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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能否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3〕4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能否劳动教养的请示》(京公法字〔2003〕641号)收悉。经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外交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对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在确定其是否属于华侨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劳动教养。华侨身份由呈报劳动教养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定。
公安部
2003年9月10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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