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滇云历年传》为中心
作者王丹,1986年生,云南大学中国边疆学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地址: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邮编650091。孙骁,1988年生,历史学博士,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研究院博士后,云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邮编650034。
清人倪蜕《滇云历年传》一书中关于清初云南改土归流的记载十分详细,概因当时作者居于云南,亲见亲闻之故。其中部分有关改土归流的史事更是史书中所仅见。相较于《清实录》《清国史》以及其他档案材料,倪氏建构了一种“官逼民反”的叙事模式,对改土归流时期的地方叛乱做出了与官修史书截然不同的历史书写。官修史书对于历史事件的记载,大多注重现实政治的需要,这是统治阶层为了塑造自身正统性和合法性的必行之策。而私修史书则较为自由,主旨自定,是非自主。但是自清朝建立以后,私修史书渐渐呈现衰落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清廷出于政治目的考虑,对私修史书进行较为严格的控制和打压,特别是在庄廷鑨私修明史案和戴名世《南山集》案发后,清廷对私家修史的控制愈发严厉。此外,清代采取文化高压政策,文字狱盛行,这也导致民间史学信息量大大减少,私家修史因而不彰。在此背景下,清代私家修史的规模不大,成书于清代的私史亦可谓凤毛麟角。私史的史料价值自不待言,而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相较于正史,私史的叙事模式和作者所秉持的写作立场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通过研究视角的转换和史料分析的深入,将不同史料对于同一事件的记录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更为深刻地反映出历史叙事成立的完整逻辑,从而拓展我们对既有认识的完善或重构。本项研究即是试图将这一理念应用到地方史研究中的一例,将私修史书与官方史书的叙事模式进行分析与比较,以彰显持不同立场的史家对同一历史事件的认识差异与内在关联性,并归纳出私修史书中“官逼民反”历史叙事模式的特征、成因及意义。
目前学界在讨论清代云南改土归流时最为关注的材料之一,即清人倪蜕所著《滇云历年传》一书(以下省称《滇传》)。此书著成于乾隆二年(1737),仿朱熹通鉴纲目体例,专载滇省之事,资料翔实繁重,是一部重要的清人滇史著作。笔者所探讨的具体对象是雍正五年(1727)至雍正十年(1732)间云南所发生的三起土司势力暴乱事件,即雍正五年镇沅刀如珍案、雍正八年乌蒙禄万福案、雍正十年普思刀兴国案。在官修史书的叙述中,这三次暴乱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具体过程和结果虽各不相同,但无一例外地表征出清初边疆族群与中原王朝之间存在着无可避免的矛盾,可以说土司势力对抗中原王朝的本质是政治结构问题。但在清人倪蜕私修史书《滇传》中,则对相关事件有着另一种认识——倪氏在对这三起暴乱事件进行叙写时,通过细节刻画,将这些事件都描述为流官苛政所致的官逼民反。由此,《滇传》实际上将暴乱问题的本质解释为政治压迫,是当事人在受到地方官员的欺压之后发动的反抗,这构成了一种异于官方话语的书写模式,为本文提供了材料基础和研究空间。
