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39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78件、修改法律的60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的1件。议案的内容涵盖宏观调控、市场监管、金融财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归类后,共有74个立法和执法检查项目。2011年3月15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国务院21个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商议议案办理工作,委托相关部门提出议案初步处理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部门提出的议案初步处理意见逐个认真研究、并在对重点议案深入调研或向代表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草案)。10月9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56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及处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2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2件。
二、 35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起草单位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意见,并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3件
2. 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议案1件。
3. 关于修改广告法的议案5件。
4.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4件。
5. 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5件。
6. 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议案4件。
7. 关于修改建筑法的议案3件。
8.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2件
9. 关于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议案11件。
10. 关于制定电信法的议案1件。
三、 对25件议案提出的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调研或起草工作的11个立法项目,建议抓紧工作,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审议计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4件
11. 关于修改煤炭法的议案2件。
12. 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议案1件。
13. 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3件。
14. 关于修改会计法的议案1件。
15. 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5件。
16. 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2件。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1件
17. 关于制定航道法的议案4件。
18. 关于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的议案2件。
19. 关于制定国债法的议案1件。
20. 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2件。
21. 关于制定军人保险法的议案2件。
四、 对76件议案提出的52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对相关立法开展深入调研论证
(一)对40件议案提出的21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
22. 关于制定社会信用法、信用法、征信管理法的议案4件。国务院正在制定的《征信管理条例》覆盖了议案提出的主要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争取条例早日出台,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3. 关于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议案2件。建议加快《贷款通则》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24. 关于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进一步完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5. 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3件。建议有关部门在对议案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先出台相关法规,待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修改证券法。
26. 关于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有关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法规的制订中认真吸收议案所提意见。
27. 关于制定西部大开发促进法的议案1件。建议按照中央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我国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
28. 关于制定互联网法、互联网产业发展促进法、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信息安全法的议案5件。建议抓紧制定电信法、《信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开展立法调研,为制定相关专门法律创造条件。
29. 关于修改保险法、增加保证保险制度的议案2件。建议保监会抓紧制定有关保证保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保证保险产品及有关业务发展。
30. 关于制定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商业网点法的议案2件。建议抓紧制订出台商业网点条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并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推动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商业网点的规范发展。
31. 关于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法、工资法的议案3件。正在制定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方面的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等问题已有考虑,建议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早日出台。
32. 关于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的议案1件。虚拟财产包括很多方面,有些已经列入相关法律的财产保护。制定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国际国内都没有成熟的模式,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探索、积累经验。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修改的电信法草案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及虚拟财产保护等内容,建议加快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33. 关于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法的议案1件。建议认真总结《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执行情况与实践经验,并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4. 关于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改招标投标法的议案3件。建议先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5. 关于修改劳动法,解决工伤补偿等问题的议案1件。议案所提工伤补偿及保险先行支付等问题社会保险法已做规定。
36. 关于制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促进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通过制定有关境外投资条例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再根据条例实施情况适时研究论证立法问题。
37. 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2件。建议先通过进一步落实法律相关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8. 关于修改公司法,解决公司僵局法律程序,以及公司变更登记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法律程序的议案2件。建议有关部门先通过完善公司登记等相关规定,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9. 关于制定非全日制用工法的议案1件。劳动合同法设专章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特别规定。关于保姆等家庭雇工法律调整问题,拟通过研究起草《家政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加以规范。
40. 关于制定不动产征收法、不动产征收交易法的议案2件。建议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和条例实施情况,统筹考虑制定不动产征收法问题。
41. 关于制定项目融资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等内容。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工作,建议根据议案要求,结合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进一步开展项目融资调研,提出相关对策。
42. 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法的议案1件。物权法已对物业管理作了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也增加了相关内容,建议通过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二)对36件议案提出的31个立法项目,建议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 关于制定航空法的议案2件。建议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航空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低空通用航空器的管理工作。
44. 关于制定航运法的议案1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草案,建议在对议案提出问题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草案起草论证工作。
45. 关于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议案2件。建议有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议案提出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46. 关于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2件。目前城镇集体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统一纳入商事主体立法,还是单独进行集体经济立法,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有关部门按现行法律,研究解决当前城镇与乡村集体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7.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法的议案1件。建议从完善法规、标准和落实法律规定两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8. 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有关养老保险部分规定的议案1件。建议在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时,考虑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9. 关于制定城市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规,认真做好城市管理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50. 关于制定外汇法的议案1件。建议结合我国资本项下外汇可兑换进程,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51. 关于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法的议案1件。建议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改革,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立法建议。
