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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
卫法监发[1998]第13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10月23日,以川卫监便(98)字第063号函转来成都市卫生局成卫防(1998)4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可参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和以往我部对此问题所作出的行政解释执行。
1998年11月17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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