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

2017-10-28 最高人民法院 律道湾湾说法

(法释〔2001〕18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76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5月3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