52. 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议案1件。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措施,促进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在今后启动个人独资企业法修订时,研究采纳议案的意见。
53. 关于制定新的外商投资法,废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议案1件。为保持外资政策的稳定,建议继续深入开展调研工作。
54. 关于修改电力法的议案1件。建议理顺采用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上网和就地售电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待有关政策措施成熟,适时修改电力法相关规定。
55. 关于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编制“十二五”时期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过程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56. 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2件。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等工作中,重视和研究议案的意见。
57. 关于制定环境税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开征环境税的论证评估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58. 关于制定流通产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加快流通领域规范发展及其法制建设十分重要,建议有关部门开展市场流通综合立法调研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59. 关于制定发展规划法的议案1件。该法草案正在起草中,建议加快工作进度,在起草工作中充分吸收议案意见,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提出进一步立法建议。
60. 关于制定电子政务法的议案1件。建议深入研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研究提出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立法的工作思路,同时先期研究制定电子政务规范和规定,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61. 关于修改公路法的议案2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颁布实施,建议根据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出修改公路法的具体建议,并继续采取措施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62. 关于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
63. 关于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的问题主要应通过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解决,建议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关注并努力推动解决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问题。
64. 关于修改海商法、增加港口经营人专章或制定商港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港口经营人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65. 关于制定航天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论证,积极稳妥地推动航天立法工作。
66. 关于制定LED产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建议认真落实促进LED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同时积极研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的可行性。
67. 关于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法的议案1件。建议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完善制度,把好的政策规定吸收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中。
68. 关于修改价格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完善价格法配套规章的同时,深入开展价格法修改论证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9. 关于制定海洋经济法的议案1件。建议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待条件成熟时考虑海洋经济立法问题。
70. 关于制定装备制造业振兴法的议案1件。建议结合议案意见,做好装备制造业振兴法的立法论证工作。
71. 关于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研究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物权法规定适时提出制定法律或法规的具体意见。
72. 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1件。电子商务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要求,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提出具体立法意见,解决现存问题。
73. 关于修改劳动法,完善极端气候条件下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高温高寒条件下的劳动保护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做好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五、 1件议案提出的1项执法检查建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74.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开展了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检查组已于本次会议向常委会作了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1年10月10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 2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 戴仲川等30名代表(第365号议案)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免征额、减少合并级次、扩大级距和降低边际税率,实行“少级次、宽级距、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李东生等35名代表(第469号议案)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增加外籍专业人士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条款,吸引外籍人才来华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6月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议案所提内容已通过修法基本得以解决。
二、 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35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建议起草单位在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意见,并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3件
2. 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7号议案)提出,现行房地产管理法存在一些缺陷,如征收国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程序不够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不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不规范等,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部2008年启动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草案并于2010年7月上报国务院。草案对议案所提问题已有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修改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审议。
3. 姜健等31名代表、金长荣等31名代表、刘庆宁等31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邵峰晶等33名代表(第36号、第59号、第339号、第380号、第479号议案)建议修订广告法,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发布准则,强化媒体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规范网络广告、名人代言广告行为和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医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该局于2004年启动广告法修改工作,已于2009年8月将修订草案稿报送国务院,议案所提内容,特别是对医药广告、网络广告等内容和规范均作了具体的规定,目前该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待修改协调完毕即可上报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广告法修订对规范市场秩序十分必要且已列入规划,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修改协调工作,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4. 姜健等31名代表、王麒等30名代表、刘庆宁等31名代表、戴仲川等31名代表(第43号、第260号、第340号、第366号议案)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费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超出法律规范范围,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消费者保护措施,并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局已于2010年4月组织拟出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代表所提建议,包括消费者的界定和权利、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消费维权的协作机制、消费纠纷解决、缺陷产品召回、消费者协会的名称和定位、法律责任等内容,在修订送审稿作了充分吸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该局已于2004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并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向国务院上报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下一步拟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增加产品召回的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两部门抓紧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修改的相关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
5. 姜健等31名代表、孙工声等45名代表、郭荣等33名代表、周逢民等30名代表、傅企平等31名代表(第50号、第395号、第397号、第453号、第566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改革,现行预算法与目前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预算管理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修改预算法。国务院法制办认为,预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财政部已组织拟出修订草案,送国务院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国务院审议。议案所提建议已在修正草案得到充分吸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建议抓紧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审议。