首先对官修史书中有关清初云南土司势力暴乱事件的内容依照时间顺序做一简单梳理。第一起事件是发生于雍正五年的镇沅刀如珍案。有关这一事件的记载散见于各类清代官修史书,相关内容大都比较简略。首先是《清世宗实录》卷56载:镇沅府猓贼,于正月十七日夜,纵火肆掠,威远同知署镇沅知府事刘洪度被害。随调元江协副将张应宗等,领兵前往,陆续获贼首刀如珍等五十余人,贼党百余人,招回夷民三千余户。得旨:猓贼聚众妄行,大干法纪。在事官弁,奋往效力,殊属可嘉,著交部议叙。其被伤官兵,著鄂尔泰查明,分别优恤。这则史料基本是依照鄂尔泰奏折内容收录,并附有世宗的处置意见。换言之,鄂尔泰奏折即是史官对这一事件进行书写的基本史料来源。据奏折原文可知,鄂尔泰对此事基本定性为刀如珍等人“杀官劫课,纵囚作乱”。这也成为后来《清实录》与《清国史》等官修史书撰写者书写这次事件的基本论调,即将此事视为猓人“纵火肆掠”。之后清兵平息暴乱,刀如珍等主要首领被擒。《清实录》还记载了此次事件的后续发展,在事件中被杀的威远同知刘洪度,最终则被视作因功殉难,于雍正六年得到清廷赠衔并施以公祭,其子得荫。《清实录》载:云南威远司同知刘洪度,查拿夷猓,遇贼被害。加赠知府衔,致祭一次,荫一子入监读书。这是《清实录》中关于刀如珍叛乱事件过程及后续处理的全部记述,不足200字。其间多次用到了“贼”来描述刀如珍等人,并称刘洪度“被害”。而对于暴动起因却只字未提。《清实录》的内容,是关于刀如珍案记述最主要的一种版本,明确反映了清廷对此事的定性,即将事件视做贼人叛乱。至《清国史》修撰时,对刀如珍案记载更为简略。仅在《鄂尔泰传》中有寥寥数语:《清国史》中这一记载仅仅提到了事件的梗概,并未做详述。但书写基调仍基本延续实录,反映出编撰者对事件的否定态度。其次是发生于雍正八年(1730)的乌蒙禄万福案。此事在《清实录》中记载较详: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折奏,官兵报捷、恢复乌蒙情形。查东川一路乌猓,性最冥顽,煽惑诸苗。江外则勾连凉山、下方、阿驴各贼,以为依仗。江内则纠合巧家营、者家海、以为党援。始于禄鼎坤,成于禄鼎新、禄万福,而东川之凡为禄氏凶目,起而应之……臣一面飞调官土兵丁,分为三路,分防会剿……随据韩勋,在莫都都地方,与贼血战一昼夜,杀贼数百,连毁四寨,贼众奔散。又在奎乡连战三日,败贼八千,杀贼二千余众,此镇雄一路之情形也。又据总兵官官禄、游击王耀祖等,前进东川,击败猓贼,烧毁十三寨,斩获甚众。又游击何元等,剿捕阿汪急罗箐,杀贼三百余人,贼哀求投降,搜擒男妇大小一百三十一口。又游击纪龙等,剿洗者家海逆猓,斩杀无数,此东川一路之情形也。又据哈元生,前进乌蒙。击败贼众数万。射死凶目黑寡、暮末,连踏贼营八十余座,直抵乌蒙,恢复郡治。此威宁一路之情形也。此段史料中多称禄万福等人为“贼”。史料前半段叙述乌蒙土司势力首领禄鼎坤等人联合滇东各地族人反叛;后半段则主要着墨于鄂尔泰及各部将领平乱的过程。文字并未专注于记录暴乱起因和发展过程,而是着力于描写鄂尔泰平乱的主要事迹。乌蒙地区改土归流的完成是鄂尔泰在云南任上最主要的政绩之一,鄂尔泰亦将平定乌蒙视作一项重要政绩,在奏折中极力宣扬平叛事迹,彰显功绩之意图十分明显。八月,乌蒙猓贼结凉山等蛮反,总兵刘起元被害,禄鼎坤侄万福与贼合。鄂尔泰饬诸将进讨,参将韩勋大败贼于奎乡,总兵哈元生复乌蒙司,攻克大关,与川兵会,十二月擒禄万福。相比《清实录》,此段记载更为简略,并未超出《清实录》中所述情节范畴。两种史料记述内容皆为鄂尔泰奏折中所述事迹。最后是雍正十年(1732)刀兴国案。《清实录》中对此事相关的记载较详,曰:署云贵广西总督高其倬疏报:普思逆贼刀兴国等,勾结夷众,叛逆不法。臣飞檄提臣蔡成贵、总兵官董芳、杨国华等,统领官兵,四面攻剿。贼首刀兴国及附逆之土目杨昌禄、李世藩等,皆经擒斩枭示。