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简称《禁毒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禁毒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办理戒毒案件质量,公安部制作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应用。戒毒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戒毒措施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是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戒毒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通过规范戒毒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进一步增强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提高办理戒毒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二、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戒毒执法水平。各地要抓紧组织对执法民警进行戒毒执法培训,使民警普遍掌握《禁毒法》关于戒毒措施的各项规定,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和办案程序,不断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加强案件审核和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戒毒执法水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决定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的戒毒措施前,必须经过法制部门事先审核。
三、不断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使用戒毒法律文书的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制作法律文书的各项要求,避免出现差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计算机制作戒毒法律文书和实行网上审批,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从2008年6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停止审批强制戒毒,对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公通字 [2006]21号)中的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限期戒毒通知书即行废止。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案件需要使用其他法律文书的,仍可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式样)中相关法律文书。
公安部
2008年5月28日
存根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存根
一式五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各一份,一份附卷。
存根
一式四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各一份、一份附卷。
存根
一式三份,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各一份,一份附卷。
存根
一式三份,被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各一份,一份存档。
公安机关执行戒毒措施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1.本说明中所称戒毒措施法律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并报公安部备案。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公安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计算机制作。
执行戒毒措施法律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公()强戒决字[]第 号”、“×公()解强戒决字 []第 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禁毒、治安、边防、刑警、出入境管理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禁毒”、 “治”、 “边”、 “刑”、“境”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9.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0.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1.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2.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13.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机关的印章。
14.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要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5.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6.附卷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17.有存根的文书在制作文书时要同时填写存根,存根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 “承办人”、 “批准人”、 “填发人”、“投送执行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投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的经办人的姓名。“填发日期”、“投送执行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将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年月日。
18.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时所使用的文书。
如作出的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强制戒毒人员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成瘾的事实,要写明简要的案情和有关证据。如作出的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则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延长强制戒毒的原因,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诊断评估结果。
在“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强制戒毒或者延长强制戒毒的期限,小括号里填写起止日期。
办案单位可将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依法送达被决定人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9.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由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
20.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或者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时所使用的文书。
如作出的是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吸毒成瘾人员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成瘾的事实,要写明简要的案情和有关证据。如作出的是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则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责令社区康复的原因。
在“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后面的横线处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期限,小括号里填写起止日期。
21.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该文书相关项目的填写应当与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一致。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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