6. 章联生等30名代表、王小同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戴仲川等30名代表(第97号、第131号、第133号、第346号议案)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适当下放延期缴税审批权限、调整追征期、增加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强化税款追缴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该局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拟在起草工作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草案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7. 哈丽妲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116号,第136号,第501号议案)提出,建筑法缺乏对业主的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也存在管理不严等问题,难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建议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建筑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该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部已组织拟出建筑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为解决法律修改前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该部正在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的实施力度。财经委员会建议住建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建筑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协调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并支持该部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8. 左红等31名代表(第393号议案)提出,目前部分理财产品,尤其是私募产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各种理财产品的监管标准不统一,私募基金长期处于缺乏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容易带来潜在风险。建议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财经委员会同意议案所提意见,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成起草组,起草出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正进一步修改完善,议案提出的扩大基金法调整范围、建立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等问题,草案已予以采纳,并将在下一步修改工作中继续研究采纳议案所提意见,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2件
9. 徐景龙等31名代表,褚君浩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闫傲霜等34名代表,张晓燕等32名代表,许金和等32名代表,柏广新等33名代表,杨军等31名代表,王法亮等30名代表,杨伟程等32名代表,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7号、第60号、第140号、第246号、第274号、第356号、第371号、第475号、第481号、第483号、第557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房价上涨较快,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制定住房保障法、基本住房保障法、公民公寓法,规范政府住房保障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住房保障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该部已组织有关部门拟出法律草案,内容包括住房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保障房建设和管理以及农村住房保障等内容,目前正在就草案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完善,争取尽早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起草单位抓紧草案修改协调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认真吸收代表所提建议。
10. 廖仁斌等30名代表(第227号议案)提出,近年来电信立法工作进展缓慢,草案对电信市场竞争监管、三网融合、用户信息的保护、电信普遍服务、电信设施建设及保护等内容虽有所涉及,但仍显不足,建议修改完善,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审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电信法草案对议案所提问题虽已有涉及,确也存在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等问题,拟在下一步配合有关部门修改草案时,充分吸收议案建议,尽快完善草案。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信部意见。
三、 对25件议案提出的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调研或起草工作的11个立法项目,建议抓紧工作,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审议计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4件
11. 徐景龙等30名代表、章联生等30名代表(第11号、第96号议案)提出,煤炭法实施以来,我国煤炭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该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建议尽快修改。国家能源局提出,2005年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九部门成立修订起草小组,修改形成煤炭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议案所提意见已在修订稿中作出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结合议案所提意见,抓紧修改协调草案,待草案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 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6号议案)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确立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并对有关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现行产品质量法的部分内容确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改,赞成议案提出的对产品缺陷定义进行修改、延长诉讼时效、进一步明确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等意见,拟在下一步组织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时吸收议案意见。财经委员会认为,当前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确实需要修订产品质量法。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抓紧开展法律修订的研究准备,及时启动具体的修订工作,并争取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3. 陈舒等35名代表、左延安等30名代表、吕忠梅等34名代表(第89号、第196号、第442号议案)提出,近年来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出现,迫切需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严格规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进行修改。该局自2003年开始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12月将修订稿报送国务院,议案所提内容在修订稿中均有体现。财经委员会认为,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议案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协调工作,尽早提请审议。
14. 章联生等30名代表(第98号议案)提出,现行会计法存在缺乏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界定等问题,影响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建议修改会计法,并对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财政部认为,议案所提意见具有很好的指导价值,建议将会计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部将根据规划抓紧进行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意见。
15. 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35号议案)提出,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时间太短,对员工和企业带来许多不利,建议修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左延安等30名代表、于文等30名代表、刘玲等30名代表、朱国萍等33名代表(第190号、第267号、第396号、第420号议案)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增加劳动合同概念和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加强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实践中员工频繁跳槽,既有个别劳动者诚信履约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该部将根据检查报告的要求,及时启动对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
16. 左延安等30名代表、许世辉等30名代表(第194号、第355号议案)提出,商标申请中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异议、囤积商标等问题,对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也不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法修改已有多年,随着经济发展,商标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商标法。该局已组织拟订出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送审稿对议案所提恶意申请、恶意异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自行注册商标规范等问题也有所考虑。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商标法修订协调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1件
17. 周平等30名代表、王龙芳等31名代表、窦希萍等30名代表、杨光成等30名代表(第56号、第185号、第186号、第457号议案)提出,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水运的需求及要求越来越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越来越复杂,航道立法欠缺带来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建议制定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认为,尽快出台航道法非常必要,该法作为“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度立法计划。财经委员会认为,水运在我国货物运输中承担的比重最大,航道建设和维护所涉及的部门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进行航道法的立法评估工作,建议加快工作进程,尽快将其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抓紧研究起草出台。
18. 阎寿根等32名代表、赵刚等30名代表(第141号议案、第423号议案)提出,目前军民融合发展工作存在部分地区和部门有关人员国防意识和观念不强、国家投资不足,社会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兼顾国防需求不够、军地沟通渠道和通报方式没有制度化等问题,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财经委员会提出,近几年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单位就军民融合立法问题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课题论证,并积极考虑适时提出纳入相关立法规划的建议,议案所提内容拟在立法中认真研究采纳。