计前后擒获要犯并贼眷共五百余名,斩杀逆贼三千六百余名,招出投诚男妇四万二千六百余名。此外未获逆贼,据险负固,现饬总兵官董芳,穷搜严剿,务尽根株。(雍正十一年)云南普洱府属思茅土把总刀兴国勾苦葱蛮、煽元江夷攻普洱府城,通关大寨摆夷复附,苦葱蛮过阿墨江,犯他郎地方。其倬檄提督蔡成贵等分路进剿,擒其酋并贼属五百余,斩级甚重(众)。疏至报闻。对比高其倬就此事所上奏折大致可以看出,《清实录》与《清国史》中对此事的记载大多亦基本引述自高其倬奏折原文,内容偏重于书写平乱过程以及对暴乱者的惩处,文字基调也延续了高其倬奏折中的基本思想。仔细分析上述文献中对雍正年间三起土司暴动事件的叙述,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因《清国史·世宗本纪》中并未涉及相关事件的内容,仅在《鄂尔泰传》《高其倬传》等传记中有大致记载,这与正史编撰原则是基本相符的。但在写作内容的选择上,《清国史》对暴乱事件的过程仅做概述,而对平乱过程的记述却十分详细,尤其对当时具体统兵将领擒获、杀死暴乱者的数目记录十分精确。也就是说,官方史书记载暴乱事件的出发点在于宣扬将领功绩,因此平定暴乱的过程是最主要的叙述线索,至于暴乱发生的原因、暴乱过程以及暴乱者的身份背景则提及甚少。其次,官修史书对于历次暴乱事件持明确的否定态度。多称暴乱者为“贼”或“逆”,并将这些暴乱事件定性为反抗清政权的叛乱行为。例如称刀如珍案系“猓贼戕官焚掠”;禄万福案中的黑猓“性最冥顽,煽惑诸苗”;又称刀兴国案为“叛逆不法”。可以看出,“反叛”是官修史书对暴乱事件性质的基本认识。最后,在文献中可以看到,官修史书称发动这些暴乱的群体是“蛮夷”、“夷民”、“猓贼”等边疆族群,因此暴乱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暴民或者贼寇,而是目无君长的“苗蛮”割据势力。同为地方民变,发生于康熙六十年(1721)的台湾朱一贵反清事件,在《清实录》的叙述中即是以“奸民”称之,并未将其视为“蛮夷”。《清圣祖实录》卷293,康熙六十年六月癸巳条载:“台湾奸民朱一贵等,聚众倡乱。总兵官欧阳凯,率兵往捕,为贼杀害。”清代官修史书在同类事件中对反叛者使用了不同的称呼,这种区别反映出清代“蛮夷”在“中国”体系下与“华夏”不同的族群身份,实际上显示出官修史书一定程度上依然保有“夷夏有别”这一传统夷夏观念。清代官修史书在对历史进行撰写时,首要的目的是为政治服务。《清国史》的编撰者是站在清王朝的立场上来记录史事的,基本沿袭了《清实录》以及官员奏折原文等史料的书写基调与政治立场。具体在记述土司暴乱事件时,史家大致上采取了“清王朝对苗蛮反叛的平定”这一叙事模式,侧重于记录平叛的事迹,以此来彰显清王朝行为的正当性。这构成了清代官修史书对云南土司势力暴乱事件的基本历史书写。二 《滇云历年传》对云南土司暴乱事件的历史书写及其特点
较之官修史书,清代私修史书的叙事模式具有明显区别。如本文开篇所述,私修史书主旨自由,私史作者通常不以为政治服务作为修史目的,最大的特点是在文本中体现着较强的史家个人意志,因而在风格和叙述基调上有别于官修史书。倪蜕《滇传》一书即是清代私家著史的一种典型范例。在清代云南地方史研究中,《滇传》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原因有三:一是《滇传》专记云南史事,以时间为线索,结构十分完整,条理清晰。是书“仿朱熹通鉴纲目体例,自远古以迄简初,以事系年,纲目相从”。二是成书时间较早,据倪氏自序中所言,《滇传》撰成于乾隆二年(1737)。其时一批今佚文献尚存,书中引证了部分书籍内容,保存了许多珍贵史料。三是《滇传》所载康熙至雍正年间史实系倪氏亲历亲闻,系当代人著当代史。亲历者对历史的看法不同于后世史家,通常带有明显的个人意识。与后世史书所关注的宏大叙事不同,个体经历更强调细节与独立视角。