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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2017-12-06 公安部 律道湾湾说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201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推动落实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公安部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2016年3月21日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 初次申领

第二节 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五节 学车专用标识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 换 证

第二节 补 证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二节 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按照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 初次申领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审核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核查确认申请人具有曾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和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试预约前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学习驾驶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四)受理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收存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其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二节 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审核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还应当收存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受理科目一、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二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应当向户籍地、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前往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所持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核查、下载打印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境外的时间、地点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相符;对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受理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在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受理岗还应当受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2.《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但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免于审核的,可以不收存;

 

3.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5.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需收存下载打印的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原件,但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的,可以不收存。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2.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4.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参加有组织的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第五节 学车专用标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自学用车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确认自学用车为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用车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2.审核随车指导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记录、记满12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的情形;确认随车指导人员持有五年以上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随车指导人员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3.审核自学用车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确认申请人已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一日内签注并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自学用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

 

6.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申请重新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核随车指导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记录、记满12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的情形;确认随车指导人员持有五年以上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随车指导人员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自学人员、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有变化的,还应当收存新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变更自学用车申请重新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自学用车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确认自学用车为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用车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2.审核自学用车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学用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学人员身份证明有变化的,还应当收存新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

 

4.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补、换领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属于换领的,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条 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规定》有关条件或者自学人员取得相应驾驶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时,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学车专用标识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学车专用标识作废。

 

学车专用标识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学车专用标识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 换 证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审核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审核《身体条件证明》,不审核《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但属于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不收存;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但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不收存《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申请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申请同时办理换证、补证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

 

第二节 补 证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递至车辆管理所处理;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转递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处理。

 

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审核监护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收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证芯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辖区运输企业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受教育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申请参加满分考试时可以同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车辆管理所按照自愿降低后的准驾车型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属于参加满分考试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受理科目一、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对参加满分考试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录入降低后的准驾车型并按照申请降低后的准驾车型受理考试预约。

 

(二)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三)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对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对参加满分考试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参加满分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对参加满分考试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将降级后的准驾车型信息同时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的考试成绩表原件和接受教育的凭证,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属于参加满分考试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办理换证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组织驾驶人进行不少于三个小时的学习和教育,并做好记录。对已参加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学习教育大纲,组织编写交通安全文明常识和事故案例警示教材,制作教学片。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辖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作为学习教育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审验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延期事由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延期事由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人办理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销毁。

 

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记分周期结束日期或者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情形的,受理岗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相关信息。属于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核实并收存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节 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于注销前三十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二)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降级换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公告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降级换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两种以上情形的,只办理一次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还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手续。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原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且注销的实习准驾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5.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最高准驾车型。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最高准驾车型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最高准驾车型。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换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对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4.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换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实习期自动延长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十二条 对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实习期结束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七日内通知其在三十日内参加教育考试;对申请教育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当日安排教育考试。实习期结束后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实习期结束后驾驶人首次审验时安排教育考试。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安排教育考试。

 

(二)考试岗按规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也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答案,对申请人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四)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考试试卷原件。

 

第四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已办理备案机动车驾驶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备案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校车驾驶人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对已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接受学习和教育的申请人,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四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或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二)校车驾驶人具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记录,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被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后申请换证的,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电子档案包括计算机录入信息、操作日志、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五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正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填写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填写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受理岗录入更正信息,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原件。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五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与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但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十年后销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限制期满后销毁,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居住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登记凭证等。

 

第五十五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 因年龄、身高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

 

第五十六条 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时,受理岗应当审核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档案管理岗应当收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学习驾驶证明》、考试预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以及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遗失的,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核实机动车驾驶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备案;经核查发现未按规定参加审验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验;经核查发现记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满分考试中需要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降级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或者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一)对身份证明有疑义的,通过向发证机关查询、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比对、使用身份证明阅读器等方法核查。经核实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机动车驾驶证有疑义的,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向发证机关查询等手段核查。经核实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有疑义的,向发证机关或者发证机关上级军车监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为使用伪造、变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内地居民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有疑义的,可以通过政府外事部门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地区)的驻华使领馆或办事机构联系进行核查。

 

(五)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有疑义的,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

 

(六)对申请人有精神病嫌疑的,应当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嫌疑的,应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七)对申请人吸毒行为记录、戒毒治疗记录有疑义的,委托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转入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车辆管理所在发现嫌疑情况后,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嫌疑信息,出具受理证明,告知申请人将对嫌疑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不计入驾驶证业务办理时限。

 

经调查,确认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申告或者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询问申请人、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时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对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依法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应当将核查、鉴定、检测证明,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文职、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业务导办、制作证件、档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文职、聘用人员承担。

 

车辆管理所民警和文职、聘用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数字身份证书登录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数字身份证书登录计算机管理系统。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于业务办结后二个工作日内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归档,并在36小时内将信息上传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安排考试,提供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业务办公大厅内设受理岗,对外统一设置“业务受理”窗口标识。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式样,应当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办公大厅公布。

 

第六十二条 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未按期审验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管理所应当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推行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格。

 

第六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获取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死亡、吸毒人员的信息,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依法查处责任人。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办理该车辆管理所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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