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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2017-11-30 公安部 律道湾湾说法

公安部公通字[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条例》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要全面理解、严格执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和认真把握。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条例》列为人民警察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人民警察的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各人民警察院校,要将《条例》作为学员的必修课。人民警察上岗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以及岗位与业务培训也都要将《条例》列入培训的内容。

 

二、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院校要组织人民警察和学员开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训练。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训练科目,安排好训练内容,通过组织观摹、实际演练,提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训练要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使用武器,要制定专门的训练计划。

 

三、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保障人民警察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全体人民警察,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加强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执法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教育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建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要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原则,要特别强调《条例》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大意义。要使广大公民了解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要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人民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要限期收回。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携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略)

 

公安部   

 

19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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