这就与后世史家的观点形成了十分重要的对应和参照关系。此外,倪蜕在雍正年间曾任云南巡抚甘国璧的幕僚,有机会接触和了解部分事件当事人的情况,还能掌握相关资料,这就为《滇传》写作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史料来源。因此,《滇传》对云南历史,尤其是康雍年间的云南史事有相当深入的记载,书中用大量笔墨描写、记录了土司暴乱事件的具体细节,是清初云南地方史研究中不容忽视的珍贵资料。《滇传》与本文直接相关的内容是第12卷,所记史实时间起雍正元年至十三年(1723—1735)《滇传》成书时间为乾隆二年,距离历次土司暴乱发生的年代尚不足十年,事件当事人大多仍在世,资料也理应较为原始翔实。因此,该卷所述内容应该仅仅是经过了倪氏的个人加工,史料价值极高。《滇传》体例仿《通鉴纲目》,书中关于土司暴乱事件的历史叙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记载官方视角下的史事发生时间和梗概;第二是从个人角度对事件细节进行重述,并以传闻、逸闻作为补充。第一部分的内容与官方史书的记录相去不远,因而第二部分才是本节所关注的重点。下文以《滇传》中资料为据,兼对比《清国史》等官方史料中的部分内容,分析《滇传》的叙事模式,并归纳倪氏对云南土司暴乱的历史书写特点。其一,镇沅刀如珍一案,《滇传》约记有700余字,对于清兵进剿的过程未做太多细述,且对地方流官以及统军将领的评价极低。相反,对于刀如珍等人则着墨极多,将刀如珍塑造为一个揭竿而起的边民领袖形象,这显露出倪氏对暴乱者及其行为持同情态度。关于案件的起因,《滇传》首先写道:镇沅土官刀瀚参革,为洪度署府事。夷民既苦汉法繁委,洪度又方信用颇张,私谓:“丈量虽未邃行,而归流新府,田土宜清。”故山陬水澨,寸寸而粮之。且谕:“三月为期,照亩上价。逾期不上,入官变卖。”又洪度不修廉隅,不饬仆隶,暴虐夷庶。甚至沿路索夫,兼要折贴水火夫供应。上下先纳班钱,背送薪炭菜蔬,亦有费用。冤愤难堪,激发思变。可以看出,倪氏首先将威远同知刘洪度勾勒为一个典型的贪官形象,并将暴乱发生的直接原因指向此人。文中接连出现了“信用颇张”、“不修廉隅”、“暴虐夷庶”等负面评价,这些描述或与刘洪度在历史上的真实行为大体相符——可对此做补证的是,鄂尔泰奏折中也提及了当时探查者所提供的暴乱起因:“或称署府刘洪度编粮苛刻,或称洪度家人勒索钱粮、威逼寨民,致奸民同谋不轨。”这不啻为《滇传》的记载增加可信度。除刘洪度以外,倪氏对此事中清军将领的描写也大多趋于负面。例如率军进剿的总兵孙弘本,《清实录》中称他在此事中“实心效力,劳绩懋著”。而《滇传》中记载孙弘本在此事中的另一番行为:后有人言威远黑倮本系同谋为变,乃复遣总兵孙洪本往征之。威远人惧,匿菁中,洪本发炮火击杀之,毋虑数千人。洪本旋即抱病死。可见,倪氏对此案中无辜死难的威远百姓十分同情,而至于总兵孙弘本,尽管并未直接对其进行评价,但将其突然病死一事与他滥杀无辜的行为联系起来,足见倪氏对其品行其实是十分不齿的。从上述两例不难看出,《滇传》对此案中清廷官员和将领的评价整体上是持否定态度的。而另一方面,倪氏对暴乱事件的全过程则不惜笔墨进行了十分细致的描写,所记过程十分曲折,颇有戏剧性:冬时于菁林中宰羊歃血,饮酒订盟……正月初,间运军器于府内外者不少,俱以府操为名。十七日夜,洪度方与亲友为叶子戏,忽有人叩宅门……外哗甚,火光起。洪度即灭灯,而贼已入,无少长尽杀之。惟留厨人一名,盖凡遇夷人送供应来者,每怜而饮食,识其恩,故得不死而导之行……乃敛署内数十尸为一处,焚之于园门口。举洪度尸曰:“官也。”以两桌合而焚之庭后……防兵素鱼肉夷,故杀死几尽……总督遣副将张应宗率兵往讨。刀瀚之母命孙刀辅宸赍印迎接于军前。兵至镇沅,贼首刀如珍等皆说仇愤已泄,情愿受缚就诛。张将乃获百余人,旋还镇。