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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2017)

2017-10-02 财政部 律道湾湾说法

财税〔2017〕52号

 

银监会、保监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三、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19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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