19. 孙桂华等30名代表(第215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国债法,明确规定国债发行种类、发行量、用途的听证制度,积极推动发行“农村基础教育长期国债”和“农村基础建设长期国债”。财政部认为,目前国债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牵头组织研究具体立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20. 阎寿根等30名代表、仇小乐等30名代表(第300号、第441号议案)提出,特种设备存在危险性和危害性,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目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法制基础总体薄弱,一些事故隐患未得到整治,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尚未全面形成,建议加快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年度审议计划。财经委员会认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预防和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迫切需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组织拟出草案,正在继续修改协调,草案分别对调整范围、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审议计划,早日提请审议。
21. 黄嘉祥等38名代表、郑功成等38名代表(第424号、第455号议案)提出,军人保险法制建设滞后,法规效力和层次偏低,没有妥善解决军人在执行各项军事任务中遇到的伤亡等职业风险损失、退役职业转换过程中养老医疗等社会风险损失、军人职业特殊性带来的配偶随军失业等问题,建议尽快完成起草工作并提交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财经委员会认为,军人因职务活动而构成的风险或损失应由国家统一承担或给予补偿。对军人在职期间配偶就业、退役后的养老医疗保险衔接等问题进行立法是必要的,军队有关部门已组织拟订出军人保险法草案,建议将军人保险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年度审议计划。
四、 对76件议案提出的52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深入调研论证
(一)对40件议案提出的21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
22. 徐景龙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刘卫星等30名代表、金志国等30名代表(第12号、第138号、第559号、第478号议案)提出,目前社会信用观念依然薄弱,逃废债行为屡有发生,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罚机制不健全,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准入也缺乏规范。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信用法、征信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积极探索征信市场管理、改善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快相关立法,由于信用立法包涵的内容极广,宜先出台征信方面的立法。该行已组织拟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09年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继续研究修改。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尽早出台上述条例,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3. 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51号议案)提出,目前相当部分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建议尽快出台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周建元等30名代表(第436号议案)提出,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推开。从试点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维持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公安局等五个部门并行监管,既不利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建议以立法形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民间借贷行为迫切需要有效引导和规范。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组织开展新型金融组织试点,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设定,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下一步,将充分考虑代表的立法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贷款通则》修订工作,拟通过通则修改,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制度环境,解决议案所提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意见,建议抓紧研究修改,尽快出台修订后的贷款通则等法规,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24. 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52号议案)提出,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实践中非金融支付机构主体法律地位不清,支付清算行为缺乏充分法律依据,客户资金安全保障不力,信用卡套现、洗钱等行为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建议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法,重点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网上洗钱等问题,保证资金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的条件、在支付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沉淀资金的管理以及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基本覆盖了议案所提的主要问题。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办法进行完善并制定配套措施,同时,拟对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问题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的意见。
25. 黄志明等31名代表、杨晓嘉等33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第76号、第378号、第381号议案)提出,我国的资本市场已从新兴、转轨中逐步走向成熟,近几年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市场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议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修订证券法,增设红利与亏损条款、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拓展证券范围、调整证券衍生品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的立法授权、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该会正筹备证券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拟将该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纳入评估范围,将按照议案提出的建议,在评估基础上为法律修改提供建议。议案所提增设红利与亏损条款等问题,拟在借鉴境外优先股制度设计基础上,通过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法规的办法来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证监会的意见。
26. 刘道崎等30名代表(第94号议案)提出,市政公用设施至今缺乏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市政事业中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管理体制也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建议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我国已制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市政管理法规,排水和污水管理、公共交通等行业立法也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该部将在上述条例出台后,总结实践经验,适时提出市政公用事业法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建部的意见,建议在相关条例的制订中认真吸收议案意见。
27. 谢东钢等31名代表(第107号议案)提出,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的条件比较成熟,建议制定综合性的西部大开发促进法,并提出了草案建议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原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于2006年组织拟出西部开发促进法建议稿上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我国需要对不同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制度建设予以统筹考虑,目前该委正抓紧研究起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拟继续加强研究沟通,把中央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较好地反映在条例中,并积极推动其早日出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28. 周晓光等30名代表、王纪年等36名代表、沙振权等30名代表、邱玫等33名代表、莫照兰等30名代表(第129号、第170号、第231号议案、第232号、第473号议案)提出,信息技术作为当代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新生产力,已经成为关系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战略技术,整个社会对信息网络系统已经形成强烈依赖。目前,我国互联网安全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信息安全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黑客袭击、网络病毒、网络欺诈、网络盗窃、网络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网络运行与公共财产安全,建议制定互联网法、互联网产业发展促进法、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信息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由于信息安全涉及面极广,目前出台综合性法律尚需进一步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研究起草出信息安全条例讨论稿,议案反映的大部分内容已在讨论稿中得到体现,下一步该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修改完善工作。议案反映的互联网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问题,现行制度已有不同程度的规范。公安部建议抓紧制订《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然后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积极稳妥地探索综合性立法方案。国务院新闻办建议尽快出台电信法、信息安全法,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并推动互联网管理基础性立法研究工作。财经委同意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国务院新闻办的意见,建议抓紧出台电信法、《信息安全条例》及相关规章,有针对性地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开展立法调研,为制定相关专门法律创造条件。
