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85]公发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各地公安机关在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靠行业职工,在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行业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城乡经济十分活跃,旅店、旧货、印铸刻字和修理等行业成倍增长。这些行业原来主要是国营、集体经营,现在个体经营的越来越多,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也逐年增加。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漏管、失控现象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旅馆等特种行业落脚藏身和进行盗窃、诈骗、赌博、卖淫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突出。在新形势下,对管理特种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一些管理制度和方法已不适应。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经征求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从多年来的实践看,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修理等技术的普及,有关部门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应该适当调整。为了使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把必须管的旅馆等特种行业认真管好,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是:旅馆业(包括经菅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对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用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其他有必要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改革特种行业开业审批制度。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不再进行开业审批。为便于公安机关掌握情况进行管理,经营特种行业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报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不参与审批工作后,对于特种行业开业必须具备的安全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请有关部门在开业审批时掌握。
有些地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定特种行业开业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的,是否改变原来的规定由政府决定。
三、明确特种行业管理的职责。经营特种行业,安全工作要由行业自己负责,行业的负责人要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为了充分发挥行业的自主权和积极性,要允许行业针对不同情况设置不同形式的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安全责任制,采用不同的内部安全制度,不要强求一致。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给予指导协助,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四、改进登记管理方法,严密登记管理制度。为了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和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凡经营特种行业的必须坚持登记制度。旅馆的住客登记,以掌握旅客基本情况为原则,登记方法应力求简化。接待境外旅游的宾馆、饭店,登记方法还要符合国际通用做法。刻字业对刻制单位公章要进行登记。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公章,须先到公安机关备案;集体、个体企业刻制印章,凭工商营业执照到刻字店刻制。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对收购的物品要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对旅店的治安管理,主要是检查督促和帮助旅馆落实安全制度,依靠行业治保积极分子,布建耳目,深入调查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可疑情况,有重点、有目标地及时进行查处。今后,对住店旅客一般不再进行普遍的查房、查铺。
公安机关要针对行业不同特点,研究改进查控违法犯罪人员的方法,改革旅馆不分大小一律送店簿的制度,支持和推广行业应用现代化技术设备进行管理的经验。公安机关与行业之间逐步组建报案、查缉犯罪分子的通讯网络。
五、要做好对行业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这是严密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关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靠行业的党政组织,对行业中接待顾客等重要部位的验证登记员、估价员和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专业训练,使他们掌握专业知识,增强责任感,提高识别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能力。
六、充实特业管理力量,建立专业队伍。特种行业管理政策性、业务性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任务繁重,公安机关必须有一支足够数量的懂业务、懂政策、会管理的队伍。市、县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都要根据行业的多少配备专业干警。大、中城市和特业比较集中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要建立相应的特业管理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派出所分管特业的治安民警要象户籍警一样落实责任制。特业管理干警要进行专门训练,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特种行业的名称只在内部使用。旅馆、刻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今后对外按其行业属性该称什么就称什么行业,不再统称特种行业。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上述意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全国未修订出新的管理办法前,报请政府先行修订或制定地方性的管理法规,使特种行业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公安部
1985年3月21日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