这段文字完整记述了刀如珍一案的始末,从行文中不难体会到,暴乱者在倪氏笔下已然成为了出于“冤愤”而被迫起事的受害百姓。刘洪度的暴虐是导致这起暴乱发生的核心原因。刀如珍等人发动暴乱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泄仇愤”。《滇传》将这次暴乱描绘成一次有目的、有计划的仇杀行为,暴乱的性质与官方史书中所记述的“反叛”具有明显的区别——暴乱者攻击署衙并杀死官员,但他们没有提出明确的政治诉求,更不以推翻清朝统治为目的。刘洪度在事件中是一个为恶不仁者,刀如珍等人正是为了反抗这种恶行才会铤而走险聚众作乱,而最终结果则以清廷镇压收尾。倪氏将整体叙事走向描绘为一种“压迫—反抗—镇压”的过程,以一种典型的“形式论”(指通过对事件进行客观再现和精确描述而解释)的方法来对历史进行分析。这构成了海登·怀特所谓米什莱式的“按隐喻解释并按浪漫剧进行情节化的历史”,具体表现为“本质上的美德对抗极端的邪恶而进行的斗争”。这种“善”、“恶”的区分,是以倪氏本人的道德标准作为尺度的——孙弘本之死即明确反映出倪氏对善恶道德的一种隐喻。这也折射出倪蜕身为一名传统知识分子,所保有的强烈伦理意识。倪氏将具体的历史事件置于此种伦理道德的视域之下进行审视,这在后文述及其他案件时亦有所表现。其二,乌蒙禄万福一案。此案发生于雍正八年(1730),据《滇传》成书时间尚不满十年。和刀如珍案的记述类似,倪氏对此案的记录,也是从暴乱起因开始的:先是,禄鼎坤犯事,以鲁甸奔滇,当事受之……其子万福,即万富,先同鼎坤来,而起元抚为子,后与其弟万贵俱在省城……不知何时潜去乌蒙,上下俱不知也。是年春,鼎坤未明密荐之事,意甚怏怏。既行至果子园,其子及头目数十人来送别,密约:“在乌探伺,倘有不虞,则趁机为变,则我归有日矣。”……会总兵刘起元素贪暴残忍,先与知府陆世宣仁暴不合,谮之,调大理府去。世宣去,而后来者无不与之俱矣。夷民之马,上者官索之,中者兵需之。不幸而妻女可观,无不嬲也。凡有薪炭,兵役轮抽,以为“过税”。旧时酋目向来自贵,今见工匠务须下马,迟则楚捶加之。大关通判刘镇宝丈量田地,苛刻为能。教授李焜管督城工,迂疏繁碎。子是远近夷民皆无生之气,有死之心,遂阴与万福等合谋。上文中记载的禄万福案起因较为复杂,其中主要包括两个原因:一是土司禄鼎坤等人作为保守势力代表,为谋求自身利益而密谋哗变;二是由于流官刘起元、刘镇宝、李焜以及当地驻军“贪暴残忍”、“苛刻为能”,在当地鱼肉百姓,民众苦不堪言,从而激起民变。改土归流是中原王朝开发西南的最高形式和归宿,杨庭硕指出:“从中原汉族的立场来说,经营西南总抱有自己的直接目的和利益要求……从中原汉族经营西南的目的出发,大致可以分成前后相承的四个阶段:过境开发,羁縻开发——代理开发,委托开发(土司制度)——间接开发和直接开发……直接开发往往以‘改土归流’作为开发的最高形式和归宿。”故而《清国史》将暴乱描述为土司势力与国家政权力量的对抗,这在正史编撰者看来是无可厚非的,它反映出中原王朝对边疆暴乱事件的直观认识。而《滇传》则不然,从上段史料中可以看出,倪蜕实质上是从边疆地区的角度来叙述改土归流的历史,在《滇传》的书写过程中,他更关注边疆地区自身的历史背景和特点,由于写作立场不同,《滇传》对于禄万福案最终也做出了与官修史书完全不同的记述。和刀如珍案类似,《滇传》也明确指出官员的暴虐行为是引发禄万福暴乱的核心原因。所以在暴乱发生后,暴乱者所针对的对象也并非国家政权,而是地方流官本人,《滇传》在后文中记载:适是月十八日为起元寿辰……至二十五日黎明,城中哗,外有数千人围城,而万福等密引蛮贼亦至。刘起元乘骡逃,游击马秉伦等皆巷战死。夷贼先使人守前任陆世宣碑亭,曰:“吾恩主之名在焉,敢有损伤者死。”乃获刘镇宝,掌其颊、与之杖、夷其足、加之械,曰:“田地皆吾世业,汝何见而丈量之?折罚之?诸刑皆汝之惯施于百姓者,故今遍尝之。”