29. 金颖颖等30名代表(第130号议案)提出,为了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建议修改保险法,增加关于保证保险制度的规定。袁敬华等32名代表(第502号议案)提出,保险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违背保险法“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有的保险公司一次性发放的养老金低于其购买该险种按规定缴纳的保费。建议修改保险法,增加“长寿养老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保险法已有关于保证保险的规定,为进一步解决议案提出的“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保险”问题,该会已拟订《关于加强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拟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发布。对于客户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低于已交保费总额的情况与保险产品特点和客户选择的领取方式有关。该会拟根据议案所提问题对相关办法进行总结研究,适时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同意保监会的意见。
30. 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34号议案)提出,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无法可依,各地有关管理体制适用政策也差别较大,存在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以及盲目重复建设等现象,建议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制订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39号议案)提出,目前商业网点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矛盾日益突出,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网点法。商务部提出,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先后发布了规范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考虑商业网点建设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件不够成熟,建议先出台条例。该部已组织拟订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商业网点条例(送审稿)》,并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申报列入“十二五”立法计划,两条例将分别对相关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准入、经营以及管理体制等问题作出规定。该部将积极工作,推动其尽早出台。财经委员会建议商务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问题,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条例的出台,推动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商品网点的规范发展。
31. 张庆伟等31名代表(第168号议案)提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协商机制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立法效力有限,难以深入推进,建议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法。程惠芳等33名、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302号、第474号议案)提出,目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已经成为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建议制定工资法,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工资增长和收入分配提供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覆盖面窄、现有规定约束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就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立法已具备一定基础。该部正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拟对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和保障机制、工资宏观调控和管理等做出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也将在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立法准备工作也在积极进行。该部拟在上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法规出台并实施取得经验后,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早日出台。
32. 张庆伟等31名代表(第169号议案)提出,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及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建议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从国际国内经验看,对网络游戏,特别是虚拟财产方面都还没有成熟的立法模式。网络游戏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欧盟和香港等,大都从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保护力度等方面保护虚拟财产。制定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法需要进一步研究、积累经验。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修改的电信法草案,已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及虚拟财产保护等内容,建议加快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33. 张庆伟等32名代表(第247号议案)提出,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存在新建筑未达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改造举步维艰、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缺乏有效的节能激励措施等问题,建议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2008年国务院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建立、规划编制中民用建筑节能要求、项目建设中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将认真总结条例执行情况与实践经验,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住建部的意见。
34. 屈雅君等30名代表(第266号议案)提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不仅分立,且在许多具体操作规则上存在差异,导致政府工程的招投标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建议以招标投标法为主导,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孙建国等30名代表、高明芹等31名代表(第303号、第477号议案)提出,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既可以是出资方,又可以是招标人,同时还是监督主体,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到位,对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也不明确。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统一招投标监管模式,并规定相关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议案反映的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困难情况确实存在,但政府采购法已做了相应处理。该委组织起草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将进一步厘清两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在维持现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留出空间,并明确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律责任,充实其他相关内容。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
35. 孙建国等30名代表(第301号议案)提出,当前法律对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无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内容不够详细,在实际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纠纷时,各地做法不一,建议修改劳动法相关条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议案提出的工伤补偿等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已作规定,该部将对该规定实施后工伤补偿及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具体案例和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后,适时提出制定实施办法或司法解释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
36. 刘沧龙等30名代表(第372号议案)提出,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为我国对外投资创造了历史性战略机遇,但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海外并购依然存在“制度性障碍”,建议制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促进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境外投资的报批核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待遇,消除民间资本在国外投资的制度性和体制性障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赞同议案的意见,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牵头成立了有多部门参与的“走出去”相关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该委已组织拟出《境外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在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上升为法律。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37. 秦希燕等32名代表(第379号议案)提出,现行破产法公告体系存在程序漏洞、方式不明确、缺少公告次数和期限的规定等问题,建议修改破产法,完善破产公告体系。尤全喜等31名代表(第454号议案)提出,现行企业破产法未明确管理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法院执行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建议修改补充。财经委员会认为,议案提出的内容对于完善破产程序是十分必要的。由于企业破产法实施时间不长,一些问题尚在进一步显现中,对修改企业破产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积累经验,适时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对于议案提出的完善破产公告程序、明确管理人相关权利问题,建议先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方式予以解决。
