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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关于做好《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1-26 律道湾湾说法

内地各运输航空公司,香港、澳门特区各航空公司,各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下发的《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第99号令)已于2008年3月12日公布,并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该《实施办法》是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民航总局同意,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颁布的,具体内容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网站(www.mps.gov.cn)或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网站(www.caac.gov.cn)首页法律法规栏目浏览下载。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Advanced Passenger Information,简称API)是指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将其搭载的旅客(机组人员)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目的地国家的政府部门,以便边检站在旅客(机组人员)实际入出境前进行信息预录入和预查控,以达到快速通关,简化通关手续的目的。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公司)被指定为航空公司通过SITA网络或互联网发送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的数据接收、存储和管理联系单位;航空公司将通过国际航空电讯协会SITA网络将预报信息发送至:PEKKN1E,或通过国际互联网将预报信息发送至http://adapis.travelsky.com/。

 

预报信息包括航班信息和航班载运人员信息,其中航班信息包括:航空公司及航班号、入境前的最后一个起飞机场、入境后的第一个到达机场、计划起飞日期时间(当地)、计划抵港日期时间(当地)、旅客或机组成员人数;航班载运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证件类别、护照证件号码、护照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旅客或机组人员、是否过境)、最初登机机场、最后下机机场。预报信息的具体格式见《API中国实施指南(试行)》,可从公安部政府网站(http://www.mps.gov.cn/)首页浏览下载。

 

各航空公司在准备工作中有何疑问,可与中航信公司联系,中航信公司将负责解答。

 

中航信公司联系人:胡海生,联系电话:010-62508296,传真电话:010-82861520,电子邮件:api@travelsky.com。民航局运输司联系人:杨杰,联系电话:010-64091353,传真:010-64013829,电子邮件yang_jie@caac.gov.cn。

 

中国民航局运输司  

 

2008年4月1日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2008年2月1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2日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发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便利国际航班及搭乘国际航班的人员入境、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预报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 航空公司预报信息的内容包括:航班载运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证件号码、护照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

 

第四条 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通过国际航空电讯协会SITA网络或者国际互联网将预报信息发送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指定的地址。

 

第五条 入境航班航程在两小时以上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一小时三十分钟前预报信息;航程不足两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四十分钟前预报信息。

 

出境航班,航空公司应当在该航班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办理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前预报信息。

 

第六条 航空公司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经营的国际航班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入境、出境提供便利。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拒不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罚决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

 

第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护照证件号码”,是指旅客或机组人员持用的有效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号码;

 

“人员类别”,是指旅客或者机组人员。

 

第十条 经营往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航班的航空公司预报载运人员信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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