忽一年少挥刃断其头于械上,曰:“此人凶恶,疾死为宜耳。”……李焜知不能免,坐于堂,贼入而杀之。同时被杀者候补知县寨枝大、司狱陈天锡。而刘起元逃至荔枝河,为贼追而杀之,割其首而去。此段文字中,有两处内容十分值得关注:首先是暴乱者对不同官员的态度。通过前文可知,《滇传》先指出陆世宣与刘起元两人“仁暴不合”,在刘起元的谗言之下,陆世宣去职调往大理。至暴乱发生时,暴乱者“先使人守前任陆世宣碑亭”,并宣称“敢有损伤者死”,以此来体现当地民众对“仁”官陆世宣的敬重和感念;而对于刘起元、刘镇宝等“恶”官,暴乱者则用一种以牙还牙的方式来进行处置,他们或被施以酷刑,或被追杀而死,无一得免。这里所体现的是暴乱者一种朴素的“复仇”心理以及“善恶”尺度,如前文所述,《滇传》中对此类事件的描写皆是以倪氏本人的伦理意识作为标准和出发点的。其次要关注的是暴乱者对于刘镇宝的诘问。从文中可以看出,暴乱者最主要的“冤愤”是对刘镇宝等人苛刻丈量土地以及为政暴虐不仁的不满。应该说,《滇传》中所记述的此类暴动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反对苛政,因此《滇传》并没有将这些行为视为“反叛”,而是以一种典型的“官逼民反”的叙事模式来加以阐释。这一点与官方史书在叙事结构和立场上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三起暴乱是发生于雍正十年(1732)的刀兴国案。在《滇传》中,刀兴国被描述为一名顺从的土官:茶山于攸乐设同知,思茅设通判。而鞭长不及处,仍以土目刀兴国为土千户。有所征敛,则顺气行事,唯唯百诺,靡反唇也。“顺气行事”又“唯唯百诺”,这与《清实录》所称的“逆贼刀兴国”形象当然是不同的。既如此,刀兴国又为何会发动暴乱呢?《滇传》接下来记述道:兵差络绎于途,酒不待熟,鸡不及成,蛋且三分一枚矣。而署总兵李宗膺方旌节行边,囊橐之余,陶铸跖、蹻。夷歌四起,已失好音。记述中先指出,地方差役官兵的压榨使得地方民众在歌谣中出现了非议,但这还并不足以催生出暴动,《滇传》又记述了接下来的事情:乃普洱府知府佟世荫有志过山,聚粮三月,遂召兴国而告之。兴国免冠顿首曰:“总督风行草偃,民力已竭,似未能连奉后车,请待之明年。夷人例不肯卖鬻儿女,茶又归官,借贷路绝,惟牿牛圈豕,以为贡献之地耳。”世荫不然,而斥逐之。悍吏捽其胡而起。顾冠,冠已掷之外。方欲就胡床坐,门卒踢之去。兴国乃大怒,褫其补服曰:“死耳,乌用此为。”科头跣足,上马迳行。感慨号众而盟,仍约弗劫库,勿破城,但以得杀二人为徇,无他望也。从这段内容可以看出,真正令刀兴国决心率众暴乱的原因是普洱知府佟世荫及其下属逼迫刀兴国所属部众缴粮甚急,且用极端恶劣的行为侮辱了他。这一行为最终使得刀兴国“号众而盟”,发动了暴乱。刀兴国的目的很明确,不为劫财破城,仅仅是“得杀二人为徇”。但是刀兴国最终并未如愿,佟世荫与李宗膺二人因升迁,分别调离了普洱。而随着清军展开围攻,刀兴国等人最终被捕杀。《滇传》对后续事件的记载依然延续了既有的“浪漫剧”基调,在暴乱发生后,李宗膺与佟世荫两人也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死去:后李患颈疮,大如斗,日令人以棒槌数千百下,乃始小快,不逾时又须槌矣。如此几两月而死。佟拟弃毁官文书,于碍军机,坐绞监候。《滇传》所记载的这次暴乱的起因,本质上与刀如珍、禄万福两案是相似的,但特殊之处在于此案中的土官本人也是地方官员苛政的直接受害者。刀兴国的身份是土千户,是一名国家官吏,但他在面对上级流官的压迫时,也同样无法保障自身权益。他顺从的性格和唯唯诺诺的行事方式并未让这一情况有任何改观,正相反,这些表现使得流官对他的压迫变本加厉。也就是说,在《滇传》的书写中,土官与“夷民”在面对政治压迫的时候所处的境遇是别无二致的,“夷”作为一个族群整体,在清代整体国家策略中,所拥有的政治地位是低层级的、不平等的。