38. 刘平建等30名代表(第382号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及相应程序,规定法院指定监管人制度,确定公司解散条件,明确恶意股东归责原则,规定对股权收购价格争议的判决办法。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470号议案)提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实体错误经法院纠正后,因程序障碍仍不能实现撤销变更登记的问题。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使法院对公司变更登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决定在一定程序及时限内直接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公司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议案所提问题对于完善公司法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司法修改时间不长,全面修改公司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积累经验。对于议案提出的对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修改建议应通过细化相关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先通过完善公司登记等相关规定,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9. 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472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非全日制用工法,解决季节性用工、乡镇私企用工、临时性辅助性用工以及家庭雇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为了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等特点,劳动合同法设专章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特别规定。议案提出的保姆等家庭雇工法律调整问题,该部正对实践情况进行调研总结,拟通过研究起草《家政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加以规范,待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专门立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40. 张淑琴等30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476、第554号议案)提出,现行强制搬迁程序和补偿方式存在诸多欠缺,建议制定不动产征收法、不动产征收交易法,规范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与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前者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也正在修订。建议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结合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和条例实施情况,统筹考虑制定不动产征收法,以全面规范议案所提其他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
41. 杜波等34名代表(第480号议案)提出,目前各地政府普遍采用BOT、BT、ABS等各种项目融资方式作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措施,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存在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间责权不清,融资渠道单一,项目法人资信标准不统一,融资方式选择不当,项目监管效率低下、地方政府回购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议制定项目融资法,降低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完善项目融资制度,规范项目融资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为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及各部门、地方政府出台了部分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等内容。近几年为进一步解决项目融资问题,该委目前正在进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工作,下一步将根据议案建议,对项目融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建议根据议案要求,结合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进一步开展项目融资调研工作,提出相关对策。
42. 赵家军等31名代表(第482号议案)提出,目前物业管理纠纷多发,且涉及主体较多,现行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建议制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物业管理作出了较多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也增加了不少内容,议案关于物业欠费纠纷、业主共有权益纠纷等问题在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规定。该部拟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把《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强对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总结,通过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等措施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二)对36件议案提出的31个立法项目,建议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 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4号议案)建议制定航空法,实行空域分类管理,建立安全管控体制与航空服务保障体系等。杨国海等38名代表(第421号议案)认为,低空通用航空发展迅猛,违法违规飞行增多,危及军民航飞行安全,存在利用低空航空器肇事的现象,建议制定航空法,完善低空通用航空管理制度。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航空法制定对经济社会和民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民用航空法出台前,已着手研究拟定航空法,因各方意见不一致,改为出台民航法。目前,国家空管委(总参)已经起草出航空法(征求意见稿),但有关部门对立法主体、空域管理体制等认识尚不统一,仍在协调修改中。该局将继续推动国家空域管理体制改革,为航空法立法和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积极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民航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航空法调研论证,争取早日统一意见,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低空通用航空器的管理工作。
44. 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5号议案)建议制定航运法。交通运输部提出,2009年该部重新启动航运法草案起草工作。已确定对该法与航运基本制度相关的14个专题进行研究,拟在研究基础上,争取形成航运法送审稿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意见,建议在研究拟订草案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
45. 杨子强等30名代表、高小琼等33名代表(第53号、第114号议案)提出,目前在我国金融行业存在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充分、代客理财业务运行不规范、内幕交易和欺诈事件频发、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大和客户隐私泄露严重等问题,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的基本要求。2009年以来,人民银行对金融消费领域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部分分支机构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目前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困难较大。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由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议案提出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46. 张兆安等30名代表(第58号议案)提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规已滞后于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实践,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也仅限于局部范围,建议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陈秀兰等32名代表(第409号议案)建议制定专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陆续出台和修订完善,我国针对不同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对企业进行立法已初步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别按合伙企业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是否还需要按所有制进行分类立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城镇集体企业法作为按所有制划分企业的立法,有待上述立法思路确定后方能进行,目前对此需作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该局在研究议案所提意见的同时,先按现有法律出台办法,研究解决当前城镇与乡村集体企业存在的问题。
47. 任玉奇等30名代表(第75号议案)提出,为节约用地拓展城市空间、加强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等,需要修改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中所提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与技术标准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落实不够的问题。目前,该部已发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配套法规,目前正在起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分办法》等,一些地方也制定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住建部将继续加快配套法规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待进一步积累经验后再考虑修改城乡规划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8. 黄志明等31名代表(第77号议案)提出,社会保险法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修改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需要有一系列法规、规章的配合,该部目前已出台11项配套法规政策解决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支付能力差异问题。议案提出的修改社会保险法条文的意见涉及社保基金存入国有银行的问题,已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做了规定。关于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以不同缴费标准缴费参保问题,《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将参保人员缴费多少与养老金待遇水平挂钩。该部将在今后制定和修改相应配套法规政策时,继续完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
49. 薛少仙等32名代表(第87号议案)提出,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文明,建议制定城市管理法,对城市空间界定、提高市民素质等进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方面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制定时间早,加之情况变化,有些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制定城市管理法、把城市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十分必要。由于城市管理涉及内容较广,该部将在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的同时,结合议案的意见,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城市管理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50. 薛少仙等31名代表(第88号议案)提出,我国外汇管理存在法律位阶较低、体系框架不完善等不足,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建议制订统一、规范的外汇法,规定外汇管理基本目标、原则、管理模式和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责等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议案提出的制定外汇法,完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意见十分重要,过去有关部门已组织拟订外汇法草案,因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外汇可兑换尚未实现而暂时搁置,拟在国家推进资本项目外汇可兑换进程中考虑外汇管理法的制订。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外汇局的意见。
