地50000余亩。雍正十二年八月,大学士伯鄂等商讨蔡把什湖屯田事宜:“副将军张广泗等言,哈密蔡把什湖地方,委员勘得荒地五万亩,可屯籽种五千石,由榆树沟水口,开渠引水,足资灌溉。约估工三十二万,应即酌派兵力工作,每工日给银一钱,宜照所请行。”清政府采纳其建议。这一年,清政府开始在蔡把什湖试屯,“现在蔡巴什湖种地四千零六十五亩,麦地一千四百六十五亩,豌豆地一千亩,谷地一千六百亩;牛毛湖,归蔡巴什湖管理,种豌豆地二百零五亩;塔拉纳沁种地七千零三十亩,麦地六千四百三十亩,青稞地五百亩,胡麻地一百亩,共种地一万一千三百亩,收各色粮七千余石”。雍正十三年(1735)时,清政府派兵在蔡把什湖设屯耕种。档案资料载:“臣查蔡把什湖屯田,从前委员办理开渠引水,几费经营。自雍正十三年设屯以后,兵丁屯种每年收获谷、麦、糜三色粮七八千石,历年多寡不相上下。迨至乾隆七年改归回民承种。”
乾隆元年(1736),清政府将哈密官兵所屯14000亩地交由甘、凉、西、肃、安五镇营的官兵所种。到乾隆二年(1737),鉴于哈密兵丁所限,陕西固原提督樊廷奏请缩小哈密屯田的规模,只屯种蔡把什湖附近的10000亩:“陈礼等报称卷查原奏内开驻防哈密之兵,现有蔡湖垦地应酌量兵力就便屯种等因。查去岁防兵初抵哈密,接管撤兵种就夏秋各色田共一万四千亩。今岁屯田则系防兵自行耕种,酌量兵力,除派拨驻守卡伦、牧放马驼及安塘应差外,实可种田一万亩。”一直到乾隆六年(1741),清政府一直坚持在哈密每年屯种10000亩的规模。乾隆七年(1742)清政府又重新调整哈密的屯田,“蔡把什湖兵屯之地共一万数千亩,撤防之后,哈密止留兵二千名,不便再令屯种以分兵力,转误操防。经臣奏请将此处屯田就近租与哈密回民耕种,酌给牛具、籽种等项,秋后分粮,于兵食有益”。但清政府并未完全撤销哈密的兵屯,据川陕总督尹继善奏,“兵屯地亩除回民认种一万亩外,各营向在蔡湖种有余地三千亩,又在塔勒纳沁种地三千亩……塔勒纳沁地三千亩,地气寒冷,土脉硗瘠,每年收获无几,应停其种植。其蔡湖地三千亩,不便废弃,彼处原有驻防兵丁二百名,仍令屯种,所收屯粮照旧办理,与兵丁、公务均属有益。且屯种无几,兵力不致多分,就近力作,于驻防仍属无误”。乾隆皇帝采纳其建议,“均应如所请,行令该督会同永常等办理”。之后,清政府将之前蔡把什湖的10000亩土地交由维吾尔族人耕种。当地2000名驻防兵只耕种3000亩,“嗣因大军凯旋,防兵减撤,止留哈密防兵二千名,除分防三堡兵丁五百名,其余大小卡隘七十余处在在需兵,又有兵丁自种加粮余田三千亩,实难再分兵力种此万亩田地”。关于这点,前辈学者多未注意到。此后,哈密的兵屯亩数一直为3000亩,一直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后才发生变化。




四、结语


奏折作为第一手资料,直接记载了1715—1755年间新疆屯垦的相关情况。通过这些奏折可知,这一时期的新疆兵屯,并非专指绿营兵屯田,还包括满洲、蒙古、察哈尔官兵的屯垦,以及官员自力屯垦等。1715—1755年间的新疆兵屯,在清代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效地支援了前线的战事,减轻了转输负担。这一时期,吐鲁番、巴里坤、哈密的屯田收成,大部分作为了前线官兵的军粮。第二,这一时期的新疆兵屯,为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在新疆实行大规模的屯田奠定了基础。乾隆二十年(1755)后,吐鲁番、巴里坤、哈密所屯土地,许多都是在原来屯垦之地进行。同时,原先各屯区所修建的水渠等,也为之后的屯田提供了便利条件。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年第1期。注释略,文字有改动,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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