倪氏的这一写作模式深刻体现出了他对于“夷”这样一个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整体族群的底层关怀。综上,通过对《滇传》中有关三起土司势力暴乱的记载的分析解读,可以发现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滇传》在记述土司暴乱事件时,是以“官逼民反”作为基本的叙事模式的。这一点前文已多次提到,不复赘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种叙事模式实际上反映出了倪蜕所秉持的“大一统”思想原则。在“大一统”观念之下,倪氏认为夷民的身份已经发生了转变,夷民其实就是“云南百姓”。正因为如此,在他笔下土司暴乱都被诠释为官员苛政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暴乱的性质本身不是“反叛”,因此暴乱者不是与中原王朝对立的异民族割据势力。正是倪氏所坚持的“大一统”思想让这种“官逼民反”的叙事模式在《滇传》中最终得以成立。第二,《滇传》对上述暴乱事件的记述,与官方史书有所不同,其视角首先是立足于边疆区域的。也正因为如此,《滇传》在书写上述事件时,往往着眼于暴乱的起因和暴乱者的具体行为,并有意无意地将暴乱事件的起因归咎于流官的暴虐与苛政。这种视角与叙事模式在有关清代改土归流的史料中是独树一帜的,对于脱离“中原中心”视角具有莫大意义。第三,倪氏本人始终保有强烈的传统伦理道德意识。这一情况使得《滇传》的整体叙事是以“浪漫剧”的形式来完成的,受到欺压的百姓与暴虐流官的对立贯穿了事件始终,暴乱者的结局自然是伏法受诛,但另一方面作为“恶”势力代表的官员,也往往是以获罪被贬、被杀,或者因异病而死的结局告终,这映射出倪蜕的道德评判倾向。综观三起案件的叙事,可以反映出倪氏本人对于遭受“恶”官势力挤压的暴乱者的际遇是怀有同情态度的,这也是《滇传》中“官逼民反”这一叙事模式之所以会产生的基本原因。第四,《滇传》的写作多采用叙事方式,极重细节,尤重人物刻画,不惜用大量笔墨对人物形象、动作及语言进行描述。而相应的,倪氏往往极少对历史事件的性质和意义做出任何直接评价。实际上,他的主观评价恰好是通过对历史事件的叙述来完成的。也就是说,倪氏将云南土司势力暴乱记述为“官逼民反”的冲突事件,以此将他对此类事件的态度和历史认识蕴藉在《滇传》的整体叙事中。徐文德先生就此曾做过分析称:“文中数处言及民夷之变,多以其因归于官吏之贪酷,于此中亦可见其史观也。”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倪蜕本人的写作风格使然。明清以来话本小说的兴起与成熟深刻影响了当时文人的创作风格,诸如“官逼民反”、“善恶有报”等观念在清代话本小说中是极为常见的,且在民间有一定的思想基础,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或许是《滇传》偏重于道德评判的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滇传》极重叙事,应当是由于当时私家修史者的不利处境所致。清代施行文化高压政策,文字狱频发,私家修史者往往因言获罪,或许正是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滇传》才采取了这种“以叙代论”的写作模式,这实为倪氏曲笔。这绝非《滇传》的缺陷,恰是它最具特色的优长之处。《滇传》一书中“官逼民反”叙事模式的产生,源于清代西南地区特殊的历史背景。云南位于清朝版图西南,与中原区域相比,其边疆特质是十分突出的。