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为继承房产,将继母告上法庭,继母则向继子讨要赡养费。一对母子、两场官司。继子女是否拥有继承权?是否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与赡养关系。
案情速递
一对母子 两起诉讼
继承的优先级
本案中,斯某生父并未留下遗嘱,按照《民法典》继承篇关于继承的继承方式,没有遗嘱的按法定来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母子之间的赡养关系由抚养关系决定
《民法典》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判决
深层矛盾
析产继承案件先判定遗产的范围
这是一个析产和继承复合案由的案子,析产继承案件要先判定遗产的范围。斯某生父名下的这套房子是购买于继母和生父的婚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归继母所有,剩下50%才是属于斯某生父的遗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判定遗产范围之后再去找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斯某生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父母已经去世,继承人只剩配偶和子女。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当事人情况可不均分份额
《民法典》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实际情况裁量的遗产分割判决
综合考虑各方经济条件,陈女士有退休金,身体没有重大疾病,有房居住,且生父突发疾病,去世的时候年龄不大,继子斯某实际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法官最后按照均等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本案。
基于各方暂时都拿不出钱进行实物分割,在当事人都同意按照分份额这种方式来处理的情况下,最后判决继母得房产2/3的份额,继子得1/6的份额,女儿得1/6的份额。
份额多的一方可现金补偿份额少的一方
在实践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更希望拿份额更多的那一方补偿给份额少的那一方现金,哪怕拆借或者许诺一个时间把这钱补给另一方,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落地。本案是基于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一种按份共有状态下共同持有,达成了一致。但是实际上房子是由继母女居住,斯某不可能进来住,继子的权利很难兑现。
律师提醒,类似官司有条件兑现的一定要兑现,最好不要弄成按份共有的状态,会引发后续一系列纠纷。各方当事人需要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这件事情才可能得以实现。
赡养案的判决
赡养案的判决结果为从起诉月,即2020年的10月份开始,基于对陈女士经济状况,身体条件,居住条件以及继子的经济状况考虑,继子斯某每个月支付陈女士800元的赡养费。
两个案子一审结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赡养案件的矛盾
赡养案件多由情感诉求引起
赡养是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的:经济帮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很多子女由于工作忙碌,加上疏于体会老人的心情,对老人没有尽到照料慰藉的赡养义务。其实儿女在多安抚父母的情况下,能减少很多类似的矛盾。
《民法典》第1067条
亲儿不赡养 老太起诉继子女
抚养关系与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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