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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
公复字[1995]10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省机动车修理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报告》(粤公(报)字[199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查控犯罪,防止机动车修理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成为销赃、窝赃的渠道,有必要将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但是,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哪种行业可以纳入特行管理,要由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国务院颁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前,你省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人大立法予以解决。
此复。
公安部
1995年12月19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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