在整个清前期,清廷对西南地区进行了不遗余力的开发,这一过程深刻影响了云南历史的整体走向,即由边疆式的发展模式向中原式的发展模式进行演变,具体体现为长时期的改土归流与文化交融,这一过程通常被称作“边疆内地化”或“边疆—中原一体化”。经过这一过程,云南地区不再是“蛮夷之地”,而是成了中国政治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蛮夷”也就不再是“蛮夷”,而是成了“云南百姓”,是清朝治下的地方民众——这是明代以来中国作为统一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历史进程。在此背景之下,《滇传》没有将当地暴乱事件书写为羁縻制度之下土司势力对中原王朝的反叛,而是将其描述为云南民众与不法官吏的对立所造成的局部冲突。这说明倪氏在书写《滇传》的过程中,对“云南百姓”的国民身份首先是明确予以了肯定的。进而言之,“官逼民反”叙事模式实际上反映出倪氏本人强烈的“大一统”观念与国家认同意识,这一点相比《清国史》等官修史书中“蛮夷叛乱”这种以“夷夏有别”观念为前提的叙事模式而言,毫无疑问是具有巨大的进步性的。此外,《滇传》成书于云南,对史事的记述摒弃了“中原中心观”这一传统的历史观念。雍正时期对西南地区大范围的改土归流本身是当时清王朝的必行之策,《清国史》作为官方史书,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地位,因此它对改土归流过程中土司暴乱事件的记载也成了后世史家认识改土归流进程的基本来源,“平叛”成了此类历史事件的书写核心。而《滇传》对于清廷的平乱过程则不甚重视,反而以大量笔墨书写暴乱者的心态、行为和面貌,旨在突出边疆地区的文化、政治特点,“官民冲突”成了《滇传》对相关事件的书写核心。由此可以看出,《滇传》更多地关注地方族群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的具体反应和民众心态,这种认识显示了倪氏所持有的“边疆中心观”的历史观念。清代云南土司暴乱事件仅是云南地方史的微小一例,但借由这一例证可以看出,只有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之下审视历史,探究不同史观影响下对同一段历史的不同书写,才能深刻把握历史事件的全貌,理解其起源与发展进程,并以此为基础,更好地展现细化、具体的历史图景。综上所述,《滇传》作为一种清代私修史书,它所记述的清代云南历史,具有十分明显的独立性,其书写目的在于表达作者自身的历史认识。倪氏在《滇传》自序中道:“秦汉而后,宋元以来,阅历之时不少,甲子之混恒多。考古者每失于后先,证事者时迷于亥豕。此吾滇云历年传之所由作也。嗟呼,野史编年,视吾家之东庄居士,详慎何如?旅堂削牍,较昔人之北梦琐言,曼衍而已。”可以看出他的写作目的是独立而明确的,是为解“甲子之混”、“证事者时迷”而作的。倪氏自称《滇传》是《北梦琐言》这样的小说家言,是“野史编年”,这种态度无疑是自谦的。相比之下,官方史书则更偏重于为政治目的服务,维护统治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其首要任务。因此两者在功能上实际上是互补的。私修史书对于史实的记录极大丰富了历史事件的细节,为我们评价历史时提供了不同的角度和更广泛的史料来源,也为我们认识历史真实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与可能。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年第2期,文字有改动,注释从略,引用请参照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