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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

2017-10-24 最高人民法院 律道湾湾说法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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