51. 苏文金等30名代表(第93号议案)建议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法,将厦门、珠海、杭州等地开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到全国立法层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后提出,总体赞同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及建议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立法的意见。由该委牵头编制的《重点领域改革规划(2011―2015年)》的草案对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改革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作了具体部署。但这只是从改革的角度进行的安排,对于这方面的立法因涉及内容较广,且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尚需进一步研究,待形成思路再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52. 章联生等31名代表(第95号议案)提出,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合法投资人的界定、对委托及聘用管理人的义务与权利的平衡、对债务清偿请求的有效年限,委托或聘用管理者的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建议进行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我国自然人通过设立非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了广大投资者投资的创业热情,对促进这类市场主体投资、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有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修改。该局拟在总结个人独资企业发展与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建议在启动个人独资企业法修订时认真研究采纳议案的意见。
53. 周先旺等30名代表(第109号议案)提出,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一些内容落后于现行公司法,建议将上述三法中有关公司组织的内容融入公司法,将三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有关投资准入、促进和管理等内容重新整合为新的外商投资法。商务部认为,适时调整三法势在必行,其调整方向和方式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步骤稳步推进,目前该部拟启动修订三法的前期调研工作,拟根据调研情况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为保持外资政策的稳定,调整上述三法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建议抓紧前期研究工作,适时提出具体建议。
54. 南存辉等30名代表(第132号议案)提出,供电专营制度使采用可再生能源分步式发电企业难以通过直接售电给终端用户获得较高电价,限制这种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与普及,建议修改电力法相关条文。能源局认为,供电专营制度已不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使分布式发电就地售电面临法律障碍,尽快修改电力法十分必要。能源局将积极推动电力法修订工作,理顺分布式发电上网和就地售电机制,同时研究出台促进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试点,开放低压等级电网,不断完善分布式发电发展的政策环境。财经委员会同意能源局意见,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分布式发电发展的政策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尽快推动电力法修改工作。
55. 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37号议案)提出,由于公共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公共服务的发展目标不明确,缺乏统一规划,工作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公共服务整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急需完善有效的制度安排,议案所提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但目前进行立法的条件不够成熟。该委正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时期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拟在此工作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在规划出台实施的基础上考虑相关立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
56. 左延安等30名代表、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195号、第471号议案)提出,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都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但由于立法比较分散且权属性质不明确,保护力度不足,建议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分必要。该局199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类型。正在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有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该局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出台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问题,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等工作中,重视和研究采纳议案意见,切实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7. 杨亚达等31名代表(第197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制度,虽然对于遏制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总体效果不理想。建议制定专门的环境税法,发挥环境税收对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自然生态、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社会和谐及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财政部赞同代表提出的适时开征环境税的建议,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研究开征环境税”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底形成了环境税开征方案,目前正积极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上述部门研究开征环境税方案的同时,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抓紧环境税法的论证评估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58. 王佐书等32名代表(第214号议案)建议制定流通产业促进法,加强政府服务和促进职能建设,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市场秩序,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商务部赞同议案制定流通产业促进法的建议。为推动流通立法工作,该部2010年专门成立市场流通立法工作小组,制定了加强市场流通基础性立法的工作方案,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流通产业促进法纳入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认为加快流通领域发展及其法制建设十分重要,由于流通产业涉及面极广,如何立法尚需进一步论证,建议商务部结合议案内容在研究市场流通体制及其法制建设思路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59. 孙桂华等30名代表(第216号议案)建议,制定发展规划法,明确编制主体的权利义务,合理界定各级各类规划的定位,明确发展规划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并将土地和城乡规划纳入调整范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赞同议案意见。发展规划法的起草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该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发展规划法草案,正在修改完善,议案内容已在草案中有所体现。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发改委抓紧研究起草工作,适时提出进一步立法建议。
60. 王茜等30名代表(第268号议案)建议制定电子政务法,并对相关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制定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推动国家电子政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研究制订国家信息化法或国家信息化条例作为上位法,电子政务法作为专项法。该部将设立专项研究课题,深入调查研究,摸清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全面梳理分析已有法律、规章涉及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相关内容,研究提出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立法的工作思路,同时先期研究制定电子政务规范和规定,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基础。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
61. 屈雅君等30名代表、张立勇等30名代表(第273号、第555号议案)提出,公路是国家公共资源,只能服务社会,而不应成为盈利工具,更不应成为利益集团、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生财利器。目前存在收费公路过多、以各种借口获批的收费名目繁多、收费标准过高且种类复杂、批准收费的政府职能部门多、获批收费公路的门槛过低等问题。建议修改公路法相关条款,从源头上治理“公路腐败”。交通运输部赞同议案提出的修改公路法的意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确需进行修改和完善。国务院对公路问题一直很重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代表提出的问题,该部将根据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出修改公路法的具体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意见,建议在法律出台前继续采取措施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62. 马杰等32名代表(第283号议案)建议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工资保障、职业技术培训、农民工组织等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我国正在抓紧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已制定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体可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
63. 赵林中等31名代表(第299号议案)提出,目前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社会、法律环境不尽如人意,企业的自主权、财产权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建议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法。财经委员会认为,我国已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中分别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做了规定。议案所提问题目前应主要通过严格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解决。财经委员会拟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实施,解决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问题,并结合议案所提问题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64. 李令红等34名代表(第304号议案)建议修订海商法增加港口经营人专章或制定商港法。交通运输部赞同通过修订海商法的相应条款解决港口经营人问题,近期正就《鹿特丹规则》对海商法的影响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拟在此基础上启动修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65. 李朋德等30名代表(第367号议案)提出,我国航天活动正步入常态化和产业化,正在从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发展,建议尽快出台航天法。国防科工局认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对航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关部门的意见也开始趋同,该局作为航天行业管理部门,将协商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联合成立航天法研究论证组,对航天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范畴等问题开展研究论证,积极推动航天立法进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认为,我国航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为积极稳妥地推动航天立法工作,建议成立研究论证组抓紧进行调研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的意见,建议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研组,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66. 王燕文等35名代表(第394号议案)建议制订LED产业促进法,从建立行业标准、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加强LED照明产品在公共工程的应用和推广、加快制订税收补贴政策四方面入手,推动LED产业在新一轮国际产业发展竞争中抢占先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我国少有针对某一具体行业进行促进的立法案例,2009年《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从产业政策层面为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目前正在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工业转型升级“十二五”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都明确将攻克LED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装备,提高LED应用的经济性作为发展重点。该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家发改委《落实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积极落实各项重要工作措施,同时加强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合作沟通,积极研究制定促进LED产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行性。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
67. 韩再芬等30名代表(第414号议案)提出,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开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制度建设和法律体系的缺失,各地执行时出现一些偏差。建议制定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农村养老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范围,并对制度模式、资金来源、待遇和享受待遇条件作了原则规定。由于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在试点,覆盖面有限,制度运行中的问题正在逐步显现。该部将结合议案所提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好的做法在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中加以吸收,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沿着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发展。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68. 郑杰等34名代表(第419号议案)提出,价格法规定的有些制度调控范畴有限,价格干预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地方政府及时、迅速地处理突发价格事件,在立法理念和具体条文表述上与WTO规则也有一定的差距和冲突,建议修改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根据我国经济转轨和经济发展情况,着手对价格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赞成议案对法律修改的相关意见。该委将积极做好调研论证等工作,推动修法取得进展。在修法出台前,还可以就个别项目出台配套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相关问题。财经委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建议在完善价格法配套规章的同时,深入开展价格法修改论证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9. 刘纪林、阎红志等30名代表(第425号议案)提出,为了开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局面、把握国家海洋合作与竞争的新趋势、应对国家海洋权益面临的新挑战、拓展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建议制定海洋经济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议案关于海洋经济发展立法重要性、必要性和方向性的意见。我国已出台多部涉海法律和配套行政法规,但在陆海统筹协调、海洋综合管理和长效机制保障等方面仍存在着法律空白。该委拟在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先研究制定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待条件成熟时,再将相关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国家海洋局认为,海洋经济立法意义重大,下一步该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机制、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及其问题等开展前期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海洋局的意见。
70. 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500号议案)提出,我国装备制造业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对外依存度高、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建议制定装备制造业振兴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国务院的《关于加快振兴装备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总结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研究制定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该部成立以后,正在加紧对制定装备制造业振兴法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待形成思路,即着手相关的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建议结合议案意见,做好装备制造业振兴法的立法论证工作。
71. 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541号议案)提出,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该法实施三年多来,这一工作仍分散在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制约了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发展。建议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成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赞同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考虑目前不动产分散在各部门登记的体制,核心登记的具体内容和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财经委员会认为,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和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是必要的。由于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研究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适时提出制定法律或法规的具体意见。
72. 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556号议案)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分散、层级较低、漏洞较多,难以适应迅猛发展的形势,建议实行综合立法方式,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商务部同意议案所提意见,为规范电子商务工作,该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正在组织起草网上交易管理的法律文件。下一步,将从立法、标准、信用等方面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并加强调研,为研究起草电子商务法做准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完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着力。立法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信息安全方面法律的研究与制定,以及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类法律使之适用网络环境。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两部门意见,电子商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要求,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适时提出具体立法建议,解决议案所提的问题。
73. 邸瑛琪等30名代表(第560号议案)提出,极端气候使苦战高温高寒的职工面临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威胁,1960年颁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缺乏法律责任和强制性规定,在高寒条件下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尚无规定。建议修改劳动法,完善极端气候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高温高寒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根据国务院职责分工,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高温高寒条件下的劳动保护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温高寒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五、 1件议案提出的1项执法检查建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74. 姜健等31名代表(第42号议案)提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社会上一些人对该法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法律出台后又遇到国内外经济环境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尤其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增长减速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难度加大,有的地方还发生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给该法实施带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财经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常抓不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开展了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检查组已于本次会议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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